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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高等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活动。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的运作即是一种执法权力的行使,有权力必有制约,只有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才能确保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和预定的轨道上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越轨。[1]高等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高教行政主体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它就是对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的一种法律制约机制。为防止有关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滥用执法权力,促使其合法、高效地实施执法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这既是保证行政执法在高等教育中真正落实的关键,也是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执法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
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作为高校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主要包括:
1.高等教育执政执法责任制度。高教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高等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为了履行法定职能、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任务,通过对法律职责的层层分解,将这些任务落实到相关工作部门和个人,从而制定出来的内部管理制度。它是在实行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转换的情况下,提高行政执法力度的强有力措施。它为推进高教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高教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2.高等教育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专门性的、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申诉理由,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2]。高教申诉制度包括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它是保护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3.高等教育行政复议制度。高教行政复议是指高教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申请,请求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它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是为相对人提出的一种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免受非法、违法或不当行为侵犯的救济制度。[3]
4.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高教行政诉讼制度是指高教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缺陷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法律的实施,必须加强对高等教育法律实施的监督。我国目前的法律实施监督体制包括: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体制严密,但运作起来往往有差距。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监察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缺位,使高教行政执法监督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填补了对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空白,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但是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尚未修改,对高教行政执法的监督更是缺乏针对性。高等教育执法监督总体上讲,起步较慢,有的监督实施问题目前尚在研究、探索和试验过程中,因而,高教执法监督立法是整个高教法制中的薄弱环节。迄今,全国和地方性完整单项的高等教育执法监督的程序法仍是空白,而执法监督的内容大多数分散在以实体法为主的教育法规之中。执法监督的程序法规不构成体系,这就削弱了教育执法监督的力度,影响改善和强化对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检查。
2.一些高教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低,权威性差。例如,从目前我们教育主管部门内部职能划分看,教育督导应当是担负教育执法监督职能的。在高等教育中,教育督导也应有同样的监督职能。但由于对教育督导职能规定模糊且是部门规章,年限又早,缺少必要的约束力、影响力,所以,我们大部分高校的教育督导实际上并没有定位于教育执法监督上,或者着力点并没有放在这上面。由于教育督导定位和开展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职能过于分散,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在实际工作中也就难免混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
3.高教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切实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尽管我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系统内部已经形成了教师、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行政审计制度等一整套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但各项制度的监督主体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和具体等问题,他们彼此间又缺乏联系和沟通。
4.社会监督的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非国家机关往往对教育执法的执行没有过多的关注,并没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致使社会监督落实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
四、健全执法监督体制,强化高教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
为了保证在高等教育实施过程中能够依法治教,保证《宪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能真正地得到贯彻和执行,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运作监督保障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和完善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是我国的监督机关,但人大要实施有效监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形式的运用是否恰当、充分。以往地方人大监督常常显得软弱无力。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更好地行使监督权,都在努力追求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深度与力度,探求更加有效的监督形式。如评议监督,这给监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民主渠道得到了拓宽,监督职能也得到了强化。因此,要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树立国家权力监督的权威性,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
2.强化内部监督。教育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否自觉依法办事和严格执法,不仅仅取决于教育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教育机制,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教育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感,树立良好的执法职业道德,增强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自觉性。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错案追究制”,使不严格执行教育法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再次,尤其要强调高校内部对管理工作者工作的监督,确保一线教师地位的提高,保护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畅通。
3.加强群众监督。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因此,高等教育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在实践中切实适用,以保障高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加积极地宣传高校的良好形象。接受学生家长及其他社会群体的监督,是我们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催化剂,也是减少高校教育纠纷,避免被司法审查的良好手段之一。
4.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对高等教育执法行为虽然不具有制裁力,但却有一种无形的约束力,在高等教育执法监督中具有其它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将教育执法领域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侵犯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等,向社会曝光。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新闻舆论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教育管理的必要形式,也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学校与其它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中的权力制约原则的客观要求。所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是解决高等教育执法不严问题的有效途径。法不在多,贵在执行。在加强高等教育立法的同时,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教育执法监督的力度,才能严格而有效地实施教育法律,我国的高等教育工作才能够全面进入“依法治教”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