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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为的知行剖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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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为的知行剖析

我国的法治建设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三十余年,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行政法治工作进展到何种地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又出现了哪些难题?执政者们如何在新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交出令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只有坚持“知”与“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

一、行政执法要求“知行统一”

早在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小平同志就提出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在随后的若干年,政府又相应出台了若干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旨在真正确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最近,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可见治理国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那么,当今中国行政执法的现状又如何呢?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虽然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但不能否认的是,近年来地方性群体事件层出不穷,老百姓视为青天的政府在处理一些突发性事件上的手段不当、力度不够导致矛盾的片面激化,不利于大局的稳定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在一些领域,腐败问题也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遏制,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在处理人民群众和政府关系的时候,行政不作为现象比较突出,执法不公,知法犯法问题严重。从执法者领域看,如果不能继续深化体制改革,不能应对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不能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就不能在根本上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古语说“不知者不为罪”,不知者,没有发言权。就比如去一个地方,首先看到的肯定会是这个地方外在的一些东西,这就是所谓的感觉和印象。一个合格的执政者,就必须首先从最基本的感觉和印象开始。必须先学会“知”,由肤浅的“知”到进一步深入的“知”,由外部世界和内心印象所建立起来的实践来逐步检验认识的正确性。时时在“知”,时时在更新“知”,更要时时把“知”应用到具体实践中即“行”当中去。

从最基本的层面就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质,要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基本的对法的认识,执法为民不是停留在口号上,而要各级政府充分运用到切实为人民服务上去。感情用事和私情处理解决问题,都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

同志曾经说过,“真正的革命的指导者,不但在于当自己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有错误的时候须得善于改正,而且在于当某一客观过程已经从某一阶段向另一阶段推移转变的时候,须得善于使自己和参加革命的一切人员在主观认识上也跟着推移转变。”

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用发展的眼光、观点看待和处理问题,不能死扣教条和过时的法律,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转变自身的思维,及时充电,及时应用到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的具体实践中去,通过实践继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时时更新解决问题的依据,只有这样,在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时候,才能做到游刃有余,把矛盾危机化解在萌芽状态中。

二、以权压法现象的“知行背离”剖析

据11月4日人民网来源于《羊城晚报》的消息,江西省万载县县委书记陈晓平在一次讲话中这样说道:“今后凡是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的,第一次训诫谈话并罚款,第二次拘留,第三次劳教”。一语出则语惊四座。信访有信访条例,罚款和拘留有治安管理法,劳教更是有刑法。一言如何以蔽之?着实耐人深思。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时候,责任又意味着什么?

这次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里明确提出,要以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任何事情都以“法”字开头,“依法”成为政府办一切事情的最基本依据。不知法要先学法,学法要会用法,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以权压法。

“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权力本身没有限制,缺乏长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执政者的官本位,人本位思想,这种思想泛滥的后果只有一个,就是小矛盾演化为大矛盾,大矛盾变得不可收拾。这不是我们的当政者所要看到的,国务院在《意见》里明确提出了以权压法的解决措施,对于执政者来讲,更多的则是反思和学习,在意识上培养其为民富民的服务观念,在行动上弱化其权力的上限,突出强调法律的终极意义,使之更行之有效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纠纷。

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干部,以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的利益为其办事情想问题的出发点,忘记了其职责所在,背离了其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表面上奉行一套自己为官作宰的理论,背地里做着一些阳奉阴违的事情,不仅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感情,而且有损党的声誉。

一方面,一个国家需要法律来规范行为人的言行,制度建设不可或缺,《意见》里针对我国的实际,提出了许多有创意性的见解,“法”需要在实践的进程中率先被执行,“法”执行程度的好坏可以说直接关系着国家建设基石的稳定,不容忽视。规范严谨合乎实际需要的立法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对违法乱纪的事情,不能无所谓,更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因为某些形象工程、面子问题不依法处理。

另一方面,让执政者“知”其可,“行”其“知”,更要让其“知”不可,“知”其“行”的后果与责任。意识有能动性,这要根据每个执政者的素质而定,“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同志说过:“世界上最可笑的就是那些‘知识里手’,有了道听途说的一知半解,便自封为‘天下第一’,做知识,做学问决定需要的则是诚实和谦逊的态度。”执政者更应如此,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时时刻刻想到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不是官位本身带来的,官位带来的更多的则是责任。身处其位,要设身处地的为人民群众着想,真正做到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办人民群众需要你办的事情,做人民群众交口称赞的事情。

这就要求各执法部门细化各自责任,细化各自分工,最后求得一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立法必须紧跟形势和时代的脚步,落后的法不能指导发展着的实践,法也必须要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执政者要先学法,会用法,知法要从人人被动地接受变为自觉地遵守和应用。知法更要守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以史为鉴,贯彻行政执法知行合一

20世纪三十年代的黄克功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黄克功是我党高级将领,因为恋爱不合继而枪杀了女方,同志在听说此事后,不因黄是我党高级军事将领不因其立有赫赫战功而下令处死了黄克功。当时此事在我党内部引起了极大地反响。鉴古思今,我们又应该做些什么?

《意见》里着重强调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以权压法的处理措施,更鲜明地指出,领导干部的问责制,但细究起来不难发现,文件精神里是在出现严重后果时党政干部的责任承担问题,那试问,如果没有出现文件精神里所讲的严重后果呢?干部们的责任还要不要追究?怎样追究?这都是不得不令我们深思的问题。

从根本上来讲,执政者的思维必须是实事求是的,紧跟时展要求的,一旦脱离了社会的实践,一旦不能站在社会车轮的前头充当向导的工作的时候,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了。

我们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行使权力的根源来自于人民,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当人民把权力交付于政府手中时,也同时交付了一样东西,这便是责任。没有责任的权力是可怕的,是恣意妄为的,是病态的,是当今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不应该出现的怪胎。因此,执掌权力者对于权力的本质、来源、使用等问题能否有正确的认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思想基础和重要前提。

在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中,有一个比较精辟的论断:我们的结论是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或右的错误思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执政者们只有处理好“知”和“行”的关系,才有可能防范以权压法现象的出现,人民才有可能真正安居乐业,国家才有可能实现长治久安,中华民族才有可能实现最终的伟大复兴。

我国的行政执法究竟该怎么去执行,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一句口号上,这是每个社会中人都应该积极思考的问题。在法律面前,没有人可以得到特殊的照顾,执政者必须和人民站在一起。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情都要得到应有的追究,没有任何逾越法律的鸿沟。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具体到社会实践中,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培养自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参与到社会建设当中来;每个执法者都应当树立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去。

行政执法中的以权压法,这不仅是一个执法者对法的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对法的行为问题,还是“知”和“行”是否统一的问题。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