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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授权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作为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我们杭州市工商局坚持“执法与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强化行政与司法的协作,在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查处情况
从2005年至今,我局共查处商业秘密案件7件,罚没款12万元。案件涉及工程机械设计、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主要有:2005年下城分局查办的“杭州瑞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侵犯杭州中星剪刀五金机械厂DJM25A刀剪磨床生产设计技术商业秘密案”、富阳分局查办的“陈丽虹侵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换能器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案”、2007年桐庐分局查办的“杭州拉丝机制造厂生产科长叶光法、桐庐天龙拉丝机制造厂侵犯杭州拉丝机制造厂采取保密措施的LDD1/1200倒立式拉丝机制造设计商业秘密案”、市局经检支队查办的“王晓辉侵犯通用电气公司(GE)商业秘密案”、2008年江干分局查办的“赵某违反保密协议侵犯杭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案”、2009年滨江分局查办的“杭州英特利亚纺织有限公司侵犯杭州久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和2010年萧山分局查办的“杭州某造纸化学品有限公司员工谷某、陈某将利用职务便利掌握的公司核心机密卖给其他同类公司进行谋利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二、被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分类
(一)权利人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市局经检支队查办的王晓辉侵犯通用电气公司(GE)商业秘密案中,当事人王晓辉系GE医疗集团前维修服务部员工,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GE内部保密维修手册及资料,并在离职后,在西安开办了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其获取的商业秘密,非法建立运营医疗器械维修技术网站,对外开办技术培训班牟取利益。
(二)竞争对手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权利人的职工获取公司商业秘密。下城分局查处的杭州瑞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当事人从权利人杭州中星刀剪五金机械厂外协方杭州祥龙铸造有限公司处购买DJM25A刀剪磨床全套铸件毛坯,并通过权利人的职工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DJM25A刀剪磨床图纸进行加工生产牟取非法利益。
(三)权利人的原职工跳槽后,违反合同约定利用获取的原公司商业秘密牟利。滨江分局查处杭州英特利亚纺织有限公司侵犯杭州久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件中,企业职工跳槽后,违反合同约定,非法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所有的客户信息资料和价格信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
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做法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畅通举报渠道收集相关线索。一是以打假维权网络为平台,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权利人了解商业秘密的知识和护密维权渠道。一方面宣传工商法律法规。如在2010年“4·26”知识产权保护日,我局会同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另一方面,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加强企业自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教育,积极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们正在试点开展企业联系点服务工作,对本地知名企业实施上门指导服务工作。如江干分局在查处商业秘密案件后,积极帮助权利人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护密维权的意识。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运用公众熟悉的12315举报平台,广泛收集维权信息,以案带案,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鼓励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以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007年,桐庐分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在查处虚假标注、虚假宣传案件中,引发出权利企业举报其商业秘密被侵权案件。杭州市局经检支队查办的“王晓辉侵犯通用电气公司(GE)商业秘密案”,也是来源于通用电气公司(GE)的举报。
(二)理顺内部分工协作,强化行政司法的协调沟通。一是理顺系统分工协作关系,形成内部执法合力。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证据有效性和行为定性方面,需要办案机构、登记注册机构和法制机构三者紧密配合,摸清侵权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情况,才能确保有的放矢查处案件。上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查处我们均采取了这一配合机制。二是加强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我们加强了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在定性和证据固定方面加强事前沟通,确保查处工作的合法有效。市局经检支队在查办“王晓辉侵犯通用电气公司(GE)商业秘密案”时,建议权利人向当地法院及时起诉。在西安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法院的要求依法对证据进行移送,同时工商部门终止行政程序。而权利人通过起诉以法院判决形式,最终维权到位。该案例在2008年3月获得商务部所属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07-2008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奖”。而通过公安部门案件移交,富阳分局查办了“陈丽虹侵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换能器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案”。萧山分局根据两高对《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查办的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建设,提高专业化办案技能。围绕“强队砺剑”工程,加强了系统执法队伍的业务建设。开展知识讲座、经验交流和实务练兵等活动,拓宽执法干部的知识面,提高专业化办案技能。在案件查处中,要求办案人员牢牢把握商业秘密四个基本特征: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价值性。要求在办案取证中做到“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确保固定证据及时有效。2005年,下城分局在查办“杭州瑞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侵犯杭州中星剪刀五金机械厂DJM25A刀剪磨床生产设计技术的商业秘密案”时,在获得线索的同时,办案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证据固定和人员控制,为圆满查处该案打下良好的基础。为突出证据的效力,除要求在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笔录,对现场发现查获的证据依法予以固定外,我们在查处“王晓辉侵犯通用电气公司(GE)商业秘密案”中还引入了公证手段进行证据固定,增强了证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