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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遭遇的困难及解决策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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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遭遇的困难及解决策略

前言

国务院自颁布并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来,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纵观执行的现状不难看出,由于该条例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细化,加之各地对建立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视力度不足,远远低于对“五险”的关注,因此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难度的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关键是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1.正视行政执法难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在公积金制度颁布并实施的阶段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不断的实践及探索,经验借鉴及交流对各项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完善与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可以说各项业务在内部管理与归集规模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我们在数十年的调查中,也逐步发现了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行政执法难。简言之就是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缴纳公积金单位的范畴做了明确界定,并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责任,然而,在现实行政执法中,却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资企业及部分国有企业能按时、按规定交付公积金,而其它单位的缴存情况却差强人意。尽管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了催收力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策略,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部分企业在住房公积金规定初期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其长期的促进社会稳定及繁荣的重要性、没有以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及归宿点,因而产生了抗缴的不利情绪,这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宣传力度的不强烈、拓展渠道的有限有直接关系。企业管理者们只注重公司眼前的利益却缺乏对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深刻认识。再者,《条例》中,对执法条款细化的不明确,应建而未建情况的严重,没有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法的权利也使得中心的管理者们无计可施、无奈至极。与社会保障基金相比,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认识普及与宣传力度的强化十分欠缺,未将临聘人员、个别县级公务人员、部分乡镇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及卫生医疗部门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畴;私营企业普遍没有建立对职工住房的基本保障制度等现象普遍存在。同时,一些单位由于出现财政危机因而减少成本投入,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就擅自停交公积金等现象也凸显出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他们只能被动的追踪非正常缴存信息,却不能主动的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管理。

2.导致行政执法难以开展的成因分析

导致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难的原因很多,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前文所述,中心本身没有强制执法行使权,使得部分法律规定与执行现状完全脱节。同时,行政执法与企业的现实发展环境之间也存在较大的矛盾,单就对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失业、医疗保险就已经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再加上职工住房公积金更是令一些中小企业不堪重负,而强制进行处罚又会对其造成更大的影响,导致不可逆转的恶性循环,形成与建设初衷相违背的不良管理现象。另外,执法机构缺乏技术专业扎实、素质良好的专业人员、行政执法外部环境的发展不利,赋予管理中心权利的有限也是导致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的原因。

3.加强行政执法、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3.1明确工作定位、强化归集,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明确工作定位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力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扩大覆盖面,使城镇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的作用,使住房公积金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正轨。首先我们应充分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特色优势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渠道并存的方式使企业经营者深化认识,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及“低存低贷”等政策的优势,强化他们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作为一种根本的权利及义务,从而促进住房公积金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当然,在广泛宣传中我们还要讲究方法,突出对办理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等业务的优惠政策宣传,使之真正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当然,在社会大环境下形成坚固的合力也是强化行政执法的又一有力因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的加强与工商、税务、法院、劳动保障、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的获取各单位的建立、登记、重组等信息动向,从而为及时的应缴、尽缴创造有力的条件,杜绝信息滞后现象的发生。

3.2加强执法、完善监督,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权限

法定化、职责明晰化、程序合法化、行为规范化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为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应将工作的中心放在抓制度、抓规范运作上,着力建立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并成立完善的监督机构。我们可在汇总执法文件、借鉴国外成功开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政策法规,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应通过深入走访,听取市政府法制办、两级法院及劳动执法部门的建议,将行政处罚法、复议法、诉讼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的融合,遵循地方性建设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另外,规范执法程序及流程,为执法人员提供操作依据也是十分必要的。在执法程序上,我们应采用案件调查与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相分离的方式,以避免非法执法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我们应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并努力的实行政务公开,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群众测评等方式使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化、健康化。在监督机构的建立环节,首先应成立相应的执法领导小组,加强执法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加强对中心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的审核。其次,我们应实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共同管理,并将行政执法考核作为管理中心的规范机制之一,严格杜绝“重归集轻使用”的错误思想,合理的规避风险,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3优化服务、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水平

提高行政执法力度的根本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切实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应努力改变以往陈旧的服务方式,推行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网上登记、委托代收等多种登记缴存方式,以为缴存者提供最大化便利为己任,切实可行的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我们还应不断的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定期的业务培训、人才招聘、技能考核,夯实行政执法工作的人才基础,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塑造他们主动创新意识、与时俱进拼搏意识、高质量服务意识的提升。

4.结语

行政执法工作是巩固和壮大公积金制度的必然要求,我们只有从机构、制度、协作等方面着手,完善组织、制度建设,夯实执法基础,秉承执政为民、公正执法的精神在具体执行中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工作,用强烈的责任心、以身作则的态度、人性化的管理努力实践、不断总结,才能最终提高执法水平、实现公积金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