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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程办理各类案件,执行勤务所形成的基本体系,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警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警务机制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法定性、程序性、公正性,互动性等特征。
二、目前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的问题
1.执法思想认识与时展要求不相适应。多年来,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广大民警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显增强。但是,仍有一些民警没有摆正执法理念。在执法实体方面,存在着定性不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公甚至明显失当等问题;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着随意启动执法程序、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随意扣押等问题;在执法方式方面,存在冷、硬、横、推,不理性,一些民警往往以“管理者”自居,在处理案件时态度粗暴,对当事人不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会疏导群众情绪,导致一些案件处理不妥,或者是事平气不平。
2.执法执勤任务与现有警力状况和经费保障不相适应。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所面临的形势尖锐而复杂。确保社会治安平稳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越来越强烈。而现有警力畸缺,基层警力不足,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和强度日趋加大,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和执法质量的降低。另外,公安机关经费不足。尽管公安经费保障逐年改善,但仍有缺口,办案经费困难,办案成本加大,只能靠“以案养案”来维持日常的工作。有的民警在案件当事人身上动脑筋,打主意,为了创收而办案,为了完成案件数而办案。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以罚代“法”,以罚代拘等问题,导致公安执法发生扭曲和执法理念、手段、目的的偏差。
3.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引发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民、法人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已经成为引发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这说明起诉不作为的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公安机关的举证责任更为重大。
4.语言表达能力较差。公安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人,无论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还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服务,都是与人打交道,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的人发生联系,这都要求警察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即具有较强的表达和听知能力,包括正确的发音、适当的速度、丰富的知识、幽默的话语、良好的姿态、听清听懂甚至要听音辨调洞察说话人的真实意图等。而我国警察还存在许多语言粗俗,表达能力差,说不出理,说不清理,说不好理,甚至蛮不讲理,以权欺人、以势压人等情况。
5.行政强制措施使用不当引起行政诉讼。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采用强制的手段,限制其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治安传唤、盘问检查、留置、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限制财产权行使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公安行政执法中被广泛采用。实践中,个别基层民警在执法时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时限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比较普遍,如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治安传唤、盲目进行盘问检查、超时留置等,由此而引发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
三、提高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应采取的对策
1.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端正执法思想,就是要转变执法观念,消除“执法即专政”、“执法即执权”、“执法即管人”等错误的执法观念和“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等片面做法,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牢固树立“依法执法”和“执法维权”等观念。正确认识“为谁从警,为谁执法”的问题,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在具体的执法行为中。
2.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执法程序。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强化程序意识,采取正当的程序合理地适用法律。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效率,而且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外,依程序执法,还可规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不正当行使,限制“恣意”、防止腐败。解决公安执法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消除各级领导及民警思想上存在的错误认识,引导他们充分认识执法程序的意义与作用,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其次,要加强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工作。当前,首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程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3.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和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质量的好坏,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公安机关民警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通过培训,使民警掌握侦查、调查取证、缉捕人犯、审讯、制作法律文书、运用证据定案等一整套办案的程序和能力,体现培训的实效性。另一方面,要坚持民警执法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
4.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建设,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公安执法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首先要充分发挥内部执法监督的作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执法规范,建立由法制、督察、政工等部门组成的内部执法审核监督队伍,形成监督的合力,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专项与全面相结合的执法检查工作。其次是来自公安外部即社会的监督。公安机关要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坚持下去,自觉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督促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自觉地把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总之,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只有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法律定性适用准确、法律程序落实到位、法律手续依法实施,提升民警规范执法行为能力,才能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维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