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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执法主体的规范化建设。只有解决了这个根本的问题,才能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应有的效果。
探讨治安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明确治安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公安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享有国家公安行政管理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也就是说,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指我国各级的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就是指公安部、公安厅(局)、分局等。但是具体的公安业务工作却是由公安民警完成的,因此笔者将治安行政执法主体细化为公安民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率持续增长,犯罪种类和犯罪手段不断更新,破案难度增加,社会对公安民警的需求不断扩大。特别是社区警务模式实施以后,由于更强调社区的见警率,对警力的需求就更大。但是,受资金等现实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短时间内无法满足社会对正式民警数量的需求。因此,公安机关通过从社会招聘的方式聘请辅助警察力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辅警或治安员),以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关于辅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笔者所要论及的主要是指狭义的辅警,即“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2]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辅警没有执法权,但是在实际的公安工作中却在承担着执法工作。虽然在2004年公安部曾出台文件,要求对当时存在的各种公安辅助力量进行整改或取消,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只是将原有的辅助力量改名或重新包装,而这支队伍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因此,可以将我国的治安执法主体划分为两类,即正式公安民警和辅警。治安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
二、当前治安行政执法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民警主要存在的问题
1.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在编警员的素质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较大的差别。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吸引了大量的高级警察学院的毕业生入警,从而提高了整个地区的警察的素质。由于资金的充足,使公安机关可以为警员配备必需的装备,提高了单警的战斗力。而在相对欠发达地区,民警的待遇无法提高,无法吸引高素质新警加入,这就无法保证警队的整体素质,同时由于资金的不足,警用装备无法列装,使单警的战斗力明显下降。另外,由于发达地区思想开放,引进一些先进的执法理念,从而更易实现执法的规范化,而欠发达地区却相反。
2.单警素质相对较低
社会的发展对警员个人素质的要求也不断地提高。特别是警务改革以后,原有的一部分警员已无法满足社会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部分执法主体缺乏政治素养,没有将公安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缺乏政治觉悟。职业道德观念不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能坚持执法为公和服务人民。执法观念滞后,在思想上常常以管理者自居,忽视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的过程中常常重处罚、轻教育,忽视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缺乏法律知识和公安专业知识,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违法性执法和不适当执法,使执法结果缺乏公信力。另外,有些制度不完善,使得一部分公安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因管辖权问题而出现推诿或抢案件的情况。出于工作、家庭等原因,一部分公安民警的心理健康受到威胁,甚至严重影响了工作。
(二)目前辅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不健全
辅警是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才出现的一种公安辅助力量。因此,对辅警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的阶段,只是一些地方的文件规范辅警的招募和工作内容,并未形成法律,并且《人民警察法》规定,只有公安民警才具有公安执法权,导致辅警在工作中处于尴尬的境地,辅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辅警的个人素质普遍较低
目前我国警队聘请的辅警主要是从社会上招聘的一些失学的适龄青年,他们往往文化素质不高,并且缺乏法律知识,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违法性执法。由于缺乏基本的公安技能,在工作中往往无法应对发生的问题。
3.队伍不稳定,缺乏规范化
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和招聘制度,辅警队伍往往具有极大的波动性,人员常常处于不固定的状态。管理制度缺失,没有统一的服装和标志,缺乏必需的装备。由于工资待遇相对不高,导致辅警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少单位对雇佣人员分工不明确,经常变换,临时派用多,少数领导甚至让雇佣人员帮自己盖房子、料理家务、接送孩子、跑生意等,成了私人勤务员。”[3]
三、治安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的途径
面对上述治安执法主体存在的问题,要实现治安执法主体的规范化建设,就要根据存在的各种问题寻求解决的途径。根据治安执法主体的不同,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治安执法主体的规范化建设。
(一)针对正式公安民警存在的各种问题来规范执法主体
1.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地方财政对公安机关的投入不同,导致应有的装备无法配发,影响单警的战斗力和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地方和中央必须建立完善的财政政策,共同解决地方公安机关的资金问题,切实解决警员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提高警员的积极性。另外,地方政府必须制定能够吸引人才的政策,引入接受过专业训练和教育的警校学员入警,从而提高警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2.强化交流
由于地区间的差异,导致各地方对新的警务理论的接受观念不同,必须强化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广成功的经验,吸收先进的警务理念和警务模式,强化与国外的交流,吸收国外好的经验,推广自己的经验,使整个警察系统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目前,警员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是政治意识不强、专业知识不精、服务意识淡薄。因此,必须加强对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治觉悟,把对公安工作的认识提高到政治高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重大问题上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另外,通过专业知识和警员基本素质的培训,可以提高警员的执法能力,增强执法主体的服务意识,提高执法的效能,提高执法结果的公信力,防止违法执法的现象发生,从而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为警务工作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治安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必须重视辅警存在的问题
只有将这一部分力量规范管理,才能实现真正的规范化建设。
1.完善有关辅警的立法
辅警力量之所以存在种种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因为缺乏立法,导致对辅警的招募和管理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为了完善对辅警的管理,国家应该制定有关的法律,为公安机关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此外,由于辅警在工作中难免承担一些执法性质的工作,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辅警不具有执法权,要使辅警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通过立法,赋予一定的执法权,从而避免在工作中发生违法办事的情况。而在国外社区的辅警(policecommunitysupportofficer),就具备一定的执法权,例如,美国的辅警可以开据罚单等。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这些经验。
2.规范招募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
目前辅警的一个重大的障碍就是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薄弱,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因此必须规范招募制度,制定招募标准,提高对应聘者文化素质的要求,组织正规的录用考试。此外,在录用后,要对被录用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帮助他们认清自己的职业性质,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职业的便利谋取利益。为了规范对辅警的管理,应当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配发统一的服装和装备以及必要的标识,让群众能够将辅警与正式民警区分开。规范工作制度,设专人专岗管理,防止辅警力量的乱用。
3.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一方面,由于组建和管理辅警队伍需要必要的开支,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寻求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辅警的个人待遇相对较低,严重地影响辅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提高工资待遇,才能促进辅警力量发挥积极的作用。
4.强化对执法主体的监督
进行治安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强化对执法主体的监督。强化执法监督的规范化建设,“要把执法工作的职责、权限落实到各警种和各执法岗位,实现各项执法工作权责明确,责任到人”。[4]继续推进警务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加强督察建设,对警员和辅警的执法进行全面的监督,避免违法执法等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总之,在“三项建设”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为了履行各项职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就必须首先实现执法主体的规范化建设。因为人是各项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只有加强对执法主体的规范化建设,才能保证信息化建设与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公安机关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