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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一些法学研究者认为,
究其原因在于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不健全,坚持修改相关立法;另一部分法学学者认为,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发案率较高是由于相关法规实施效果不好。笔者认为,不可否认我国在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立法不完善,但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我国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实施存在严重问题。
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安全法规,这些法规或是专门的安全基本法,或是安全行政法规,或散落在其他部门法里。另外,各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一)宪法中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规定都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对其他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我国宪法中对安全生产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宪法此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从事各项工作的总指导方针。
(二)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安全生产事故是严重危机到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故,其影响往往波及面很广,社会影响较大。例如,山西溃坝事故造成254人死亡,鹤岗煤矿火灾造成31人死亡,“9.21”矿难造成37人死亡,这些事故在国内以及国际社会上造成了深远的的影响。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罪等九种罪名。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三)民法通则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民法通则中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六种属于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
我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的法律,其中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形成了在事故前,事故中,事故后三种不同阶段的事故对策体系。
(五)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还有行政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另外,我国许多省市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基本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而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安全生产法规的实施状况。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的实施状况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实施的成绩
从我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法规的颁布到目前,其实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一,规范了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规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改进安全生产的设备,加强了对企业员工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安全隐患并减少了生产事故,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水平,并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第二,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素质。我国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并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赋予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的法定义务。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组织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技能水平。例如,2007年,上海市对50万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列入今年市政府实事项目之一,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安全的相关知识、操作工艺的基本流程、安全操作技能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从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素质。
第三,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的实施打击了违法生产行为。我国刑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规不仅规定了安全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形式,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这些责任的规定以及对具体安全生产事故中责任人的追究,有力的打击了安全违法行为。例如“7·14”河北矿难,当地政府对矿难没有进行依法上报,反而对该矿难瞒报长达两个月时间,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规,因此,蔚县县委书记、县长被免职并立案调查,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分局副局长等22人被移送检察机关,1人被刑拘。这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实施,对社会其他一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违法者起到了威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二)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安全生产相关法的实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这只是在较低起点上的阶段性进步,在其实施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国内研究者的观点总结如下:其一,企业投入不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管理;其二,执法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不力;其三,执法力度不够,事故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其四,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等。笔者认为除了这些问题外,以下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职工安全意识依然薄弱。“开开心心上班,安安全全回家”,这是很早提出来的口号,呼吁广大职工注意安全生产。表面上安全生产很早已经为我国社会所重视。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目前而言,企业的职工以中青年为主,这些人大都是八十年代前半期或八十年代以前出生,这部分人受到的教育是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了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要牺牲个人的利益,甚至生命利益。这种教育在当时甚至是现在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和发展是有其积极地意义的,但在那个时代的人们,受到这种思想的熏染,许多职工为了企业的发展忽视了生命的可贵和健康的无价。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今天,很多国有企业已经改为私有,但经过七十或八十年代的广大的职工成为企业劳动的骨干的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对保护职工的安全极为不利。
第二,工会的安全生产相关权力没有得到落实。工会代表企业职工的利益,对企业职工的利益的保护有其自身的先天优势。工会有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会失去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工会对劳动合同安全内容缺少监督;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撤离避险权等防范事故的权利难以实现;企业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着的工伤待遇没有保障;工会履行群众监督职责得不到贯彻等。
三、改善安全生产法实施现状的措施
为了改善我国安全法实施的现状,研究者们提出了很多措施,主要有:进行普法教育,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建立系统的监督执法体系,以避免执法漏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以迫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等。这些措施是可行的,在这些措施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改革我国安全生产执法部门的人员结构,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对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执法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所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素质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与其采取对现任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的措施,不如对执法部门的人员结构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应当包括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部门中应当包括三类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技术型人员,法律型人员。其中法律型人员占多数。而这部分人应该是法律专业的人才,尤其是安全法相关专业的人才。
第二,加强社会监督,尤其是舆论的监督。尽管社会监督不具有行政监督所具有的直接法律效力,但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和启动性的特征,这有助于发现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有可能引发和启动行政监督的运用,直至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是指新闻舆论的监督,借助传媒手段进行。舆论监督具有涉及面广、影响性强、震动力大、透明度好、反应迅速、易取的轰动效应的特点,所以应当借助舆论监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披露,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