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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其特定的发展规律,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可以体现其工作特点,也应该以其客观规律为依据科学地开展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处处都能体现该项工作的特点,并以此为契机总结工作经验,更好地服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特点;实践
任何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运行规律,预防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性质和发展方向必须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这个核心,分析发展规律,我们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预防工作才能顺利和有效地展开,不仅可以节约管理资源,也能让预防工作取得更大的效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包括对职务犯罪发生的普遍规律的认识和对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规律的认识。前者要求我们深入了解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从犯罪性质,涉案人员特点,社会因素,家庭环境等全方面分析至罪原因;后者则要求我们对社会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有一个正确的区分与对待,包括行业性质,运行方式,规章制度,人员结构等诸多因素。盲目工作容易导致形式主义,简单地按照职能要求完成任务,为预防而预防,毫不顾忌预防效果,不仅无法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也影响了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
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重视至罪原因分析。案例分析是预防任务的一个方面,是倾向于理论调研的一项工作。2007年至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在《基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考核标准》的修改过程中,都结合各区院工作开展情况及意见反馈,越加重视理论调研工作,具体体现在个案预防的一案一调研上,并明确规定了案例分析报告的质量,对这一项的量化考核充分体现了至罪原因分析的重要性。罗干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切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至罪原因的分析其实就是预防工作开展的前提,不知原因,何谈对症下药,又何谈药到病除。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任何一项犯罪的发生都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职务犯罪是公权力的错误行使,犯罪份子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利益,损害的不仅是国家公信力,也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媒体可以宣传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老百姓可以知道犯罪案件的存在,可以将该类案件当新闻,当谈资,但广大群众更关心的是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有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为了还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我们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防微杜渐工作也不能忽视,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不仅包括让国家公务员树立科学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克服自私自利观念,也应该包括对普通老百姓的普法教育,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策划的“千场预防职务犯罪公益电影进社区”活动,将预防宣传教育与社区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扩大宣传范围,取得效果明显。
三、预防对象的多样性
在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普遍原因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行业特点,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从个案中我们可以知道犯罪过程,了解行业特点,但这是被动的,预防工作则需要以点扩大到面,需要我们积极主动的掌握各行业特点,这在事前预防中显得尤为重要,也对预防工作人员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了解预防业务本身,对涉及职务犯罪的各领域各行业也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发案单位的制度监督尤其需要我们了解该领域的运行特点,这将决定着我们采取何种方式开展工作以及工作的重点应落在哪里。
四、预防工作的系统性
(一)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宣传教育这一块为了避免与其他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发生冲突,需要由上级领导统一部署。例如我区院预防科在2007年针对区供水系统和城管执法大队联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将该项工作实施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区政府领导明确批示“区纪委做好协调工作,不搞重复劳动。”“此项工作可在区重点领域及单位全面展开。”这项工作开展顺利,取得效果明显,离不开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宏观统筹,这充分证明了预防工作对外的系统性。
(二)预防工作对内也要重视与检察机关其他各部门的有效合作。预防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责,同办案紧密结合,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将职务犯罪预防作为一项工作职责来抓,并且与预防部门协调,做好商洽、协作、备案、交流经验等相关工作,结合各部门的职责科学划分各部门预防工作任务。例如,侦查人员对某类特定职务犯罪的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对涉案人员谈话中的个别教育;控申科的举报宣传、公诉的发表公诉意见或检察建议等,都可以独立地进行。2007年,我院出台了一套具体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协作制度》,使宝安检察院内部各个科室之间的沟通趋于制度化、日常化和正规化,有效地推动我院检察一体化工作的开展。2009年,我院预防科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反贪部门查办职务犯罪的“三个机制”纳入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宣讲,取得效果明显。
五、预防工作人员的业务性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这一工作并不像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成立个组织、开个联席会议、发个检察建议、上一堂法制宣讲课那样简单。一个能够出色地干好预防工作的同志,不仅要具有丰富的预防工作经验,同时,他还应对犯罪学尤其是职务犯罪学有一定的造诣,必须掌握其他相关知识和宣讲技巧、写作能力。否则,他很难胜任这一工作。
六、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性
2009年,最高检下达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现了党和政府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我院预防科根据通知精神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工作方案,结合全区工作大局,采取“三步走”的方针,制定计划,开展调研,科学落实,认真抓好每一项工作。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既要预防犯罪又要服务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和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不受影响,要坚持惩防并举,反贪、反渎部门要与预防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建立防治腐败长效机制。这一工作必须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监督方式应当合法,不可以利用司法会计人才,或者聘用社会专门人才,以预防的名义,对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这样做显然是没有认识到预防的监督性,把政府部门做的事揽过来做,既有越权之嫌,又给人以检察机关牟利之口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七、预防工作的有限性
在预防职务犯罪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该项工作的有限性,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是有其产生的规律,脱离这个客观因素,企望通过预防工作,把职务犯罪率控制在很低的程度,是不现实的。并且,过分注重腐败也会付出极高的代价——不仅仅在于控制腐败所耗费的资金方面,而且会分散注意力,使组织无力顾及其他重要事务。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