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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理念发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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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理念发展

编者按:本文从现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现代政府是公开透明的政府而非神秘型的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现代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这几点阐述了现代政府理念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本文对现代政府理念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的研究有指导意义。

一、现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等作用,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另一方面政府管的过多,权利过大,市场失去了自我调节能力,无法发展、完善。《行政许可法》严格设定了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无法有效调节的事项设定了行政许可,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同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四项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通过以上四种方式可以规范的,都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现代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的政府而不能是一个“保姆式”的政府。《行政许可法》对设定权限做了合理的划分,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理念,消除了只要是行政机关可以随意设置门槛的错误观念,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

二、现代政府是公开透明的政府而非神秘型的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正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主体、依据、程序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开放的,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行政许可法的总则中提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并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起草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行政许可的设定公开透明,将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同样规定有定期评价制度。这些措施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行政机关处于公众监督之下,防止行政腐败,实现了公开、透明的政府理念。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行政对象的承诺。

三、诚信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设社会信用,首先政府要讲信用。如果政府在决策上随意性大,甚至出尔反尔,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损害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一是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要相对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百姓明确的预期;二是所作的决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三是因客观原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策、决定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百姓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诚信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诚实守信,按法办事。行政相对人也应当讲诚信,不能采取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实现双方互相信任。权利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当预设其责任”,行政机关应该合理、合法的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如果没有正确形式权力要承担应负的责任。《行政许可法》倡导责任政府,第七章《法律责任》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仅有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的责任。

四、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传统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义”,它简单地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对立起来,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现代政府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职能已经发生改变,即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服务职能。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的服务色彩。它规定行政许可既可以由相对人自己提出,也可以委托人提出;规定可以用现代化手段提出申请;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应又行政机关免费提供,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许可的办事程序公开公示等,体现出“服务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的现代政府理念。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理念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方便群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出法以民为本的鲜明特色。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没有规定收费的一律不准收费,依法收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必须收支两条线,不得强迫相对人搭配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用法律形式遏制政许可乱收费。本文出自:

五、现代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行政许可法对多方面,各个环节做了具体的规定,实现了法治。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行政行为受约束较小,操作的灵活性较大,从而出现了政府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现象,也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实践中不断出现争夺审批权、处罚权、强制权、收费权等现象,也产生了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种官僚主义。为防止行政机关借行政许可争权夺利,在行政许可权的设定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比行政处罚法更加严格,它排除了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规定只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能设定行政许可,剥夺了较大市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这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贡献,也是现代政府依法行政的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在保持行政机关进行有效活动所需的灵活性的同时对各个环节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程序的正当、合理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基础,没有程序就没有公正,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现代政府理念应当是关心个体、服务大众、行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毕竟在向前大踏步地迈进,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行将进一步推进现代化政府理念的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