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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文关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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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文关怀

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时代的强音,走法治化道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的选择,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一国的法治建设。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一国行政执法中人文关怀的程度就能够表征一国法治化的程度。近二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法治化水平依然很低,尤其在行政执法领域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行政法治水平不高,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行政执法中人文关怀的程度较低,在行政执法领域大量存在着野蛮执法,暴力执法,很多方面存在着侵犯人权,泯灭人性的情形。这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背道而驰,极大的破坏了法治建设,同时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法律追求的终极价值——人文关怀。破坏了政府的形象,继而破坏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本应具有的相互信任和相互依赖的良好的关系。甚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侵害。因此,我国应该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手段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使其时刻铭记在执法过程中要以尊重人权,关爱生命为首要价值追求。行政执法过程要充满人文关怀。基于此本文在行政执法应体现人文关怀的基础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中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成就与不足,对如何使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作深入的探索以求些许有益成果。

一、概念解析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针对具体的事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类。狭义说认为仅指行政执法,本文采用狭义说。

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①就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一般来说,人文的东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它主要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因此,所谓人文关怀就是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②。

因此,所谓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是指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需要吸收人文关怀的内涵,行政执法的主体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把执法的过程变成为考虑相对人的主观感受、尊重相对人的个体意志以及设置宽容、合理的行政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

二、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立论基础。

(一)法理基础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平等的最终保障,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法律的效力,法律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否则法律很难实现其应有的效力,更不能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是施行暴力,就必须实行强制手段。法律还需要具有人文关怀,法律具有人文关怀是法治应有的特征,也只有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才能被人们所遵守和信仰,法律的评判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和执行,否则法律将会被人们所遗弃,法治社会就难以实现。因此,法律必须体现人文关怀。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的组成部分,它使大多数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公共事务都依法有序运行。行政执法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实施法律的活动,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行政执法能否体现人文关怀就决定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能否实现,最终决定人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因此要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首先要求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二)宪法基础

随着宪法时代的到来,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保护人权是宪法的根本使命。宪法修正案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如入宪法,宪法必须保障人权,这是宪法中人文关怀的体现。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宪法不能直接保障人权,它需要行政执法来实现,因此行政执法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现代宪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出发的点和归宿。政府存在和运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宪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充分表明宪法对人权的重视,表明了宪法对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法律出于人情”宪法的这一进步,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关怀。表明了宪法朝着人道、人性、人情的方向努力。宪法能够积极的保护人权,这对人权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具体行为时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人性的尊重,因此,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是宪法保护人权和体现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

(三)行政法理论基础

近十年来,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行政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了《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之后,迅速出现了各种理论基础,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保权-控权均衡说”、“公共权利论”、“服务论”、“政府法治论”等等,对于这些学说观点,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然而经过细致分析,“政府法治论”更能为多数学者接受,同时也能与当下的国情相适应,是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它不仅体现积极平衡精神的内化,为中国的行政法学发展明确了政府法治的目标,它能够充分的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同时能够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它不仅能够控制政府的行为还能引导、督促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③

基于行政法治论的指引,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取向由传统的“国家本位”、“公共利益本位”,向“社会本位”、“权利本位”转变,由传统的“权力-服从”关系向“权利-服务”转变,由“强制行政”向“非强制行政”转变,行政手段也向“柔性”发展,更多的体现人性化的,使原来的单方管制向沟通、合作、配合发展,这些新型的行政理念和行政手段不仅使行政法治得到有效的执行,行政效益也大大的提高,更能够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政府法治论使得政府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在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就要求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转变职能,弱化强权力手段的行使,尽量采取一些人性化的管理手段,使行政执法能够真正的满足人民人道化的生存,使人民感受到法律使尊重人性的,法律的遵旨是保护人权的,使得行政执法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

因此,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是现代行政的价值取向,是新型行政理念的追求的目标,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执法中人文关怀的现状分析

(一)行政执法中有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1、立法方面的人性化趋势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一系列人性化的立法不断的出台。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立法的人性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这为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依据。

⑴《宪法修正案》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重要条款。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是政府应当树立的一个重要执政理念,它是指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依靠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创造人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行政执法中要凸显“人文关怀”。政府的执法行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追求“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这就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

⑵彰显人性化的《居民身份证法》将使公民拥有更大自由

“三无人员”的出现、假身份证泛滥、执法机关随意查身份证,各方面肆意扣押身份证等等,无不与旧有的身份证管理制度密切相连。今后,施行了17年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上种种缺憾,都将祛除和完善。新法对“公民”的说法突破了城乡居民在身份上的“界限”,这不仅与宪法的称谓相统一,同时,也使公民的权利义务更明确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的尊重。

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充满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2003年的“孙志刚之死”事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同年8月1日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1982年5月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显然是对实施达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反思和检讨的结果。它彻底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固有的强制功能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性,使救助真正成为自愿、公益和纯救济性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各地的“收容遣送站”也更名为“救助管理站”。这一崭新的立法主旨彰显了现代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有助于实现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换,洋溢着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

⑷《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人性化。婚姻登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来条例中的“管理”两个字,这不仅仅是名称的变更,它表明了在婚姻登记中政府职能从过去强调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向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自主权利、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转变。新条例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强制性的婚前体检等规定,并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便民原则,彰显了尊重公民私权的立法理念,体现人性化。

⑸《道路交通安全法》凸显对生命尊重。新法凸显生命尊重,就通行原则、事故处理、处罚标准等作了一系列的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规范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及交警的执法活动,从源头上防范乱执法、滥执法和野蛮执法、以权谋私现象;另一方面把尊重生命、关怀生命的执法理念深入交通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⑹《行政许可法》便民措施突出对人的关怀。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这部法标志着我国统一完整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这也是全世界第一部完整、专门、独立的许可法典。《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便民和服务的原则,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不得收费、讲求时效等重要制度,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人文关怀”深入行政许可的每一个领域,“以人为本”的系列便民措施成为行政执法探索新的手段的典范。以上的系列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以上的系列立法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人性化立法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立法将越来越多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越来越尊重每个社会个体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行政权的行使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接受公众的监督,执法要崇尚理性,要追求人文关怀。

2、行政执法中人性化

政府不断的转变观念,转变职能通过实施各种措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不断的完善和深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着力建设立足发展,营造环境,创新进取,勤政为民、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依法诚信、积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使政府真正成为“依法服务,诚信服务,高效服务”的政府。政府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新观念,更加强调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由“发展型政府”向“分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在具体的实务中不断的失业保险、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这些措施树立了政府的“亲民服务”的形象,使人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彰显了政府执法中注重人文关怀的理念。同时在各种具体的执法部门,一些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纷纷出台,如:

⑴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

公安部门坚持执法为民思想,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切实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陆续实行30条便民利民措施。这30条便民利民措施,大多围绕人们的衣食住行展开,看似很“小”,对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却很大。

户籍管理方面,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交通管理方面,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出入境管理方面,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2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100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1/3。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这些措施体现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标志着公安管理从执法型到服务型、从限制型到保护型的转变,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国民待遇的公平和社会公正。

⑵近年来,监狱管理部门做了许多体现人文关怀的有益探索。

狱政部门考虑犯人最终要回归社会,为犯人的良好改造提供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条件,包括学习、生活、思想等。具有代表性的是2003年,经湖南永州市公安局的申请,在监服刑的曲南生和女友邓桂成顺利结婚,成为中国首例由公安部批准结婚的服刑人员,公安部在批文中说:“结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留所服刑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人性化的执法往往会给被执法者内心以震撼,更有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④

监狱城中秋“不设防”。9月11日是农历的中秋节。这一天,记者接到一个让人听起来似乎很惊讶的任务:探访监狱新城。在与省女子监狱的一位监狱长闲聊时记者得知,此次活动是被“挤”出来的。组织这个活动是为了配合一年一次的秋季减刑大会,原定的日期本不在这一天,但为了能给服刑人员与家属创造一个团圆的机会,监狱领导经过了千方百计的协调,才把日子改在了这一天。除了让服刑人员及家属在监狱新城团聚外,女子监狱还安排了一系列特殊的节目:部分服刑人员可以和家属一同赏月;在今天举行减刑大会……虽然只是一个日期的改动,但其中却透露出一个信号,人性化正在逐渐渗透每一个角落。⑤

(二)行政执法中不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在现代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少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越来越注重人文关怀,但是,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大量的有失人文关怀的事例,行政执法真正实现全面的人文关怀并非一日之功,还需要漫长的成长过程,这显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

1、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冲突。

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决定了行政立法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还有空白,很多方面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不具备教育作用与威慑作用。在现有的法律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不具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也造成了行政执法发展滞后,从而出现机构设置上的混乱,一些行政机关人以立法,立一个法就成立一个执法队伍,造成执法队伍的庞杂,进而出现多层执法,重复处罚的情形。这不仅是违法行政而且对相对人的权力造成极大的侵害,同时也影响行政效益。

2、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及人治色彩浓重,缺乏人文素养。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长期人治色彩和“官本位”意识的国度,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不深,仅停留在表面"自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以来,“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口号层出不穷,但政府违法行政却经常发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大多时候中国习惯口号治国”,在许多官员的内心深处,遇事最先想到的往往是领导的命令或者是以往的惯例,而不是法律,骨子里面缺少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许多官员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淡薄,不但没能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积极实施者和推动者,反而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严重阻碍,其掌握的权力成为牟取私利的通行证。

3、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违法行政屡见不鲜。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私欲严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甚至出现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私人化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方休止,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如果不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控制,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群众对国家工职人员职务行为享有监督权”,怎样监督监督什么?却不得而知,我们不仅需要价值层面的正义,而且更需要可以看见并可以操作和实现的正义,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只能是一句空话。要想实现有效的监督必须也只能在政务透明,信息畅通,反馈及时的环境下依靠群众和不断的制度创新才能完成。

四、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对策

(一)确立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有助于政府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从而加强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信任,提高公民接受行政管理、履行行政义务的自觉性,更是对人性的尊重,能够体现人文关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必将在政府和行政相对方之间起到有效沟通的作用,为行政执法领域全面贯彻人文关怀创造条件。

2、比例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曾经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之不过。”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使用比例原则,因为,它能很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比例原则,要求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普遍措施和个案措施,都要适应于它所追求的法律所规定目的,不得有所偏离;如果政府干预公民的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的,那么政府的这种干预必须是最小限度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再也没有侵害更小的措施可以采取。同时,政府采取的措施对公民来说事不过分的,对政府的行政目标来说又是适当的。如在需要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尊重比例原则,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用,应当选择其中对个人自由限制最小的一种。比例原则不仅有利于行政目的的视线,而且能够使相对人的损失达到最小的,能够很好地体现人文关怀,因此应使用比例原则。⑥

3、紧急行政的必限度原则

在任何国家,因自然的或社会的种种原因而出现的紧急状况都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因此政府需要有紧急行政权来迅速处理紧急情况,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行使紧急行政权也应有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对公民的合法的权力造成侵害。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低于本国宪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的最低标准。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公民的权力的限定范围。紧急状态下受到限制的基本权利只应是个人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社会权力中的财产权、罢工权、以及政治权力等其他权利便无限制的必要。⑦

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二战以后在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它是指因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政府就不得反复无常,朝令夕改,要讲诚信,法律要求相对人也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这种信任应受到保护。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稳定、无序、多变的状态。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信赖保护原则的提出是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向对方予以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讲信用,具体体现在行政许可制度上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二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随着法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信赖保护原则也必将贯穿到行政执法的每一个领域。

(二)树立新型的行政执法理念

第一,政府要正确进行价值定位,树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形象。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要依法行政。系列人性化立法为政府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政府依法行政是立法中人文关怀得以体现于客观现实的基本保障。因而建立法治型政府应该是政府进行价值定位的首要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要改变传统的强权色彩,通过公权、私权合作,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

第二,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主体人格的尊重。行政执法全面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的每一方参与主体的独立人格予以尊重。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独立。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不仅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一方,也要体现在具体履行职务的执法人员身上。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把行政执法人员设计为执法机器,为其设置了种种桎梏而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种权利。行政权的基本特点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而最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力的便是广大奋战在执法前线的行政执法人员。他们更了解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更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需要。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里面的人文关怀,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化、理性化执法,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应该受到尊重。

(三)厘清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

要正确把握好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就必须明确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均体现着法律精神。执法必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着执法人员对自己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在执法过程中的严谨、慎重、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面对违法行为敢于依法查处、公正处罚,而非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上,人文关怀,不是迁就不管,该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任由违法行为存在和泛滥,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点人情味,提倡人文关怀。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没有执法必严的要求,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尊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无法保障;没有人文关怀的执法,就是忽视或无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容易演变成野蛮执法。只有达到认识上的统一,执法才能到位而不越位,社会才能得以和谐。通过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刚柔相济,入情入理,切实求得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的和谐。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法律教育

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的扉页写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中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当前,要加强对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强化三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结语

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程度反映了一过的法治化程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时代的强音,这客观上将促进行政法治化水平的提高,进而使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程度的逐渐提高。近几年来,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都加强了人文关怀,在尊重人性,保护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要想真正实现行政执法全面的人文关怀这一目标,还有很多的困难,这需要从观念到制度全面的创新,要以新型的行政法理论为指导,确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以人文关怀为行政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其与其它价值向冲突时以人文关怀为首要的价值而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