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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执法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过程中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以防止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必须从治理行政执法领域商业贿赂所面临的挑战抓起,彻底整治这些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既是战役上的艰巨任务,又是战略上的思想工程。
一、提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反商业贿赂“教育+制度思想工程”的依据
1.行政执法过程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及成因
商业贿赂正成为当前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土壤”,也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所在,常见的领域有医疗、建筑、土地、电信、金融、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调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发放许可证、资格证、授权采购证、认定资格证、监督检查和其他市场管理环节中的受贿比较普遍。这里面的两个关键词:受贿、普遍,说明政府商业贿赂的索贿受贿行为在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过程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行政执法过程商业贿赂行为的思想文化是“贿赂亚文化”。“贿赂亚文化”是社会学中“亚文化”一词的衍生,本文特指商业贿赂群体一系列畸形的、扭曲的、反主流的判断、认知以及价值观等。随着腐败亚文化的泛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腐败现象的适应力和容忍力越来越强。例如,商业贿赂行为多以看似合法的名目出现,常见的形式有回扣、折扣、佣金、提成、好处费等,比较隐蔽的有咨询费、顾问费、考察费、赞助费等;行贿与受贿双方都觉得很“正常”。产生“受贿比较普遍”现象的原因,并不是我们没有教育,也不是没有制度,而是我们没有将教育和制度有机统一起来。
现举一个典型例子加以说明。
从去年的“朗讯风波”,到今年“张恩照事件”,再到德普“回扣门”,数家跨国公司因在我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制裁。一些卫生执法部门的干部甚至得知德普公司在美国出事后非常惊讶,不解地说,“送回扣”是行内规矩,怎么就违法了呢?一些人士认为,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我国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一些执法者在商业交易中得“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交易双方均习以为常,在我国已得到普遍默认。“回扣”不违法,已成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共识”。可见,若不加强教育,这种“共识”必然会发展到“共腐”;若不严格制度,教育就达不到实效。
2.“教育+制度思想工程”的政策依据
2005年初,由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这里提出了教育、监督、惩治六字方针,从政策的高度展示了防治商业贿赂的科学体系,其中,“教育预防”是将反商业贿赂“关口”前移的重要措施。如果不加强教育,不打牢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有的人就有可能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教育预防在反商业贿赂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将教育预防作为反商业贿赂的第一思想工程,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反商业贿赂工作。
3.教育预防的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人群是完全正确的。而教育预防是从思想上筑牢商业贿赂防线的基础,以严格的教育防患于未然是“拦截”商业贿赂的治本之策。所谓“拦截”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贿赂事实尚未发生就将其消灭在思想潜伏阶段,是预防的根本目的。过去一些报刊经常提到的“腐败潜伏期”,其内涵是指已经形成腐败尚未发觉呢,还是未形成腐败事实而尚处于思想脆弱状态呢?我认为,围绕后一含义来定义“腐败潜伏期”为好。腐败已经发生而未被发觉,可称为“潜伏期”。因为,“潜伏”的医学意义,是指病毒或病菌侵入人体后的某段时间内,人是带菌者,但疾病暂时未发作,此时及时治疗,容易见效。此概念引入到反商业贿赂工作上,也应是指有腐败思想存于人的心中,一旦遇到某种偶然因素,腐败就可能发生。一旦发生了腐败,就是由潜伏变成了“发病”期了。一旦“发病”,其并发症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便外化了,医治的成本也就高了。因此,要从源头上惩治商业贿赂,就要从思想上消除腐败动因,实施“思想内科手术”,从思想源头上“拦截”腐败,使腐败病毒在“潜伏期”被驱出体内。这就是说要深刻认识到思想教育的重要性,要从思想和作风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反商业贿赂的“教育+制度思想工程”的内容
1.教育预防的重点内容是“法”、“德”、“理”
《实施纲要》强调了4个方面的教育:思想、纪律、道德和法制。我认为以归纳为法、德、理3个方面,“法”指党纪国法,“德”指官德、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理”就是党的基本理论。
(1)法纪法规教育。“贿赂亚文化”使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商业贿赂活动时将其合理化,甚至不认为自己在犯错误,不承认自己是“受贿”,因为“大家都这样”。可见,一些执法人员走向违法的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对党纪国法知之甚少。因此,在教育防范上要注重加大对党规、党纪、行政法规、廉政制度和纪律等具体条款的教育力度,让大家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增强自律自控能力,知道自己一旦违法就会受到惩办,就会有危机感而不去违法,产生拦截腐败效应。
(2)职业道德教育。就是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引导大家秉公执法,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教育大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权力当成义务,把服务视为责任,把广大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服务、无私奉献,向全社会展示共产党员良好的形象和职业素养。
(3)党的基本理论教育。要大力改进和转变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秉公办事和诚实信用的良好形象,就必须不断增强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经得起各种考验。
以上三方面的教育,要形成制度,规范标准、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及格者,亮出黄牌,对达到不合格最低值的干部,实行淘汰。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事业仍需要几代、十几代、几十代人的艰苦奋斗。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要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方法的教育,树立起正确的利益观,工作用高标准要求,待遇向低标准看齐,切实保持纯洁的本质,以融解“贿赂亚文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侵蚀。
2.教育+制度思想工程的根本目标就是“治腐保廉”
行政执法人员廉政建设的命题,一直使用“反腐倡廉”。随着廉政执法建设的深入发展,这一命题的内涵要坚持与时俱进,推进廉政执法建设的理论创新,以新的理念去教育执法人员,《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惩治”、“预防”,即惩治腐败行为,确保廉洁自律。这就意味着,“反”的涵义是“惩”和“防”,倡的涵义是“确保”。廉政的反面是腐败,即腐朽、腐化、腐烂,”腐“的过程有一个从潜伏的量变到行为产生的质变的演变过程,包括腐朽的思想、腐化的作风和腐败的行为。对接受商业贿赂者应当严格按法规惩处,惩前毖后,不是一般“反”的问题。“廉洁奉公”应该是执法人员应具备的品质,也不是一般“倡”的问题。实施教育+制度思想工程重在以思想力量溶解“贿赂亚文化”。可见,“贿赂亚文化”不仅在侵蚀我们的灵魂,还在摧毁我们的制度。在体制和文化的双重作用下,一些真心为民谋利的党员干部也不得不向“回扣”折腰,默守潜规则。这是个体对恶劣环境的无奈屈服,也是可悲而又可怕的“现实”。
3.廉政执法新内涵决定了具有威慑力的教育防范内容
在这方面,一是可以结合开展行风建设工作,主动走出去,深入到企业、个体户、行评代表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走访。通过聘请兼职监察员、义务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设置廉政意见箱,公布举报受贿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开辟信访绿色通道,征求意见,听取系统内外的意见,全面了解现状。三是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针对反映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梳理分类、深入剖析、严肃查处、逐一整改,并做到举一反三,广开言路,使执法人员经常洗脸照镜子,切实做到吾日三省吾身,提高遵法纪、拒贿赂的自觉性。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反商业贿赂“教育+制度思想工程”的机制有效性
对大多数受贿行为而言,如果说有潜伏期,那也是反腐举措还不够得力,群众声音和举报人权益没有得到重视和保护所致。试想,如果从行政执法人员那些不明来源巨额财产入手,从行政执法人员节假日、婚丧嫁娶日等收受的钱财入手,从招投标、土地转让等敏感问题入手,从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子女们的高消费入手,从群众的呼声入手,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各种各样的商业贿赂,行政执法人员还会有那么长的“埋伏期”吗?因此,紧扣教育防范,在制度机制上完善并强化其效力,应该是反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1.领导机制完善到位
抓领导和领导抓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反商业贿赂工作取得成效的一条基本经验。教育预防工作同样如此。要使商业贿赂“拦截”成功,使教育预防工作从根本上得以贯彻落实,要在系统内层层组建成立“教育+制度思想工程”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加强对反商业贿赂教育工作的协调和指挥。同时,将廉政教育纳入“教育+制度思想工程”责任制的范畴,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廉政教育当作各行政执法单位“一把手”工程,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一把手”对本级的廉政教育负总责,从而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廉政责任链条体系。在此基础上,各级领导要从源头治腐的视角审视反商业贿赂教育工作,从形势发展的战略高度对待反商业贿赂教育工作,把反商业贿赂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日常工作一道“两手抓、两手硬”。真正在各单位形成反商业贿赂教育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工作机制。
2.责任机制完善到位
具体就是以反商业贿赂为重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明确规定各级组织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反商业贿赂教育工作人员在廉政教育中应当承担的各项责任内容。在责任内容的制定上,既要综合考虑到方方面面的职能特点,力求扬长避短,做到优势互补,又要深入剖析各个层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工作目标,力求做到有的放矢、客观准确;在责任内容的划分上,既要包括“教育+制度思想工程”责任制的各项指标,又要包括各执法单位领导、各个科室、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组织在反商业贿赂教育中的职责。通过明确职责,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负有廉政责任的人员做到人人肩上有指标、个个头上有责任,在各执法单位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逐级负责”的“教育+制度思想工程”责任体系。
3.保障机制完善到位
实施“教育+制度思想工程”工作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完善的保障机制必不可少。除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齐配强监察人员外,还应为实施“教育+制度思想工程”工作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熟练、素质精良的专门的工作人员,与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形成教育+制度的“前执法”团队,共同负责教育的具体实施和督导考核。“前执法”团队是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前的“思想执法”,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必要经费,保障实施“教育+制度思想工程”工作的正常开展及其有效性。尤其是要广泛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反商业贿赂教育活动。要时刻关心教育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困难,尽力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注重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反商业贿赂教育的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