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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许可法》的本质目的就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促进行政许可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化,从而保护社会公民和相应行业领域法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发现近几年来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诉讼案件,多半都是公民个人诉讼当地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管理部门,而相应的法人代表并没有行使自身所特有的赔偿权利、行政救济权利,那么针对于这一情况,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应予以深思。
关键词: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实施;问题
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是法定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机构、非派出机关的派出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绝对不允许任何行政机关以个人的名义实施。
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公开。在城市规划操作中,不同省份地区的实施机关应将城市规划条件、流程、具体事项等在相应的主办网站上进行公示,虽然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落实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是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自由裁量权过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事项的种类、实施条件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应保持条例清晰、语言表述客观准确,同时针对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方面应排除在外,保证在提高机关人员保密意识的基础上,不对个体、法人以及商户造成效益损失。
(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根据《行政许可法》对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进行设定,虽然能够直接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但是国内各个省市行政机关的人员配置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采用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而45个工作日的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对于相应的办案人员来说,无疑是工作负担的增加。此外,存在着行政机关内部形成程序不完善的问题。受外部因素和外部行政环境的影响,以及延期批准门槛较高等,导致行政许可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而且严重的情况下,会降低机关案件办理的公正性,所以针对于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案件的办理,相应的机关部门应权衡各方利益、平衡自由裁量权与申请人行政救济权。
(三)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回。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条例,当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案件的客观情况发生较为严重的变化,那么针对于原办理下来的行政许可相应的行政机关有权利依照法律条例对其撤回、作废,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对公民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也应对其进行适当补偿。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常常会涉及到变更与撤回这类情况,并没有对应的行政补偿对象、补偿范围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而且我国的理论界将间接经济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划分得较为明确,行政机关并不会赔偿相应的申请人员间接损失,仅仅只是赔偿其直接损失,所以行政补偿问题较为复杂。实际上,行政机关主要是负责监管,相应的申请人完全可以在不违法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调整,而且在调整的过程中,只要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那么相应的机关管理部门自然就不会对其进行过度管制。
三、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
无论行政行为的本质如何,在行政管理中都具备着一定的确定性和裁量权,但是针对于语言表述和立法者认知的局限性,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提供了良好的空间,所以行政许可也同样如此。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行政许可标准的设定以及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第二,对所申请的一切事项进行判断,考量其是否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标准以及行政许可条件。针对于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两个方面,能够明确行政许可的标准、条件与裁量权存在着对立且共存的关系。行政许可的标准与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从我国行政许可规范的实施状况上看,国内存在一部分地区城市规划并为有较为明确的确立,这种不确定性反映了规划的不合理,而且从技术标准以及城市规划设计这两个方面来看,未能够全面地满足相应的需求,有些行政许可在指定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地方性差异,在具体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具体的事项和内容不够细化,所以在地方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往往操作困难、进展缓慢。上述这些问题都为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存在的广泛空间。总体来看,要想实现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城市规划水平的不断提升,那么在城市规划法治化审批、推行城市规划编制这两个方面要严格起来。此外,城市规划所应用的技术标准也应逐步实现法治化,使其能够与国家方面的相应法律法规相符合,使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管理体系严密性逐渐提高。
四、结束语
实际上,针对于当前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管理部门的调查及其管理方式进行分析,能够知道,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与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同时相应的法人代表虽然和社会公民相比,具有更高的诉讼实力,但是相应地,也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来维护自身所应有的赔偿权、行政救济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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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濡嫣 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