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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行政许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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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行政许可

一、关于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关于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首先要明白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是不能等同的,因为虽然行政审批在法治国家大多以行政许可为主,但毋庸置疑行政许可涵盖的范围比行政审批涵盖的范围要小一些。在我国现实中,老百姓以至政府官员都习惯性把行政许可用行政审批一词称呼。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主任杨景宇于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报告时就说到“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从这很明显可以看出老百姓以至政府官员都更熟悉行政审批这个词,而对行政许可这词更陌生,这其中或许跟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时期的计划经济有关。

关于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这两词,从新中国成立到2003年这么长的时期没有《行政许可法》,即使2003年有了《行政许可法》之后,在现实中行政许可这词还是比较“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行政审批这词一直以来都是比较“热”。现在我们来看一下新华社北京2015年5月14日关于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电,通电说到国务院各部门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标志着非行政许可审批在中央层面退出了历史舞台。通过新华社的这份通电我们可以了解到接下来地方层面减少压缩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也是大势所趋。尽管行政审批这词在当前比行政许可这词热门许多,但鉴于未来我国行政审批会以行政许可为主,所以本文主要着重探讨和思考的还是行政许可。

二、我国行政许可的现实情况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语境下,依法治国的一个核心内容是控制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依法首先是对政府的要求,而不是首先针对老百姓。在当今正处于社会转型的中国,有一些政府官员打着“依法”的旗号干着违法的事,在这些官员看来依法就是用强制暴力的手段对付“不服从”的老百姓,这与这些官员法律观念淡薄紧密相关。现代社会的法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应该有着本质的区别,以刑为中心而发展起来的中国古代法从存在开始直到清末都具有很强的暴力基因,古代社会的法更多的是作为专制政权用来统治老百姓的强制暴力工具。近两个世纪以来,现代行政许可制度在世界各国从无到有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而不断发展完善。许可制度的演变与整个社会发展进步息息相关,现代许可制度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完善而不断发展完善。现代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目的和根本任务,与专制时代的许可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主体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作为重要行政行为之一的行政许可从某方面来说是一把“双刃剑”。行政许可的合理应用有助于弥补市场调节的某些不足与缺陷,实现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科学有效调控与治理,又有利于保障老百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现实中行政许可的滥用与市场经济本应有的自由竞争这一核心相悖,且容易成为扰民和权力寻租的工具。

从“北漂小伙为办护照遭遇刁难返乡6次多跑3000公里”,到总理特别痛批的“有关部门要求证明你妈是你妈”,“中国式办证”让每一个经历过这番折腾的老百姓无法释怀。行政许可烙在老百姓脑海里深刻的印象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与“磨破嘴、跑断腿、操碎心”。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行政许可要花费十天半月、一年半载甚者三年五载也就不足为奇了。有些环节多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的许可,只要在某一行政机关某一节点上卡住了,许可的速度就会自然而然放缓,同时某些行政许可机关的“研究研究”则更是增添了许可的不确定性。现如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由于我国行政权力高度集中是历史与现实,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以及当前的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解决在行政许可领域内的一系列乱象丛生的问题,以及实现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关于我国行政许可的思考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许可制度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事务的规定相对有限,行政许可机关在行使许可权时拥有较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随着现代民主意识的增强,现代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如何控制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权限,如何促使行政许可机关合法运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日渐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为了防止行政许可的滥用,自由裁量的权限和范围法定化和司法介入成为许多国家的首选。我国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因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可以指导约束行政许可机关的自由裁量,可以统一裁量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可以维护行政许可的公正性与统一性。另外,许多国家对行政许可程序的规范化、系统化、法定化都贯穿许可的申请、核准、监督、中止、终止、救济等许可行为的全过程,而且对此有不断进行明确化、定量化的倾向,这应该来说也是值得我国予以借鉴的。

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保证行政许可的公正合理进行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的公正合理进行,我们需要建设好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制度,以及完善许可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同时健全投诉人对投诉处理部门处理答复意见不服进行复查、复核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畅通投诉人诉求表达和救济渠道,确保许可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工作规范运行。作为公民,我们应以良好的法律素养守护好自身权益的同时积极履行好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正如耶林所说“为权利而斗争”,不能忘了没有监督的权力极容易导致腐败。

行政许可事项存在的合理性不是静止不动的,设立行政许可的必要性、范围的大小应当与时俱进。具体来说就是有些行政许可过去认为是合理的,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不宜继续存在。现实中行政许可的评价在我国一直都比较薄弱,具体的评价制度还有比较大的建设空间。加快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建设对于理顺和规范我国的行政许可是大有益处的。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效益性、均衡性应成为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在评价内容建设上的三个主要方面。从必要性的角度分析现有行政许可制度实施的现实情况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已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存在、适时修改或废止的必要。从效益性角度分析实施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实际效益是否大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成本。从均衡性角度分析行政许可设定的许可条件是否符合平等公正对待原则和行政许可的目的。

另外应该拓宽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的信息渠道,行政许可机关应该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运用好以互联网为典型代表的信息平台来加强行政许可的信息化建设。在时代飞速发展和变化的今天,行政许可保持公开透明和保持谦抑谨慎是不可阻挡的世界大势。我国行政机关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经济不断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只有更新观念和转变思维进行一系列行政许可领域的革新,才能为建设好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助一臂之力以及为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作者:欧阳东 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