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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项目行政许可与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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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项目行政许可与管理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涉水项目越来越多,市水利局必须处理好开发开放和防汛保安的关系,一方面,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另一方面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在项目初始阶段,针对线长、点多、量大的涉水项目,例如:穿越60条河道的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嘉兴~甪直联络线工程和涉及30多条河道的苏震桃一级公路南段延伸工程,多次与业主沟通,现场办公,商定补偿水域方式。同时,积极服务于开展防洪影响评价,主动服务于项目报批,尽量避免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现象发生。

在建设项目审查同意、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监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针对涉水项目较大、有的甚至跨汛期施工的特点,要求各个建设单位完善防汛防台预案,制定排污方案,对项目监管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严把项目开工关、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关。在工程施工前一起放样测量,核对占用范围和面积,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最终审查通过的项目批复和设计施工图要求,加强检查落实,特别是对工程涉水部分的有关重要技术参数进行督查。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建设项目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涉水项目的违章行为,并坚决予以查处和责令整改。如:太浦河苏震桃公路大桥、南北快速干线大桥、菀桃公路大桥工程项目,相继存在水上围堰钢管桩未拔除、堤防未平整恢复原状、未按批复要求施工等违规行为,经多次与施工方联系,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苏同黎太浦河特大桥及七都生态湿地工程,都存在未批先建的违章行为。市水利局一方面协助上级水行政部门查处案件,落实补救措施方案;另一方面,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督,保证补救措施的落实。特别是苏同黎太浦河特大桥项目,多次与业主联系协调,敦促其拆除老桥、落实浦南防汛大堤的补救措施。七都湿地生态工程的整改通知下达后,根据通知的要求,积极同七都镇政府协调,调整有关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严格按太湖局的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项目从批复到施工监管落实“五个一”制度,即:建立“一证、一照、一协议、一图、一卡”制度,具体为: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证、占用情况照片、签订占用缴费协议书、占用示意图、签订防汛防台责任卡。这样,一方面便于查阅和检查、考核,另一方面完善了全过程监管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政府支持的道路、市政等工程成为涉水项目的占用主体。这些工程的责任单位都是政府部门或者重点企业,因为时间紧迫,有的工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由于工程投入大、影响大,整改代价大,水利部门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阻力重重。因此,要真正做好涉水项目的管理,杜绝未批先建,还需要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各个部门的配合。

目前,吴江的涉水项目主要有:桥梁、码头、管线、避风港、取水、排水、取土等。项目审批时要从行洪安全、堤防稳定、引水安全、水面率等多方面进行技术审查,但目前涉水项目许可的技术规范较原则,缺少详细的控制参数。

后续监管和验收难度大。一是参与放样难度大。由于有的项目范围大(如230省道太湖特大桥),有的先建后批(如吴江净水厂取水口围栏工程),水利部门参与放样的难度很大,目前有些项目只能认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放样资料。二是资料收集困难多。有的涉水项目业主往往是政府机关,而施工单位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水利部门收集档案资料时两头跑,有时候两头都落空,造成项目审批时与签订协议、收集资料时要面对不同的单位和部门。三是项目验收跟不上。一些项目建设周期长,业主和施工单位只重视条线的专项验收,而涉水项目的验收很难落实,施工单位一撤离,有些措施更难落实。

建议:

1.继续加强水法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反复宣传水法律法规,扩大社会影响,使“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深入人心,让更多的领导和群众尊重水法,主动报送涉水项目申请。

2.继续加强过程监管

将管理活动渗透到涉水项目的全过程,严把施工设计审查关,强化跟踪监管,控制好涉水项目的全过程和主要环节,确保项目按照许可决定书批复的规模和范围实施,杜绝少批多建行为。

3.加大执法巡查力度

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以“执法巡查月”、“百湖执法大检查”、“水行政执法集中宣传活动”等专项执法活动为平台,大力开展执法巡查。

4.完善涉水项目水利技术规范

为了使涉水项目审查有据可依,建议进一步完善桥梁、码头、管线、取土等项目的水利技术规范。对桥梁桥位、桥轴线、梁底标高、桥墩布置、桥梁承台、与堤防交叉的净空高度宽度、阻水面积比、最大壅水高度等要素作出控制参数;对码头选址、防洪标准、污水处理等作出相关规定;对管线的施工方式、埋置深度作出具体要求;对取土最低高程、开挖边线与坡脚的距离作出控制要求。

5.建立施工保证金制度

为了使对涉水项目的后续监管顺利进行,建议建立施工保证金制度,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制约。水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时,安排缴纳足额修复或者清障抵押保证金,工程修复达到标准或者施工现场清理完毕验收合格后,退还给施工单位。(本文作者:王娟、王培元单位:吴江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