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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要求行政机关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主要是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公正性。对于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行政许可实质审查的重要性
实质审查需要行政机关确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行政机关这种判断能力是基于职业的要求而应当具备的。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它就不可能很好的履行法定职责。
我们应该了解到在行政许可中实质审查的重要意义,同时,在立法目的上实质审查也具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对特定事项的行政许可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有利于保护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对双方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护作用。例如,在工商登记方面,行政许可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申请经营项目的不同,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应当真实,《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这是法律对申请人的要求。但这并不排除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后,登记机关随即负有的审查的义务。登记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行政机关应该进行实质审查,确保申请人有获得许可的资格,这也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否则,一旦因疏于审查而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不仅将被责令改正,也会使相关人员受到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行政机关虽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仍负有审慎审查的责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作出认定,这才是《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
三、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查的不足与完善
(一)行政许可实质审查的不足首先,《行政许可法》中的实质审查不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许可法中只是规定了对部分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且只含糊的规定了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而《行政许可法》第56条也只大概的规定适用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方面需要进行核实的。仅仅根据这些规定,无法确定何种情形需要进行形式审查,何种情形适用实质审查。这种不确切的规定会给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带来恣意性,从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或带来切实的损害。
其次,《行政许可法》对于实质审查方式规定不明确,其规定进行实质审查时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然而该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如有利害关系是否应当回避,关于技术性问题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聘请专家学者等重要问题都没有作出说明,也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加以补充。
再次,《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实质审查,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会发生许多类似案件,行政机关虽然在法院的判决下做出了相应的行政许可,但由于迟延履行职责,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行政许可实质审查的完善由于在行政许可实质审查中没有对工作人员的回避问题做出规定,使得相对人在遇有利害关系时,会处于对自己不利的境地。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工作人员具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而行政机关却以法律没有规定回避事项加以拒绝,在此情形下,行政相对人对有此利害关系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许可存在异议是合理的。基于此种情形,《行政许可法》可借鉴《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回避制度的规定。
鉴于部分实质审查事项的专业性及技术性,仅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显得力不从心,因而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是合理的,还能消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行政许可专业性合理的怀疑。但是如何聘请专家学者以及相关费用等方面法律却鲜有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这些尚未确定的问题,法律及相关实施条例应对次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应当对费用承担问题做详细规定。
四、确立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登记机关的审查应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形式审查。一般情况下,是指没有出现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形,“主要”是指对大多数企业是形式审查,只有少数企业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可以理解为,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在实行形式审查的同时,必要时,要结合其他审查方式。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因为事关许可之后可能发生的国家赔偿责任,所以相关各方为了自身利益在法律制度上展开了博弈。出于对行政效率的考虑,形式审查在登记机关确有存在的必要与其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就不必对实质审查方面的违法或者失误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间的关系,从而提高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