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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就势在必然
我国传统的行政许可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直接控制,行政权向社会生活实行全方位渗透,行政许可成为政府管理的主要特征和基本方式。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市场要求对社会资源实行基础性配置的强大驱动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许可制度日益暴露出严重弊端,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也就势在必然。
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难题之一。何谓公正?如何实现公正?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公正的论证可谓学派林立,经久不衰。各理论学说强调一个核心的理念:公正意味着每个人在同等情况下应得到同等对待。行政许可公正具有两个基本向度:一是在横向上,行政许可公正直接体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其要求每个人在相同情况下受到平等对待,每个人的权利平等地得到维护,应尽的义务平等地得到履行。正如哈耶克所说:“正义或公平确实要求,人们生活中由政府决定的那些状况,应当平等地提供给所有的人享有”。二是在纵向上,从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行政许可公正应服从社会发展过程中分配公正的价值目标,即行政许可应综合平衡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在现实与未来社会中的分配,现实社会不得对后代人应享有的资源透支使用,维持现实社会的人们与后代人之间资源分配的公正。
探究行政许可公正价值目标的内涵,其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所谓实体公正,即行政许可制度中所体现,并最终实现的结果公正,它强调行政主体及其许可权限的设定、许可内容的选择与确定,如哪些项目应当审批,哪些项目不需审批,等等。所谓程序公正,就是强调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平等及程序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并通过程序设计,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配置。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元一体的结构体系中,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价值的手段、工具和保障,脱离实体目标,程序将变得毫无意义;实体是程序机制作用的对象和目标,并在程序机制的运作中接受检验,在追求社会公正的价值层面上,实体与程序融为一体。
行政效率在本质上表现为成本与效益的关系问题。行政效率的根本原则,就是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公正与效率成为行政许可的价值目标,既来自于行政许可自身产生逻辑的理性要求,也来自于社会公众对行政许可实践不满所导致的外在压力。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稀缺资源的权力配置,是对人们利益关系的调整行为。要通过行政许可在资源配置上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必须以公正的价值取向为基础。效率低下是我国目前行政许可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社会公众普遍呼吁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并期待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而促进行政许可制度步入规范化的过程中,提高效率成为当前正在进行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重点解决的问题。况且,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无论主张“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还是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在实践中都将面临无法解决的难题:优先到什么程度?如何量化优先的程度?在优先中如何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强调效率优先,势必要扩大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必然导致对公正机制的威胁;而强调公正优先,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损害行政效率为代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行政许可效率低下的致命症结。公正是效率的根本保证,效率是公正的必要条件。公正与效率作为行政许可制度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二者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公正机制的缺失将直接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而没有行政效率的保证将无法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社会公正价值。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无论强调公正优先抑或效率优先,都将影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价值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价值目标,应选择公正与效率的平衡,通过对行政许可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简单、快捷的许可程序,扩大公众参与,防止和制约行政权的恣意和滥用,保障相对人的权利,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全面提升。
三、提高行政许可公正与效率的途径
我国自2001年9月开始在全国全面开展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抓住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逐步建立新的制度”;其目的“并不是要取消行政审批,而是要做到行政审批的法制化、合理化和科学化。”《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及其公正与效率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没有任何法典能够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制之下,在实践中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与提升,推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笔者认为,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被视为建构和维护社会公正机制的最高准则和最后防线。《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第一次使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制。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行政的根本原则,其要求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循既有的法律规范,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怠权。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法律规范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取缔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恶性扩张和滥用,又必然导致对社会公正机制的破坏和行政效率的低下。因此,必须对自由裁量权予以严格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根本原则,满足行政许可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
2、提高行政许可程序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行政许可程序设计在本质上体现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配置。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5]。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是导致行政许可公正与效率亏损的直接原因。而要在程序设计上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至少应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政许可程序设计应有利于政府管理目标的实现;二是应确保所有的行政相对人在该程序中得到同等对待;三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行政相对人参与该程序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资金成本)。
3、加强行政许可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在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政府治理转型的关键时期,行政许可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应充分利用现代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适应政府职能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总体要求。
电子政务是将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运用于政府管理的一种全新方式,特别是以对公众提供统
一、标准、方便、快捷服务为宗旨的“一站式”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发展,必将对行政许可方式的改革产生深刻的影响。电子政务要求在统一的平台上,通过对政府各部门职能的整合和政府业务流程的重组,向公众提供不受时空限制的一体化的电子化服务。在电子政务状态下,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个窗口受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相关资料同时抄送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各部门同时审批,限时完成。网上审批将大大减少行政许可的中间环节,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同时,网上审批将大大减少人为因素对许可过程的影响,使行政许可更加透明、规范,并更能接受社会的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4、强化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是实现行政许可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机关及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制之下,应进一步建立建全行政许可监管机制,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建立重大行政许可项目稽查制度和健全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复议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进一步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我国行政许可活动中存在的公正机制缺失、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其中固然有行政许可制度安排不合理的因素,但行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职业道德的亏损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要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与效率,应强化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人员资格制度和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提高人员准入条件,明确工作责任,并通过定期培训与严格考核,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6、重塑行政文化。孕育于传统政府管制型治理模式的行政文化,又反过来逐步加深了行政人员对行政许可这一管制型权力行使方式的过度依赖。要构建行政许可公正与效率机制,推动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性改革,应当在当前政府治理转型的宏观背景下,彻底摒弃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和制度安排,铲除管制型文化的舆论和心理基础,树立以公众为中心的基本理念,重新设计和营造顾客至上、服务为本的行政文化,引导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