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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并没有满足社会各界的期待,其中就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一直存在并且高涨,而且还有一些小小的尝试,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迟迟未建立起来,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与此同时,如果能弄清其中原因,对症下药,找到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备条件,那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条件
一、我国没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因素1.传统原告资格理论的影响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原告资格的门槛已经是大大降低了,但是原告资格并没有宽泛到主张公共利益的普通社会公众或组织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以说我国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必须要跨过原告资格这道坎。2.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的儒家哲学思想深刻的影响着我国人民,明哲保身成为普通人选择的处世之道。从而造就了我国广大老百姓“厌诉”的价值观念。再加上我国民主水平低,法制化进度慢,官本位依然在部分官员和群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人民的法制意识薄弱。因此,传统观念也是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要克服的困难。
(二)现实因素1.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限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做了列举性和否定性的规定,而且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现行《行政诉讼法》有一定的扩大,但没有根本上解决受案范围狭窄的问题。①2.我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大一方面,自古以来,我国都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的的国家,行政权独大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虽然现在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但总体的情况仍然不太乐观。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有人活动的地方必然就会有政府的身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行政权的干预同样也是立法权和司法权无法企及的,与我们的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最为密切。
二、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条件
(一)突破原告资格的限制一方面,应当放宽原告的起诉资格。在现今的中国,人们对行政诉讼信赖度和关注度十分有限。因此,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赋予人民检察院,不失为一种现实且可行的解决方案。目前这一方案也正在试点进行中。另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最后,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可以放宽其资格限制,让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普通民众、社会团体以及某些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充分维护公共利益。
(二)拓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想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们无法忽视的且需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种方案是渐进式,拓宽受案范围肯定也不是意味着任何案件都会被受理,而仍是一种有限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是“一刀切”的方式。即根据诉讼类型的划分来直接决定是否可以进入诉讼程序,例如把诉讼类型化为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私益诉讼,这样其实就不需要考虑受案范围的问题了。但是这种方式现在也只是个设想,因为要考虑诉讼类型能否周延所有的案件,难度非常大。以上两种方案各有利弊,那到底怎样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得靠大家的智慧。假使这一问题能顺利解决,那么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道路上是不是又少了一块绊脚石呢?
(三)建立更加“自觉”的政府对待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第一、行政机关应该调整心态。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延续至今,行政机关目空一切、居高临下的态度早已是司空见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是不是也在证明着行政机关心虚,对自己的行为不那么自信,不敢直视自己的错误呢?所以行政机关是不是应该调整自己的心态,接受挑战,知错就改。第二,行政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行政机关能否在制定法规规章、公共政策、红头文件时考虑公共利益,反映民意。能否在环境监管时尽职尽责,能否在行政审批时严格把关,避免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当政府做好了这些工作,还会畏惧挑战么?第三,行政机关还应该诚信公开。坚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这几点,行政机关会更自信更从容的面对公众的挑战和责难,那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阻力也当然会大大的减小。
三、结语
本文有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条件的有关论述,希望可以成为该条道路上一个小小指向标,引导我们一步一步的达到那些条件,相信终有一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会在我国落地生根。
[参考文献]
[1]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68.
[2]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80.
[3]章志远.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两大认识误区[J].法学研究,2006(6).
作者:王盼 单位:暨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