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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对旧的行政诉讼法适用调解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适用范围还是不能适应我国现实的案件纷繁复杂的情况。现实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大量以协调方式结案的情况,被法官和当事人默认的一种调解,但是这种调解并不受法律保护,容易造成以权压法,强迫行政相对人协调,不利于维护法治秩序。因此,行政诉讼调解问题成为目前必须研究和完善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调解;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案件外,不适用调解。这样的规定不能适应我国现实的案件情况,因此我觉得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如下几类案件中:
(一)行政征用案件。行政征用案件在我国大量存在,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适当的给予当事人补偿。这种合理的补偿行政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合理的经济补偿说明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行政诉讼调解奠定了适用基础,法院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调解。
(二)滥用职权的案件。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虽然不法行使了职权,但还是在授权范围内,因此,法院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调解,促使行政机关作出最佳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不作为。对于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或应该及时旅行而拖延履行的,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如果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这样更能达到行政相对人的诉讼目的,从而实现案结民了。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任何的诉讼程序都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也不例外。行政诉讼调解的合法原则是行政诉讼调解最重要的原则。要求行政诉讼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法院在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不能为了结案而强迫行政相对人调解。既要公平公正解决案件,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调解协议被各方当事人所认同,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纠纷。
(二)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必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任何行政机关,法院都不得为了私利而强迫当事人调解。法院应当在查明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于可以调解的案件,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由法院主持,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三)调审分离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应该实行调神分离的原则,把行政审判庭细分为庭前合议庭和裁判合议庭。庭前合议庭负责行政诉讼案件调解,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交由裁判合议庭裁判,调解法官和审判法官分离更有利于程序的公正。
三、行政诉讼调解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由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势在必行,因此,为了符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应该建立一套符合行政诉讼调解特点的调解程序。下面是我提出的粗浅的观点:
(一)当事人和法院有权启动调解程序。行政诉讼调解既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调解建议。法院提出调解建议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二)调解程序应由法院居中主持。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政诉讼的调解应有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调解由审前合议庭主持,与裁判合议庭分离,更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三)调解的阶段。行政诉讼调解应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同意调解的,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主张调解,把调解控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司法资源浪费。
(四)调解协议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该事项是否适用调解制度,调解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审查调解协议的标准应该以法律为准绳,首先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不得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调解书的效力。首先,法院居中主持,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依法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免浪费司法资源。其次,应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或者不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语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与适用,需要一个长时间的探索过程,根据我国目前案件情况,吸取以往诉讼经验,引进国外先进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文明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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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淑双 单位:沈阳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