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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问题分析与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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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问题分析与完善

[摘要]行政讼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对讼诉最后的结果具有重要的作用,行政讼诉一般规定由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但是这样强制性的规定不能很好地推动讼诉案件的审理,在当前行政讼诉举证制度中也存在较多问题。文章通过阐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缘由、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分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方法,以期更好地推动行政讼诉举证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问题;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行政审判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讼诉制度作为行政审判中的重要构成要件,在当前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发展还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问题使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地保障,从而使《行政讼诉法》失去了原本的价值。在《行政讼诉法》发展的过程中要能够不断对举证制度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提升、发挥举证制度在行政讼诉中的作用。通过在法治案件的应用能够使讼诉更上一个层次,为此,对行政讼诉制度进行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举证制度在《行政讼诉法》中的应用提升法律的应用效益。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概述

举证责任制度最早出现在罗马时期,在当时的特定时期,举证责任制度采用的是“谁主张,谁取证”的规则,如果想在法庭中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需要在整个案件处理中搜集相应的证据。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对证据的认识比较肤浅,所需要的证据由提出者提供,对证据的真伪没有相对的考量。当前应用的举证责任主要是从罗马时期的法制发展而来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就具有举证的责任,如果没有履行举证的义务,在讼诉中就有可能失败。在我国行政讼诉相关规定中,一般担任举证责任的是被告。我国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为双重含义说。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该进行举证,但是如果案件在审理中比较模糊,主张事实的当事人可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双重责任制度对举证责任进一步明晰,对主客观事实相对比较符合,对行政法上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很好地概括。譺訛

(一)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缘由

1.主动主张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为行政机关。行政活动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根据事实来适用法律,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需要充分收集证据,以免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侵害当事人的决定。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其在行政程序阶段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则表明被告违反行政程序规则而造成违法,只能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败诉的后果。

2.行政机关举证能力比原告强

一般情况下,对一些知识性、技术性强的行政案件,原告不具备取证条件,要求原告举证超出其承受范围,如对假冒伪劣药品及环境污染程度的认定等。但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其有专门的技术队伍和仪器,有足够的行政权力保证其收集、调取证据,故行政机关有能力收集、保全证据,并证明行政活动的事实。

3.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处于主导地位。而原告由于不具备行政机关所享有的各种职权和便利条件,故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从而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有失公平。

(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地位不平等、力量不均衡的现象,只有通过对原告进行保护才能够确保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地位平等,以便更好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使法律发挥更大的价值,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举证倒置使得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时要考虑自身行为的有效性,以免出现不利的后果。原告在行政讼诉中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对证据进一步进行规范。在当前的法制理念中,程序的规范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行政讼诉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能够使行政活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程序上正规合法,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原告举证责任存在不当

行政讼诉中对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会对原告举证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在很多行政讼诉案件中处理的效果不太理想。在当前的行政案件中一般是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不需要承担,于是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但是举证责任仅仅由被告提供是不合理的,行政机关能够拒绝举证的理由有很多,这样就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被举证责任范围和期限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被告提供,这其实对证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规定中的证据就是与讼诉行为有关的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件处理中,由于不重视公示的透明性,导致行政机关不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事实。相关规定中的延期举证期限,是基于被告举证责任的考虑,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公平公正。由于在行政讼诉中举证责任的范围过于宽泛,需要举证的责任较多,加之举证责任期限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原告相应的权限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

(三)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过宽

行政讼诉中取证的方式可以是法院主动取证,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取证,法院可以根据取证的途径审理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实体权利没有取证的权利,如果法院强制对其进行裁定必然影响到其主观方面的判断,如在实体权利进行取证时有所偏向,会导致讼诉案件审理的不公平性,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此外,法院干涉取证范围也会使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受到过多的外界干扰,不利于保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改变对原告举证责任的理解

在行政讼诉举证责任制度的发展中,要改变原告对举证责任的认识,并能够理解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性。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其实是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体现。通过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使原告在案件审理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权,提供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在案件审理中要不断改变对举证责任的理解,以此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理实现公平性。

(二)完善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与举证期限规则

对行政讼诉举证责任制度进行完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机关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现象。行政机关要根据相关的材料进行认证,遵循了先取证、后裁决的形成程序,以便更好地明确举证责任范围。为了保护原告的知情权,保证其公开透明性,法院应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申请,此外,还要将举证延期的情况告知原告,以此更好地推进政务公开。

(三)明确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法院对证据的取证主要是限制在程序性的事项中,为此,要限制法院对实体取证的权利,要求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实施对实体权利的取证,例如涉及到国家秘密文件的证据时可以由法院进行取证。当行政讼诉案件中涉及的证据不属于程序性事项,主要由法院进行决定,通过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取证不仅能够保证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利,还能够节约相应的资源。

四、结语

行政讼诉中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具有举证的责任,在对案件进行审理阶段,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需要能够将作出的决定在法庭上进行公示,以便对其进行认证。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行政讼诉中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对证据进一步进行规范。在当前的行政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拒绝举证将不能很好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有延期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当前的行政诉讼中,原告的知情权仍然得不到有效保障。行政讼诉举证责任制度的良好发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实施对实体权利的取证,不断完善其举证责任制度,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岳碧云 单位: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