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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判执行状况调研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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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判执行状况调研

[摘要]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能够有效解决官民矛盾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其建立和完善也是衡量一国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但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20多年的过程中,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行政诉讼裁判难以执行的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得出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裁判执行难的问题所在,并加以解决才能更好地适应司法改革的法治大环境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最新修订目标。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裁判;裁判执行

一、调研基本情况介绍

(一)调研背景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是当前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所确立的新的目标,这一举措为中国法治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十分有利的基础,也正因为有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样科学的政治决策与改革背景,给所有法律人对行政法治的发展与改革也带来了信心与希望,社会舆论也都呈现出一片“终于迎来了法律人的春天”这种充满期待的感叹。社会法治大环境在积极地改变,在这种契机下新的《行政诉讼法》也应运而生。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法实施前夕召开了新闻会宣布从5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四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改,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昭示着中国的“民告官”制度进入了2.0版的最新版本的升级时代,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牵动了中国法学界、司法界以及老百姓的很多的梦想,社会各界也对这部法律给予了很高的期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直面司法实践中犹如顽疾的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的“三难”问题。新《行政诉讼法》针对执行这一方面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并完善了原有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例如在新行政诉讼法的第八章执行这一章中,规定了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行政机关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是应当给付的款额;对于不履行判决的罚款对象从旧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改为直接罚款“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则可以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也可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除此之外,本次新修法律在执行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规定了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符合相关的不履行的情况可以予以拘留、判刑。因此综合看来,本次新法的修改对于执行这一问题的解决力度有了很大的提升,并且在执行措施方面更加多元化,体现了国家对于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这一问题的重视。

(二)调研目的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际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执行的现状,挖掘行政诉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新法分析,得出实践中的某些问题在新法及司法解释的指导下应当有的解决办法,对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但是新法较少涉及的部分提出改革措施及意见等。本调研项目结合行政诉讼法的最新趋势,以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着眼点,并且实地调研山东省某市基层法院的有关行政案件,以新法与行政司法实践相互结合,通过调研对行政诉讼裁判执行的下一步完善提出可行的意见。

(三)调研法院及调研方法行政诉讼案件多集中于基层法院,为此项调研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行性,可以更好地对基层法院行政案件裁判的执行问题进行追踪调研从而使调研的结果更具准确性与针对性。笔者主要对山东省某市4个区的基层法院进行实地调研,对各法院近三年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裁判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比与研究,以期能够得出较完善并准确的数据。本调研项目主要采用了社会调查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逻辑分析法等方法,通过调研反映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的具体执行现状,总结分析行政裁判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结合新法的有关规定,对比得出相关结论,并对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二、调研成果汇总展示

在法学研究领域,对于任何一部法律施行情况的研究,都需要法学理论与司法实际相结合才能得出较为科学、有效的结论。下面几组数据便是笔者通过对山东省及某市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的调研数据的汇总,希望通过对相关调研数据的分析、比较,得出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裁判及执行情况的现状及透漏出来的问题,并以此数据为基础结合新修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需要改进的方面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诉讼案件数量对比经过对图1数据的分析,无论是从收案数或者是结案数量来看,每一年度行政案件的数量与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相差较为悬殊,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相对民事诉讼来说是非常小的,仅仅分析相关数据,或许会让人认为行政诉讼方面的相关争议少、问题少。但是经过调研发现仅凭这些数据并不能说明行政诉讼方面的争议比民事诉讼要少,因为在行政诉讼的争议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当事人选择上访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并不是选择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现象,也反映了现阶段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信访不信法”的问题,这是在接下来行政诉讼改革当中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调研数据图2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行政诉讼案件的纠纷解决当中,行政诉讼结案方式呈现出了维持类判决逐渐下降,相对应的撤销以及变更判决的数量呈现出了相对上升的趋势。

(二)行政诉讼裁判执行数据分析图3、图4和图5是山东省全省以及某市在近四、五年有关诉讼执行的相关数据(数据中包含旧存案件的数量),通过对比执行方面的数据可知:从全省执行案件数量的总体情况来看,总体执结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实际执行率也呈稳定上升的状态,某市法院的执行情况经历过一段下降之后又整体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数据显示,这几个年份实际执行率基本上保持在70%左右,也就是说还有近30%的案件没有得到实际的执行。

三、调研结论分析及解决对策

经过接近一个月的实地调研,以及与相关法院行政庭和执行局的法官的探讨交流,深切的感觉到研究相关的法学问题不能闭门造车,而应当将书本上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当中的司法现状进行紧密的结合,才能得出较为有效、合理、完善的结论。从调研结论当中总结了几点关于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审判以及执行方面出现的问题,下面将逐一进行阐述。

(一)调研结论的分析1.经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可以得知,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呈持续上升的趋势,一审行政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除此之外,分析行政诉讼中各类案件的数量可以得知:行政诉讼中案件分布相对比较集中,案件类型与经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在调研当中,分析行政案件的种类注意到,虽然行政案件涉及面比较广,但类型分布相对比较集中于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并且,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群体性行政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且矛盾冲突较为激烈。2.经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案件相比,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明显偏少,并且二者的数量相差悬殊。在行政诉讼相关制度的研究当中,想要探讨、研究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的问题,首先需要思考有关审判的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是审判的后续保证程序,审判、执行相结合才能够推导、促进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切实解决。分析相关数据可以发现,正因为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少,行政诉讼方面的典型案例社会影响小,因此社会的重视程度也极为有限,从而导致整个行政诉讼系统构建不完善,出现行政诉讼制度不如民事诉讼制度那样受普通民众的关注与重视的尴尬局面,以致会出现民众有问题、有争议不信任也不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选择上访等非诉的途径,长久如此,不仅对每一个当事人来说无法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会极大的损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建设和构建。因此,行政诉讼的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彻底的改革与完善,不仅要从法律方面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还应当从制度层面完善、建构相关的行政诉讼的体制机制,以期能够出现行政诉讼繁荣发展的局面,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上访的数量逐年的上升。3.对比上文的调研数据可以得知,虽然行政诉讼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在不断的升高,但是行政诉讼的自动履行率和执结率的数值整体实际并不高,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无论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或者被执行人是普通的当事人,都会出现不及时履行法院判决的现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尴尬的现实情况是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比被执行人是普通当事人的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要低许多,这一现象就给法院的行政诉讼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极大的考验,若无法将这一问题解决好,法院的司法威信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这一现象的出现对法院行政诉讼的执行工作提出了较大的挑战。4.通过调研实践中的关于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研究发现,行政诉讼案件的各类裁判所占的数量、比例当中,呈现出了维持类判决逐渐减少,而撤销及变更判决逐渐增多的趋势。这一状况体现出了行政法治的作用在凸显,当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的评价维持类判决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研中发现很多行政诉讼维持类判决是符合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之内的。但是犹如有的学者所分析的维持类判决过多在社会外界看来并不能很好的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功能作用,当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多的考虑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发挥时必然就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另一方面,行政诉讼维持性判决过多的话,这就说明能够通过行政诉讼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解决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十分的有限,因为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的判决结果就直接切断了行政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道路。而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当中,维持类判决减少的情况并不是对行政机关工作的否认,而相反这恰恰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治发展进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的标志之一。

(二)解决对策经过实际调研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解决以上所列的问题,必须从两方面着手,既要对行政诉讼执行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建构,也要促进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奠定了法制改革的基调,加之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并配套出台了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这对于行政诉讼裁判执行问题的改善正是一个十分有利的契机。1.具体来说,前文分析提到的行政诉讼案件相比较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较少,本次新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配套的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相信会解决这类问题,因为新法规定的立案登记制等内容首先拓宽了能够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案件的路径,使更多的案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据报道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天,5月4日当天全国各级法院行政一审案件的立案数量是去年同比的三倍左右,与四月份同比也翻了近一番,这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2.根据调研结果的显示,司法实践中判决以及复议中多出现维持结案的案件,本次新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配套的司法解释也有针对性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复议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需要本着负责的态度解决此类问题,否则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的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例如复议维持的机关也需要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当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发展,最关键的便是如何更好地将行政诉讼法新修订的制度规定落实到实处,如果能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信定会出现行政诉讼繁荣发展的景象。3.根据调研结果的显示,可以发现行政诉讼案件的执结率比较高,但是在司法调研中也对相关的法官以及当事人进行了咨询,其实执结率高仅仅是一个方面,可以说有一部分是处于虚高的状态,因为司法实践中主动执行的情况并不乐观,实际上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状况以及案件是否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仍然处于未知的状态。研究新修的法律可以发现,针对于实践中的这种情况,本次新修的《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相关的执行保障措施,例如改以前法律规定的对单位的罚款为直接罚款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并且规定了拘留等执行办法,除此之外对于公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则主要是参照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此,这就对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公正性,这样才能切实有效的保证行政诉讼执行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

四、结语

《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四年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在行政法治的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部法律的积极意义更多的也是需要体现、落实在司法实践当中,因为如果仅仅是在法律方面进行了完善的规定,司法实践当中并没有贯彻、落实的话,难免会使这部法律陷入“空有其表”的尴尬境地。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庭长赵大光法官在新行政诉讼法的培训班中所提到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的办法有很多,但是行政审判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治本之策,肩负着对公民、法人权利保护的重任。”但是我们也知道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不能急功近利、期望一步到位,司法实践中任何问题都不是一天、两天短时间内就会形成的,因此,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边落实、边探索,法学理论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地完善创新,通过这些方面的改革,我们坚信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诉讼裁判执行难的问题也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改善。也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完美推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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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萌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