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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离不开科学规范的行政审批流程与程序。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行政审批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职能,直接体现着政府的行政效率与服务水平。如何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清理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减少申报材料,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与服务水平,深化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则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
1流程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一般解析
流程再造最早是由美国两位管理专家麦可?哈默(MichaelHammer)和詹姆斯?钱比(JamesChampy)于1993年在《企业再造》(ReengineeringTheCorporation)一书中提出的。流程是指完成一项任务、一件事或一项活动的全过程,这一全过程由一系列工作环节或步骤所组成,相互之间有先后顺序,有一定的指[1]向。它具有鲜明的逻辑性、变动性和可分解性。一项完整的流程一般具有工作逻辑关系、转换时间等几个基本构成要素。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概念实际上是借鉴企业业务流程再造术语移植过来的,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理论也是在企业流程再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一般含义是指在政府转型的新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政府在职责权限内,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原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重组,对原有审批流程进行优化的根本性思考和设计。
一般来讲,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内涵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
第一,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是在政府转型、人民群众办事要求日益提高的背景下,政府为方便办事群众,提升党委政府形象,自身进行一场内部革命的过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管理型、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有限型政府转型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随着人们民主意识不断加强,对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已有新的要求且还在不断提高。在这样一上一下的背景下,如何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真正做到让办事群众放心、宽心、称心,是搞好行政审批工作的秘诀所在,是提升党委政府形象关键所在。
第二,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是“以民为本”理念的体现。行政审批职能传统意义上一直是政府的一种管理职能,更多体现的是管理,缺乏的是服务,作为办事群众,更希望得到的是服务,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目的就是改管理,造服务,转变职能导向为需求导向,从服务理念、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方面改善工作状况,以提升办事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实现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价值追求。
2行政审批流程再造面临的障碍
在行政机关努力提高审批效率的过程中,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起到了核心服务链的作用,为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从政府职能转变与顾客服务理念的角度观之,现行行政审批流程与程序在实际中仍然面临着如下障碍:
2.1对政府流程再造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足
各级行政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流程再造还普遍缺乏了解,对流程再造的性质和再造流程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作用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对于现实工作中已经开展的一些流程再造工作,其中很多工作并不是以流程再造理论为指导设计的,而是仅对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简单合并、拼凑进行的工作,行政审批项目数有所减少,而行政审批事项稳定有余,因此流程再造的效果不佳。
2.2对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形式不足
行政审批权涉及职能部门的利益,使得一些与部门利益密切相关的涉民涉企审批事项,特别是项目审批链条中的部分环节仍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即使一些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其服务事项也因各种原因没有对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彻底授权,随着领导工作重心转变,一些地方的行政服务中心已经出现部分职能部门向行政服务中心收权的情况,导致不少审批项目无法直接在行政服务中心支配,还得回到各部门去,仅仅是从形式上完成了流程再造。
2.3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缺乏法律保障
行政服务中心在流程再造过程中的有效运作靠的是地方党委、政府的强势推进,缺乏强有力的体制支撑与法律保障,在协调部门关系中困难重重。例如,行政服务中心对职能部门的监管容易脱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是由各职能部门选派的,这些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分别在各有关部门,或者只是其组织关系转移到行政服务中心,他们大多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同时也接手原单位的工作,行政服务中心对他们的人事管理权限没有完全到位,难以使他们倾心于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一些地方已出现职能部门随意向[2]行政服务中心撤人、换人的情况。”
3阻碍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推进的因素分析
3.1部分职能部门对流程再造认识不足
目前,部分职能部门鉴于小范围的利益,推诿扯皮,敷衍应付,蒙混过关,这不能真正从服务型政府的高度上认识流程再造的意义。作为职能部门,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流程再造,积极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活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对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次清理,精简和规范,再造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是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核心链结,是提升党委政府形象,方便办事群众的有效途径。
3.2公私利益博弈使得流程再造受阻
部门利益与公众需求存在差异性,导致在流程再造过程中形成利益博弈,结果往往是部门利益优先,使得流程再造受阻。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是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部门利益最小化,公众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受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驱动,一些核心的审批权力仍受政府职能部门控制,部分审批事项或审批链条中的部分环节未完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进程。
3.3行政服务中心权责不匹配
传统的由上级权力主导的科层式协调的惯性影响依然存在,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协调上的授权普遍不足。根据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服务中心大多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少数为办事机构,并不是执法主体,暂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在行政协调时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和约束力,这给行政服务中心在流程再造过程中有效发挥协调作用带来了阻力。
4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对策思考
4.1加强思想教育
积极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活动,组织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效能建设的文件精神,使其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引导窗口人员积极参与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同时,行政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窗口人员集中学习,充分实现在学习中进步,在学习中提高。
4.2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法制型行政服务中心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依法协调的保障和依据,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是做好行政协调的根本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尤为重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例如,美国行政审批的管制体制框架是以《行政程序法》(1946年)、《管制弹性法》(1980年)和《减少繁文缛节法》(1980年)等为法律基础,并结合克林顿1993年签署的“12866号行政命令”。对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以有效地解决其性质不明和规章不清等困扰行政服务中心的根本性问题。
4.3完善行政体制改革,提升职能部门地位
要破解职能部门在利益博弈中维护部门利益的难题,需要克服传统政府组织模式的影响,保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协调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从而形成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与职能部门“三位一体”、[3]多部门、多层次的高效联动机制,推进和巩固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当然,这仅靠行政服务中心的“单兵突进”是不够的,关键还有赖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首先,应将行政服务中心升格为专门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并赋予其独立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使之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之外。第二,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思想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推进目标、以跨部门流程再造为实施重点,通过对政府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流程的优化、分析、诊断,消除服务流程障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无缝隙的“一站式”服务。第三,在“便民、高效、规范、廉洁”原则的指导下,转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为实体机构,应确保行政服务中心具有法定的编制和独立的人事管理权,有权对审批人员进行统一选拔、管理和考核,并将其人事、工资和组织关系等完全划归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