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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政视野下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宪政是指民主与法治的完美结合,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共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形态。宪政视野下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宪政体制下的服务型政府是民主政府。民主是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得以体现,在人民使用权力的过程中要以法律为准绳,纯粹的民主并不是宪政体制下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政体制下的人民主权能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1]。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政府的职能也是为人民服务,因此人民要求政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被赋予的权利,而政府也要有所作为,最大程度上满足于公民的合理合法要求;从另一方面来说,宪政体制下的民主政治也为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例如每一个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高素质的人经过公民选举进入到政府中成为了政府职员,既体现了政府的权利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又体现出政府能满足人民的利益,最终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
其次,宪政体制下的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严格意义上来说,法治主义是宪政的关键所在。由于每个人处在这个世界上,在所难免会出现一些恶行,只有通过法治的手段才能避免人的恶性进一步膨胀。在宪政体制下的服务型政府,其权力的实施也要完全服从于法律,严禁在管理过程中行使宪法没有赋予的职权。与此同时,服务型政府的权利在运行过程中也要受到法律条件的制约,并要遵守程序上的正当原则[2]。由此看来,服务型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当政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一旦发生违法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宪政体制的作用就是防止政府职员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
最后,宪政视野下的服务型政府也是有限和有为能够达到一种平衡状态下的责任性的政府。美国的政治学家希瑟曾经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宪政的政体在其结构性和意义方面能够促进具有活力的管理方式,并且能够有效建立出提供各项权利的有限政府。如果说政府的权力在实际行使的过程中没有一定的限制,就会成为肆无忌惮、成为破坏人民生活的一种力量。从这个角度上说,政府的责任就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有力武器。在这种责任的驱使下,政府的权力将不会肆无忌惮地行使和运用,也不会显得过于专制武断。可以说,政府的责任和政府的权力应该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要想在实际的生活中使政府的权力受到责任的有利影响,就要使这种责任受到一定外界的约束,使政府无法越权而最终达到成为有限政府的目的。在这个背景条件下,宪政无疑成为了制约政府权力的最好对象,其要求以民主为主要内容,能有效防止政府的专制。总而言之,政府既要做到“有限”的相关要求,又要避免发生专制的暴政,引发人民的不满情绪,就要做到“有为而治”,并以此来防止政府的无为状态,最大化促进公共的利益。只有将自己打造成服务型政府,并在宪政的制度下通过协调与平衡的手段,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一个优秀的政府的作用。
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宪政的必要性
(一)宪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条件社会上所追求的民主政府并不是指纯粹的民主,而是宪政体制下的民主。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说法,是由于在纯粹民主的政体下极有可能产生专制和独裁的政府,不但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无法承担政府的职能,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政府在民主权利上的滥用[3]。因此,只有在宪政的体制下,服务型政府才能有效构建,其根本原因体现在:首先,宪政体制下的人民主权能够为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也就是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因此人民有权利让政府来满足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宪政体制下的民主政治也为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人民赋予政府的权力在行使的过程其权力也要由人民来掌控。
(二)宪法内容的有效执行即为宪政在宪政的体制下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使宪法中具体的内容得到有效执行。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最为根本的法律体现。同时在运行的过程中,宪法要体现出动态的特点,也就是指利用静态的法律条文来解决实际生活中所存在的问题。这种动态宪法的理念与宪政体制下服务型政府观点相得益彰。如果传统意义下的民主仅仅停留在宪法的层面上,那么服务型这一观点也就只能停留在理论这一阶段,无法真正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宪政就是指管理者拿起宪法作为强有力的武器,让公民真正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让政府职员也能受到法律的制约,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只有坚持这样的做法,才能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让政府也处于公正、廉洁的状态[4]。在这一点上来看,要想建设宪政理念下的服务型政府,就一定要保证宪法的有效执行。
(三)宪政体制下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保障服务型政府从另一角度上来看也是法治型政府,而法治型政府要在宪政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完成,由此可以看来实行宪政是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基本保障,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宪政,就无法顺利建设成法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如果在宪政的理念下构建起来,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经之路[5]。因此说只有在宪政的体制下所建成的服务型政府,才能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保障了广发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宪政体制的发展决定了服务型政府的发展。
(四)宪政体制是解决政府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诉求,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一旦建设成服务型政府,将会从各个方面保障公民的权益,但是站在政府的角度上来看,通常情况下首先考虑的还是自身的利益,在自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基础上再考虑他人的利益。因此说政府职员追求自身的利益无可厚非,但难免会产生由于过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惜以牺牲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保证的情况产生。在这样的环境下,宪政的必要性不言而喻,甚至可以说只有在宪政的体制下,政府所存在的问题才能有效得到解决,并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抑制政府的私欲。在宪政体制的有效制约下,在当前社会政府所存在的官本位意识、人治现象以及服务意识淡薄的情况才能得以有效的改善,服务型政府也才能真正建成。
三、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宪政的作用
在宪政体制下建设服务型政府,势必会经过曲折的道路,但我国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也体现出令人瞩目的作用。
(一)推动民主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进程的不断加快,民主化显示出越来越高的程度,在宪政理念的推动下,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民主制度。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其作用也正在显现出来,在各方面作用的共同推动下,民主的原则已经深入我国各个角落,在选举政府公职人员时,其透明机制更是受到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从这些现象上来看,都能体现出宪政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作用。
(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的基本人权随着民主法治的深入人心,人权的价值已得到社会上各个阶层的广泛认同,我国的宪法经过多次修订,着重突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且多次提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内容。从这些方面上来看,都体现出人权在我国的重要性以及宪政在构建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
(三)促使宪法更加完善在宪政理念下,也推动了我国的宪法更加完善,我国宪法逐步完善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宪法在条例上更加完善,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包含在宪法当中,尤其是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在逐渐完善的宪法当中都得以体现,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程度;其次,宪政体制的核心价值观念都在逐步完善的宪法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目前我国所执行的宪法中,在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方面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政府在执行法律条例的过程中,也会顾全到人民民主等方面[9]。只有在这样的作用下,人民和政府的关系才能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因此,从宪法更加完善,使得政府在执行过程中更好地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一层面上来看,也能够看出宪政所发挥出的巨大作用。
四、结论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服务型政府并不是一个新颖的理念。但由于其在建设的过程中体现在多个视角、多个方面,因此要对服务型政府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并非易事。通过本文的相关论述,能够得知在宪政的体制下建设服务型政府体现出显著的作用和必要性。但与此同时,也要深刻意识到,建设宪政体制下的服务型政府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在构建的过程中,我国政府的内部机构的职能需要不断进行深化;另一层面上说,政府也要加强和外界的配合,共同体现出民主的地位。在现如今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设宪政体制下的服务型政府既顺应了国际化的潮流,同时也体现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根本要求。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在宪政体制下服务型政府所体现出的作用的基础上,争取将我国的政府构建成为一个民主、法治、高效的政府。
作者:张媛艺 单位:重庆能源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