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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宪政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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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宪政论文

一、民国时期宪政思想及中国化路径

1.孙中山宪政思想。1903年,孙中山提出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三民主义思想。1905年10月《民报》第一次发刊词将孙中山的主张归纳为“三民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在孙中山看来“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民族主义要从与生俱来的“种姓”出发,“异种残之,外邦逼之”要求民族独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但是,仅仅依靠民族主义也是不能解决君主专制政体的。“而民生主义,欧美所虑积重难返者,”民族主义是不允许别族来抢夺本民族的政权。由此可见,孙中山的民族主义也达到了“破坏”旧政权的目的,推动了历史的发展。辛亥革命之后,我国结束了两千年的封建专制,出现了政治和政党等政坛新气象,建立了中华民国。从1906年到1924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侧重于“人民有权”。他主张不走三权分立的老路,不重蹈西方代议政治的覆辙,发明了“权能分治,以权制能”。认为只有利用“五权宪法”组织政府,才能形成完全的政府及政府机关,即:五权宪法。孙中山强调政府五种治权之间的分工合作,人民和政府之间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政府权力要受到民意的制约,人民可以控制政府,但是人民对政府具有支配的地位。1906年秋冬,孙中山指出要想建成和完善民国,就要分三个时期进行。即:军阀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其中军阀之治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时代;约法之治则是军政府总揽国事的时代;宪法之治是国家机关分掌国事的时代。民国初期,孙中山信奉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主张效仿西方的政党政治,把国民党建成西方式普通政党。直到反袁失败后,孙中山面对北洋军阀的武力政治,开始清除自己思想中的自由主义成分[4],改变了自己的政治策略,从而形成了自己晚年的开明专制论。受到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影响,民国时期揭开了实质意义上的宪政运动。

2.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及其影响。1929年,国民党了一道《人权与约法》,但是这个《约法》并没有禁止官方对人权的侵犯。因此,胡适针对这一个命令,发起了“人权与约法”的争论,成了向人民介绍人权思想的阵地,认为要“要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才能真正保障人权“,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政府时期的约法”,才能改变人民对人权无知漠视的心理状态。并且他还认为,为了使保障人权成为可能,只有使自己养成尊重他人、爱护自己的习惯。而罗隆基则对人权问题进行了一个表述,发表了《论人权》一文,并且诠释了人权的“成我至善之我”。在罗隆基的人权观里,个人的人权和他人的幸福具有紧密的联系。另外,张君励宪政思想的核心也是保障人权。认为在人身、信仰以及言论结社中“,人权是宪政的基本,人身自由是人权的基本”。1933年,国民政府公开征求全国国民对宪法草案的研究和批评,但是人们从根本上没有对宪法产生信任的心理。因此,胡适指出政府要严格遵守法律。而罗隆基则在制定宪法施行的细则上,希望国民政府借鉴英国法治的长处,指出要在“防止侵犯”“、补救的方法”上努力。

二、民国时期宪政思想的影响

1.影响到了国家历史观。面对民族的灾难,晚清的思想家更多的是解救中国与民族危难中。以王韬和康有为为代表的知识分子首先从中国中心论中走了出来,成了民族主义者。他们的“三世”理论认为世界将大同。梁启超在继承其师的理论下,又接受了民族国家观念,逐渐正确地确立了民族国家观。随着革命派高涨的反满情绪,梁确立了自己的国家理性观。虽然戊戌维新以悲剧而告终,但是它具有一定的划时代意义。在全民族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党实现了对外的国家理性,制定了“宪法草案案”,最终导致立宪失败。而孙中山通过民族主义推翻了清政府的腐朽统治,坚持民主的国家理性。由此可见,民国时期,各个宪政思想相互斗争,相互交错变奏、影响,共同演奏了民国时期宪政乐章。在近代宪政的建设中,它们举起了人权保障大旗,传播着人权自由,在制定“期成宪章”和“宪法草案案”中,进行着激烈的立宪斗争,尤其是在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影响了政治实践中民主或宪政的国家理性。

2.对政治体制和政治传统的影响。从根本上讲,宪政是西方文明法律的标志物,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内生的一种现象,是对于自由、民主、法治等价值的体认,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一个民族、社会对法治的崇拜和信仰。但是我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中,君主专制政体是唯一的政体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君权逐渐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礼治僵化。鸦片战争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不但有君主专制政体,还有君主立宪等政体形式。在政治改革中,他们为了实现国家的强大和团结,通过一种公共参与的方式,引进了君民沟通。而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学说,没有制衡,只体现了分工。并且在晚年的时候,由于受到北洋军阀的武力政治,他转向了开明专制上。而后来的国民党继承了孙中山的反宪政因素,同时又在此基础上,宣传西方的分权制衡思想,掀起了一次次的宪政运动,而在政治传统方面,从晚清的议会制度到孙中山的五权分立以及国民党的分权制衡,实现了权力分立的思想,从外部的政治体制到专制主体,立宪主义者展开了斗争,守护了专制利益。同时,他们利用革命的手段消灭了君主的形式,推翻了君主专制。

3.对个人权利方面的影响。从民国早期的王韬到梁启超,晚清思想家引进的是自由和权利的一种公共自由,而基于国家理性的需要,他们强调了“消极自由”对个性发展的重要意义,提倡的是英国式保守自由主义。这对个人权利来说造成了漠视和忽略,但是对当时的中国来说是必要的。民国以后,经过新文化运动的启蒙,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得到了广泛的重视。随着斗争不断地深入和成熟,由于强大的专制势力和人权保障的传播,立宪斗争逐渐组成了团体,针对现实专制发起了人权运动。同时在最后发展成党派和中间党派都是发生在城市中,对中国农民的影响并不大。并且由于立宪体制是舶来品,主要是坚持自由主义宪政思想的知识分子,因此,人权在当时的中国并没有找到生根发芽的土壤,传统的政治思想中并没有个人生存的空间。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的宪政思想提出了人权主张、法治观念以及宪政施行的条件,这些宪政思想为中国宪政提供了历史资源,具有深刻的启示和永恒的价值。

作者:崔艳军单位: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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