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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根据调研发现,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只知有家、未知有国,不仅对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基本政策、发展方向了解甚少,甚至对执政党、国旗、国歌、国家主席等基本概念都不甚明了。为了消除地理位置的影响,我们不仅应该将铁路、公路修进民族地区,将广播电视送到千家万户,还应该采取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的商贸、文化往来,加强民族交流,增进民族了解,培养民族感情。
一般而言,风俗习惯就是指各民族生活中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中国各少数民族大多都具有自己的风俗习惯,有些风俗习惯对政治认同起障碍和破坏作用,是民族文化中的糟粕,也是民族问题中的敏感因素。例如,有些风俗习惯反映了听天由命、迷信鬼神的落后观念,有的反映了民族之间的仇视和隔阂。典型的例子就是西藏地区曾经的政教合一制、农奴制。在此制度中,国家元首与宗教领袖由一人担任,国家的法律与宗教教义合二为一。在政教合一制度和农奴制度的影响下,该地区民众习惯性地认同宗教领袖以及教义准则。1949年以后,政教合一制和农奴制被废除,但旧制度的影响很难完全消除,甚至处理民间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还依靠宗教教义。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同时,要加大新制度、新文化的建设力度,加大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力度,革除陈规陋习,以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
中国少数民族大多都信仰宗教,有些民族是全民族信仰一种宗教。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使信仰问题趋于复杂化。宗教信仰深刻影响着民族文化、思想观念、生活习俗、生产方式,进而影响民族的政治文化和政治认同。现行《宪法》第36条对宗教信仰自由做了原则性规定。一方面,我们要依据宪法、法律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信仰自由;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强宗教管理和引导,防止排外性思想、武力思想和政治化倾向的泛滥,防止出现极端的分离主义倾向。
中国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影响:基于宪法学的分析
(一)中国民族政策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自革命伊始,其民族政策受苏联影响较大,比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识别政策、少数民族干部任用政策等,这些政策多年延续下来,创新不多,变化不大。随着1982年宪法的制定和随后的几次修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中国宪法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民族政策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应适时对民族政策进行创新和调整,使之符合现行宪法的要求和时代的特点。
1.民族自治权从不断反复,到上升为宪法规定的层面。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等各种权利,并富于理想主义的色彩。“中国共产党从江西苏维埃政权时期开始,就支持‘民族自决’,并提出联邦制的设想。”[2](P68)在西安事变之后,迫于抗日战争形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放弃了“民族自决权”的提法,但仍然将民族平等、反对剥削、反对封建专制和压迫作为旗帜和纲领。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人民共和国”。这一决策使中国避免了“分离权”带来的隐患,没有为民族分离主义留下缺口。在1956年以后,随着“”的爆发,在反右斗争扩大化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民族干部遭到打击,民族自治被污蔑为“搞分裂”、民族风俗习惯被当作“四旧”被打压。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中国的民族工作才得以恢复正常。1981年中央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道:“在民族问题上过去,特别是在中,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这个教训一定要认真汲取。”从这段历史可以看出,民族自治权和民族法制必须上升到宪法的层面,并确保执政党的依宪执政,才能避免“”、“”等历史性悲剧的重演,从而真正落实民族自治权。
2.从单纯重视经济发展,到全面实现其他宪法权利。中国共产党对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极为重视,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总体规划。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成为国家的总目标、总任务,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也成为民族政策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对其他方面的宪法权益关注不够。现行《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对这些条款的精神内涵还挖掘不够、宣传不到位、落实不彻底,致使各少数民族在行使参政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方面还缺乏具体的细则和规程。
(二)中国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影响
1.民族识别政策客观上凸显了族群意识,影响了政治认同民族识别是指对一个民族成份的辨认,是社会主义国家落实民族政策的一项基本工作。在旧中国,由于民族之间的压迫、剥削和歧视,许多少数民族的民族成份不能确定。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少数民族成份和称呼较为混乱的状况,以便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自1950年开始,由各级民族事务机关组织人员对全国400多个民族称呼进行鉴别,到1983年共确认55个少数民族成份。中国的民族识别政策从积极的一面来讲利于有针对性的民族政策的开展,有助于政治、经济、文化的统一部署和管理,也为针对某一特定族群的政策实施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在客观上强化了族裔身份,容易出现以族群划界,过分宣扬民族、地域和血缘意识,排斥对国家政治认同的现象。
2.民族优惠政策违背宪法精神,影响了政治认同中国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涉及了经济、教育、就业、生育等方面,总的来说,中国政府针对少数民族成员的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及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促成了建国以来少数民族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较大发展。但有些不合理的优惠政策违背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影响了宪法所赋予全体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例如,对少数民族在司法上实行“两少一宽”(即对少数民族罪犯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以及赋予高考加分资格、生育优惠政策等,在实践中颇遭诟病,被人批为“反向民族歧视政策”。此外,有些优惠政策在执行当中不到位、甚至走样,弊大于利,反而激起少数民族本不应有的抱怨,这都影响了少数民族对国家的政治认同。
3.忽视了对宪法信仰的培育,影响了政治认同上文提到,我们的民族政策偏重于对少数民族物质利益的照顾,而忽视了精神诉求的关照。所谓对少数民族精神诉求的关照,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培育其宪法信仰,培养其对国家的忠诚和认同。民族之间要达成共识,不在于经济利益分配的均等,更主要的是一种宪法精神上的沟通,即是对国家制度、道路和方向的高度共识。这样一种共识的培育需要改变以往的将少数民族当作安抚对象、救助对象的思维,而应当培养和加强少数民族的主体意识。少数民族同样是国家的主人,是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宪法权利的享有者和宪法义务的承担者。单纯地将少数民族看成是安抚对象、救助对象,必然会妨害少数民族的主体意识,割裂政治认同和宪法认同。
增强中国少数民族政治认同和宪法信仰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宪法教育,奠定政治认同的基础
宪法教育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的有效方式。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明确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宪法教育,可使少数民族地区民众明白,人人都在宪法之下,各民族都是国家的主人,主宰着民族命运和民族之间的关系。在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宪法教育,可使少数民族地区民众了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了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方略,从宪法的高度确立政治观点和政治信仰,从而提升品德,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奠定政治认同的基础。通过加强宪法教育,使得各民族的多元文化在求同存异中融合,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文化价值观。各少数民族文化可以各有特点,但均不能违背宪法原则和宪法条款,求同存异的“同”即是指平等、法治、人权等宪法精神,以民族文化陶冶情操、振奋精神、提升境界,从而奠定政治认同的人文基础。
(二)在宪法框架下化解民族分歧,消除政治认同的障碍
宪法和法律是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有力保障,是完善民族关系的最佳手段,是增强各民族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效途径。宪法指引各民族化解复杂历史渊源和政治经济现实分歧,达成共识,形成对祖国的文化认同和民族自豪感,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融合。只有经由宪法,民族平等才能真正实现,民族的自由联合才能代替民族的压迫。民族矛盾和分歧在所难免,但必须在宪法和宪政的框架下加以解决,绝不能付诸于武力、暴力、群体性事件等违法手段。此外,建立对宪法和法治的信仰,养成理性、客观的态度,避免将个体性的纠纷上纲上线为民族间矛盾,应依靠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保障宪法赋予的民族参政权,提升政治认同的质量
在政治社会,每个人都享有基于自然权利的各种政治权利。建立国家或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享有此类政治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立法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不公正待遇后有申诉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各民族人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政热情日益强烈。凭借宪法所赋予的政治参与权等各项公民权利,少数族群的利益诉求、精神诉求都能在制度内得到有效回应,由此各民族的政治认同从初级的情感层面,逐步上升为经过理性认知的、对政治共同体的自觉认同。
(四)落实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权,弥补政治认同的缺憾
中国1982年颁布了新宪法,1984年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予以了原则性规定之后,仍然需要制定下位法予以具体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责无旁贷,承载了这一历史性重任。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关键和标志。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五个自治区至今没有制定自治条例,这可谓是构建民族政治认同的重大缺憾。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今天,这一问题应该从落实宪法的高度加以重视和解决,加快出台自治条例。
(五)尊重宪法所赋予的人权,确保政治认同的正确方向
宪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重视个体平等和程序公正。这是从根本上消除民族歧视和不满情绪,实现政治认同的最好渠道。要保障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尊重个体的权利平等,实现政治认同的良性发展。减弱民族认同对于政治认同的威胁的最佳方法,就是让“公民的民族主义(civicnationalism)”代替“种族的民族主义(ethnicnationalism)”。[3]各个族裔在个体发展上可能有差异,但这些差异主要是个体选择的结果,而非族裔歧视造成的。制定落实宪法有关人人平等精神的法律、政策,经由每个社会成员机会的平等来实现族群的平等,这才是中国少数民族政治认同发展的应然方向。(本文作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