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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宪法的关键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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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宪法的关键性

一、前言

每每谈到行政法宪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不由得想起德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教授曾经典的说过:“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正是因为迈耶教授当时所面临的时代环境的局限性,导致他对宪法与行政法两者之间的关系产生了这样比较消极的说法,随着时代的步伐不断向前发展,在当今这个“行政国现象”已成为普遍状态的年代,曾经一度努力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我们逐渐意识到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异同寻常的亲密。严格一点说,没有宪法作为指导的行政法治状态是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的,同时,没有行政法制度的宪法规章制度亦是不够完善的,以上论述已成为当今研究法律的学者所达成的共识。欲分析行政法对宪法的重要性程度,本文首先从行政法的特点与形成背景谈起。

二、如今行政法显著的特点及其理论背景

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二战结束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生产关系的大规模整顿促进了整个社会在经济领域划时代的进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由于经济的发展所导致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相继出现,因此,各国政府被迫出台大量的行政政策来对国家的经济进行严格控制和调节,这样一来政府所规定的政策行为深入社会的每个地方,从而“行政权力”迅速膨胀。如此一来这种行政权膨胀的现象,研究法律的学者生动的将之叫做“行政国”现象。

(一)行政法特点形成的由来随着行政国这一概念的出现,促使各国政府担任起纠正社会经济弊端的责任。社会的进步使得经济生活也变得复杂不堪,各国政府必须由过去的“守夜警察”角色变更为二十四小时黑白通吃的“勤猫”,因此,政府务必对经济社会进行全方位的强有力的整顿与调节。另一角度来说,日益明显的社会现象,例如:就业率低下、环境恶化、教育不平等等问题,导致政府也务必担任起维护良好环境;大力为普通老百姓提供就业机会;大力开展培训;提供住房面积;发放养老金等等责任,这些正是国家存在的目的。由此可以归纳,现代行政典型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来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同时从事福利行政也成为各国主力打造的动力。

(二)行政法的理论背景在当今法学界的思想领域里,宪法无论在法律体系中还是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一直堪称最高等级。在大部分的“宪政国家”中,“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宪法乃是目前所有基本行政法的最先出处,各个部门法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宪法的追踪指导。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宪法与行政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才堪称最密切,正是因为两者所关注的问题极具共同点,与一国将来稳定有序政治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两者的关系是法律界长期以来所热切关注的话题。

三、详细分析行政法与宪法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

总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称母法。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庭的管理与约束都离不开宪法的指导。而行政法的实施必须要以宪法为基础,其控制行政方面的权力以及为普通公民提供行政方面的帮助丝毫也不能离开宪法的方向性指引,也即宪法是行政法行驶的指南针,同时行政法也是宪法具体实现的主要载体,两者的基本关系体现于此。

其一,行政法始终以宪法作为其根基。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很全面的规定了相关政府的规章制度,清晰的道明了一切“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所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乃行政权行驶必须遵守的根本性原则,“诸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宪法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维护公民最普通的权益及其保障公民自身最切身的利益早已定为宪法的两项基本职能。

其二,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表现。著名的德国学者福斯多夫曾经说过:“每个人都应该自求多福”这虽然是过去社会人们所追寻的信条,当今的社会,曾经基本的人权已不再是人们孜孜不倦所追求的对象了,而是转变为向往“分享权”。现代普通人民对于法律的情感,不仅仅是单纯的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约束,即要遵纪守法,保证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得到实现外,人民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亦迫切需要国家有正规的行政法的鲜活存在,当人民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国家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严惩。

其三,行政法的每一步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对宪法进行了很好的填补与完善,对宪法的修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对宪法原则的规定往往是立法者在当时那个主体环境下的主观认识,随着社会生活及其时代环境的瞬息万变,往往之前宪法的规定会凸现其自身的不足与局限性。之前已注册成文的宪法晦涩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整个全局而言,宪法与行政法两者之间有绝大部分是完全重叠的,所以行政法在满足宪法的基本原则、总体精神的基础上,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发展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