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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民主逻辑关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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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民主逻辑关系

我相信在这样一个实践着的、本应相当成熟的领域里还需要大量的文字和精力来辨析概念,并不是件很正常的事。我能想象得出这个概念辨析的任务为何如此繁重:政治学本是个庞大的领域,在这样一个缺乏系统性理论的领域里,任何概念都需要表明它在各个对立关系中的立场,任何概念都需要与这个领域里一切可能的问题相关。简单说,政治哲学缺乏规范、系统的理论结构,理论只能以概念为中心展开,所以即使我们沿着分析的方向走得再远,也只能使概念后的尾巴越来越长,而不能使理论更加清晰。

我想,政治哲学需要有方法上的突破。在政治领域,我们不仅仅需要精巧的分析,需要把问题分解,使理论更细致,也需要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看到不同问题之间的关联,需要有全局性的认识。全局性的认识如何得来?第一不再把重心放在概念上,而要着重分析概念之间的关系,以理清理论的脉络;第二需要把关系连接成一个结构,使理论结构化、模型化,这需要引进模型化方法。概括起来说,分析使我们的认识深入,在分析的基础上,还应该有个综合的过程,才能得到完整的认识。基于这个认识,本文希望作个尝试,把政治学中最重要的几个概念作个联接。

按照比较一致的意见,专制和宪政是一对对立的概念,宪政是专制的反面。当然因为大多数人关注的是宪政,对他们来说,理解这种关系只是为了理解宪政概念,并无其它意义。现在我们把注意力转移到关系上来,考察这个对立关系本身。

(一)、这个对立关系的实质是什么?我们从专制概念开始。专制指专断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无条件的绝对性,在这里专制指对一种政治形态的概括。这个概括所针对的不是政治的全部,而主要是作为一种权力的政治,政治的其它内涵并不为它所重视。作为一种政治权力,专制指被垄断了的政治权力,权力只属于一人或一个小集团,其它社会成员只是权力的被动承受者。

在实际应用中,宪政概念的内涵要比专制丰富得多,但我认为之所以如此,与以概念为核心的理论结构和这个理论中宪政概念所处的重要地位有关,理论实际是通过宪政这个概念来展开的。我们先忽略这一点,只在与专制对立的意义上来理解宪政。在专制的对立意义上,宪政概念所针对的应该仍然是政治权力,但因为权力只是政治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与专制相对的宪政不应理解为权力不只属于一人或一个小集团而属于所有社会成员。因为政治的产生建立于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政治事务从来就不是所有人的事,而只是部分专门从事政治事务的人的工作,政治权力只可能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上。宪政这种政治形态也不例外,在宪政下政治权力只属于从事政治活动的人。

与专制对立的意义,是指掌权者的政治权力不再是一种绝对的权力,他们对于社会大众的统治不再是无条件的,相反,他们的权力受到一种制约。当然,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可以有多种形式,宪政只是其中的一种,但我们仍然要说宪政和专制是对立关系,是因为其它形式的制约是不常见的,不持久的,宪政才是更为稳定,长期有效的制约形式。它已经成为主要的制约形式,将来它可能是唯一的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形式。宪政中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来自政治权力的承受者,也就是掌握政治权力的集团之外的社会大众。这种制约有别于政治权力本身,它是另一种形式的,否则它只能抵消政治权力,使国家结构趋于瓦解。这种制约其实是对政治权力的一种规定,它只是对政治权力的一种限制,限制掌权者产生方式、权力运用的方式和运用的范围。

所以,专制权力是一种绝对权力,所谓绝对,指这种权力不受限制,而宪政之下,政治权力是要受到制约的,一个没有限制,一个受到制约,这就是专制和宪政对立关系的实质。当然,专制和宪政是两种政治形态,这两种政治形态之间的区别是广泛的,并不仅仅在于权力是否受到制约。我们把权力是否受到制约作为两种政治形态之间对立关系的实质,包含了一个隐藏的认识,它是这个结论的一个前提: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是形成专制政治各种具体形态的基本原因;政治权力受到制约,才导致宪政与专制两种政治形态之间产生巨大差异。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权力是否受到制约,也可以作为区分专制和宪政的标识。

(二)、有必要更深入地考察这种制约关系的实质。

先看看专制政治。我们知道政治权力是支配别的社会成员的权力,它寄身于掌权者的行为中。掌权者的行为必然是自利行为,也就是说从掌权者的立场,运用政权权力的结果必然要给自己带来好处。政治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如果掌权者的利益和权力的实施对象的利益都指向一个共同的东西---社会财富,权力关系必然意味着一种对立的利益关系,权力能给掌权者带来利益,就必然要损害权力对象的利益。也就是说,在社会财富的分配这个方面,掌权者必然运用自己的权力影响财富分配,从而侵犯其它社会成员的利益,使自己获利。

如果政治权力是完全不受制约的,掌权者利用自己的权力侵犯其它社会成员的行为就没有止境,这种情况下,社会就有在专制者的侵害下破产的可能,社会的生产结构可能崩溃。然而我们在历史上并没有看到这种结果,专制集团对社会的侵害并没有达到无法收拾的地步,相反我们看到,专制集团是自我收敛的,即专制集团其实在自我控制。他们为什么会自我控制?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如吴思的“血酬定律”所揭示的,专制集团为自已利益最大化而限制对社会的过度掠夺;其二是因为存在社会反抗的压力,在这个压力下专制集团不得不自我约束。

专制者因为反抗的压力而自我约束,可以从中国古代历史中得到证明。各个朝代的开明盛世之形成,无不与皇帝勤政、加强吏治有关,而王朝的衰落,则主要是庞大官僚系统失去控制,社会被肆意掠夺所至。专制者自我约束其实也可看着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制约,如果忽略“自我约束”这个中间因素,我们可以说,社会可能的反抗形成对专制集团的制约。即是说专制政治下,政治权力并不是完全不受制约,只不过这种制约是通过专制政权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出来的,以专制者自我约束的形式实现。它依赖作为组织的专制集团的理性化,但这种组织的理性化其实是难以保证的,所以这种制约关系的稳定性很低,难以避免因专制集团对社会的过度掠夺而走向暴力冲突的结果。

宪政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则完全不同,这种制约关系是制度化的,是一种人为的规定,并且它是强制性的。在这种制约之下,政治权力被纳入一种规范之中,难以被利用为掌权者牟取私利的工具,社会不至因为掌权者的原因受到严重侵害,因此社会也不会产生对政权的反抗,社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得以长期保持稳定。其实宪政中,社会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是以政治制度的形式存在的,这种制约关系已经被包含于政治结构之中。这种制约关系是一种受控的政治关系,而专制社会中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只是一种自发的社会关系,这是两种制约关系的根本区别,这也是宪政和专制之间的真正区别。

因此通过更细致的考察,我们看到专制和宪政的根本区别在于专制政治制度中不存在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制约来自社会的反抗;而宪政之中存在对政治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制度化的。也就是说,专制的政治制度中不存在对政治权力的制约,而宪政制度中有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在专制社会中,社会必然会受到专制集团的侵犯,社会的反抗只能限制过度侵犯的行为,并且社会的反抗必然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带来社会的损失;而宪政,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三)、显然现有的政治理论已经满足于以上分析。但把着重点转移到概念间的关系上来后,我们的视野会开阔很多,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到,专制和宪政之间,并不是一个平行的关系,这个关系有方向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中,总是先有专制政治形态,然后由专制政治形态过渡到宪政形态。专制政治总是在前,宪政形态总是专制政治变化的结果。在历史和现实中,这是一条有极高稳定性的规律,已经建立宪政的国家无例外都是其体现,没有建立宪政的专制国家大多产生了这样的运动,使其政治向宪政的方向推进。我们有必要问,在专制和宪政的关系中,为什么具有这个方向性?从专制到宪政,为什么会成为一条社会规律?

只需要一个常识,就可以得到证明。从科学给我们的世界图景我们已经知道,世界处在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过程中,在人类历史这个阶段,社会作为一个结构体,是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进化出来的,组成社会结构的任何一种社会关系,也都是进化的结果,是发展出来的。这一点同样适合政治制度,政治制度中任何一种关系,都是从无到有发展出来的。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专制和宪政的区别,在于政治制度中是否存在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专制政治中不存在制约,而宪政中,存在社会大众对掌权者的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关系有别于权力关系,是一种新的政治关系。由此可知,相对于专制政治制度而言,制约关系是政治结构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新的关系,包含制约关系的宪政只可能是没有制约的专制政治发展的结果。因此,专制和宪政的关系具有方向性,宪政是专制发展的结果。

由此可见,只要相信社会是发展,人类社会必然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巧,那么我们就应坚信,专制政治必然会过渡到宪政,宪政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必然方向。

(四)、我们知道了从专制到宪政是一条社会规律,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体现,是一个具有必然性的过程,这就产生新的问题:从专制到宪政这个过程,是如何实现的呢?它既然是一个进化过程,这个进化的机制是怎样的呢?这是个庞大的课题,也是个极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但在我们现有的认识基础上,它并不是无法解决的。以上的分析,是我们理解和分析这个问题的基础。

上面我们已经分析到,宪政之所以与专制对立,在于专制政治中没有对于政权权力的制约而宪政中有这样的制约,这种制约关系是生成出来的一种新的政治关系;我们还知道,有无对政权权力的制约,是产生其它具体形态的一个基础,是区分专制和宪政这两种政治形态的标识。由此可见,政治制度中包含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是一个关键,这个关系如何产生,是解决专制到宪政这个过程的关键。

上面我们还分析到,专制社会中,在政治制度之外也存在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即社会对专制政权的反抗。这种制约基于社会和专制集团的对立利益关系,来源于社会的利益要求,它的主体和宪政中的制约者一样,是掌权者之外的社会大众。根据这个分析我们可以断定,宪政中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应该是这种制约发展而来,社会的利益要求是推动宪政产生的动力。

关于在社会的利益要求推动下宪政如何产生的问题另有专文详述,这里只简单说明其内含的逻辑。

1、首先应该认识到,在宪政中真正制约政治权力的不是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只是结果,是制约的形式,真正的制约者是社会大众;

2、在社会中孤立的个人是没有力量的,社会大众之所以具有制约掌权者的力量,是因为他们的利益诉求是组织起来的,这种组织是有明确政治诉求的政党,政党和它们的支持者是有力量的政治势力,是制约掌权者的主体;

3、怎样从专制社会中产生多元、独立的政治势力是从专制到宪政的关键,而政治势力的多元化依赖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元化,一般是市场经济提供利益格局的多元化,所以市场经济是宪政产生的条件;

4、专制政权总是要控制社会,打击自发的政治势力,所以自发的政治势力难以发展得具有足够的力量来制约掌权者,在大多数的国家里,总是要借助社会对于暴政的暴力反抗来推翻专制政权后,才能开始建立宪政的进程,这两者的结合就是民主革命;

5、专制政治结束后,各种政治势力通过政治博弈,达成分享权力的协议,分享权力必然要规定掌权者的产生方式、权力的使用规则和作用范围等,于是政治权力才第一次在政治制度中被制约,宪政因此而建立起来;

6、暴力会导致政治势力此消彼长,不利于实现各方妥协,过度的暴力会导致宪政建立过程的反复。

以上是从专制到宪政的进化机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专制政权结束后才会开始宪政进程,所以宪政大多在政权更替中产生。宪政的建立依赖各种政治势力的妥协,依赖它们之间达成分享权力的协议,所以从专制到宪政的过程与以往专制政权之间的更替有根本的区别,宪政的建立有特定的条件要求,如市场经济、军队非政治化等。

民主这个概念本身,有古典民主和现代民主之分。古典民主仅仅是理想形态,之所以仅仅是理想形态,在于它是一种有缺陷的民主观念,其缺陷在于它忽略了政治的专业性。现代民主是一种现实形态,它是对现实政治的归纳,所以现代民主思想极为庞杂。本文的民主只指其现代民主的含义。

现代民主是一种制度形态,它是现实民主政治各种制度的总和,这样的定义可以排出一些依托于民主概念来展开的分枝理论,简化我们的分析。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已经得到了充分的研究,这种关系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只作简要分析。

如前分析,宪政着重于与专制的对立,这个概念关注的是民主政治更本质的方面。这个方面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也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宪政是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条件。

从前面分析我们知道,宪政确立的条件是各种政治势力达成分享权力的协议,这个协议便是新的政治框架,它确立了各方政治活动的形式和范围。在这个框架下,各方关注的重点从政治权力转移到关于权力的规则上来,这些规则就是各种具体的政治制度。在各种政治势力的关注下,具体的政治制度逐渐成熟起来,“三权分立、权力制衡”、选举制度、任期制度等等成为极有效的、普遍的民主原则和制度,这些制度的总和就是现代民主制度。

由此可见,就和专制概念所关注的是造成专制政治形态的绝对权力一样,宪政概念关注的是导致现代民主制度产生的那些核心内容,有了这些内容,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必然会建立并成熟起来。宪政是民主的逻辑前提,它自己又包含于民主概念之中。

放到历史中来,宪政是专制制度结束后,最初建立的民主制度,这个制度是一个框架,是初步的、不成熟的。但是在这个框架下产生了一个动力,使得各种具体民主制度被设计出来并不断调整,从而使民主制度成熟、完善起来。宪政本身已经包含了这个必然性,民主制度必然渐进完善起来。

社会是一个系统组织,这个系统是进化发展的,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是一个进化过程的结果。对于政治制度,虽然我们可以从制度形态的角度来描述它,但这种描述不是认识的目的,对社会的认识,最终应该得到一个进化的图景,关于政治的理论应该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进化过程。

从专制、宪政、民主这三个最重要、最具概括性的概念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也能得到一幅进化图景:专制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在特定条件下,专制政权垮台后建立了宪政框架,在宪政的框架下,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政治制度逐渐演变为成熟的现代民主制度。透过进化的图景,关于民主的政治理论变得清晰了,我们不必再在概念上纠缠不休,概念在结构中清楚明白。

自由主义理论是关于民主的政治理论,因为方法的局限,这种理论是有缺陷的。自由主义的研究只能得到一个静态的政治形态,它是关于现实民主政治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看不到民主政治的由来,也看不到民主政治的发展走向。如果说这种研究对于民主国家的制度构建是有意义的,它对于专制国家的民主化问题就力不从心了。如果一定要套用这个理论,必然使我们对于现实的认识出现偏差。

如本文分析,民主化过程应该包括两个阶段。其一是宪政的建立,因为专制社会本身存在一个稳定的负反馈调节循环----用相空间来表示,专制社会处在一个小型的洼中----专制社会要向民主社会这个大洼前进,首先需要在一种力量的帮助下跃出小洼,这个过程就是宪政的建立,它是一个突变过程。第二个阶段是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它是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完善期,是一个渐进过程。自由主义理论正是关于第二个阶段的理论,它几乎完全忽略了第一个阶段的存在,正是这种忽略,使得自由主义在中国变得极为尴尬,它使得以自由民主为最高价值的自由主义走到了它的反面去了,使本来是一体的经济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变成不共戴天的仇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在人类历史上代表两极的两种社会形态之间的差异仅仅在于“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之类鸡毛的颜色差异而已。

这种荒谬的状况却是中国理论界的常态,知识分子们满足于空谈,因为总是有人在听,没有人行动是因为理论上没有说。这种局面不是道德的问题、勇气的问题,而是知识的问题,进一步说,是认识的方法问题。中国的自由主义理论需要有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