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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的迅速发展,具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市场发展,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我国的商事登记改革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开始实行的。本文将基于我国商事登记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改革所取得的成果、面临的挑战等进行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和立法展望,以促进我国商业登记制度更好的发展。
1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
1.1商事登记制度的含义
商事登记是指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的程序,由当事人将商事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在我国,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为之登记。由于我国现存的商事登记制度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经不相适应,于是在我国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13年11月,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开始。在中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我国决定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不仅取消了原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硬性规定,同时将经营范围的登记注册和审批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变更为“轻审批重监管”,这次改革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促进了商事主体的投资热情,对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具有着重要意义。但在改革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如由于取消了资本实缴使得商业风险变大,企业信息不公示或者信息虚假增多等,都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制造了更多的混乱,说明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仍需不断发展和完善。
1.2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成就
从市场主体的数量增长中可以看出,自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经获得了较大成效。不仅方便商事主体进入市场,还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热情。同时也可以从企业数据看出,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例如注册资本认缴制和企业信息公示等,使得新增企业数量呈快速增长的势头。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降低注册难度、缩短注册时间是得到人们广泛认可的最有成效的政策。这项政策使得创业的人们能够切实的享受到程序的简化,政府服务优化,创业门槛降低等方面的便利。那种让当事人跑多个部门,提交多次材料,盖多个章的办理过程已经不复存在。这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说明我国已经告别单一制的政府监管,迎来社会各界共同治理的大趋势,将从“重审批轻监管”逐步走向“轻审批重监管”。这样的商事登记制度模式不仅可以增强对信息数据的共享,同时能够为我国的信用建设体系作补充。我国正在努力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因素,这是与“全能政府”的告别,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我国的商事登记机关,正是运用经营资格与主体资格相分离的模式,弱化国家行政的强制干预。在当今时代,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有利于破除信息垄断,使信息不再受到部门利益的限制,“大数据”将成为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全国联网的方式改变了过去登记信息只有工商部门一家获知的状态,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能够在方便当事人的同时使信息的相互连通成为可能。同时,“先照后证”的政策使得监管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有助于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能够提高对企业质量的监管,也有助于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
2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展望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承载着政府公共行政任务和公共管理功能的制度体系中最为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商事登记具有确认功能、保障功能、公示功能、服务功能和经济管理功能,但最基本的功能应该是市场准入和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商事登记还不算成熟,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尚未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处于起步阶段,商事主体自身道德强化不足,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依赖性较大、期待值较高。
2.1统一立法、推进《商事登记法》出台
在我国,由于商事登记法律零散的规定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使该制度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影响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应有的权威,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规章的构成比例过高,容易出现地域保护和行业政策倾向,甚至带有浓厚行政色彩、长官意志的官方政策也趁机变为规范性法律性文件,成为某些人规制“利己”市场秩序的工具。所以,出台权威性的商事登记法很有必要。将商事登记的相关内容立法是实施具体规章制度的基础,能够为下级政府制定更加符合当地情况的商事登记制度提供蓝本,有利于在商事登记部门的具体工作当中更好的发挥作用。当全国各级政府都能够认识并且正确适用商事登记立法时,立法的作用才能够被更好的体现出来。《商事登记法》的出台应该优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事登记范围必须明确。应明确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制定统一的表格模板,对于申请人缺少的材料,也要规定便捷统一的补充程序。应明确规定只有所有材料完整之后才能到审批部门进行审核。第二,应厘清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在商事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这几个环节过程中,只有保证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能够认真履行其职责,才能够提高商事登记的整体效率和质量。所以明确各个部门的权限能够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有利于厘清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第三,应该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在商事登记过程中如若出现滥用权力、消极怠工等情况出现,应该及时作出处理,避免出现由于部门问题导致商事登记人难以获得登记的情况出现。第四,对于申请人出现的违法行为也要作出处罚,在当事人出现无照经营或者超出经营范围时应受到相应惩处。
2.2细化改革措施,发挥地方立法的灵活性
商事登记法的出台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想其成为真正行之有效的法律,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补充、修改和完善。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省、自治区、市等都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些差别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也存在于经济、文化以及生活方面。因此,这部法律必须能够考虑到各个地方普遍出现的问题,也要具备一定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以便于地方政府的适用和调整。但由于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尚未建立,所以为了避免因统一立法的缺失而导致各地出现混乱,有必要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在商事登记立法方面的自主性,只要地方政府现有的商事登记程序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中央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尊重地方政府在有关商事登记方面自治的能力和权力,并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同地区的情况施行不同的政策扶持。只有适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才是最合适的,避免出现一个标准衡量,要因地制宜的完善各地的商事登记制度。而在商事登记制度发展的大趋势下,地方各级政府需要将中央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目标尽快贯彻落实,细化改革措施,落实改革措施。
2.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正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而商事登记的一项重要作用就是公示商事主体的相应信息,从而保护交易双方的安全。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只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所以双方相互了解彼此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状况变得十分必要。但由于商事的目的本就是追求利益,虽然实现双赢是大多数商事主体合作的主要目的,但根据经纪人假设,每个人都是自私的,尤其在从事商事活动的过程中,彼此都想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信用平台是实现商事主体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最佳方式。如果能够将各个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通过统一的权威性公共信息平台予以公示,既能够为消费者和商事主体提供便利,让商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减少其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还可以为政府部门维护秩序做好监督工作提供了渠道。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持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还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不能够直接在全国推进,而是可以再某些地区进行试点,等到相应的问题都解决得到较为成熟的模型后再加以推广。为了为商事主体建立一个讲信用的良好经济坏境,还需要对一些不诚实不守信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将其行为公示于众或拉入黑名单,让那些市场主体不敢失信。同时要督促各级政府通过建设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和相应的跟踪系统,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时的反馈到相关部门,更好的促进全社会形成守信用讲诚信的良好风气。
3结语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起步较晚,仍旧处于发展阶段,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着很大差距,但从2013年起,我国便进行了如火如荼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推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推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既要将政府和市场明确的界定开来,让两者不再相互交叉捆绑,明晰其中的关系,同时政府也要做到适当的放权,将应有市场自主调节的部分交还给市场。这样不仅能够鼓励企业创新,还可以激发投资热情,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政府也不能够一味放权,还需要在维护好市场交易秩序的基础上维持公平正义,只有将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和谐统一起来,才能够更好的释放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商事登记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一项基本制度,具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必须要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要知道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无法一朝建立,但也绝不可停滞不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前景是光明的,但其道路是曲折的,需要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遵循其发展的规律,不断摸索不断改进,以推动其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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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项琳涵 单位: 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