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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立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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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立法论文

一、维护行政立法中的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行政立法听证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既维护公共利益,又充分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实现这两者的平衡是听证会的最终目的。通过以下列举的案例,让我们更能清楚的知晓行政立法听证中,听证会召开条件、听证会参与代表等等一系列因素对于公共利益的影响,从而更好的把握如何通过行政立法听证会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

(一)案例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迅速的增长,但是由于之前缺少对停车场的规划,导致公共停车矛盾非常突出,故上海市政府拟制定《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缓解各种“停车难”问题,给广大公众带来便利。2011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表“关于举行《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本文以该次行政立法听证会为分析材料,就听证中折射的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权衡,探讨一些法律问题。

(二)召开听证会的条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根据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1.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与私人利益相对的社会所有公众主体欲求需要的转化形式。公共利益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即条例中所指的“切身利益”。2.听证成本与立法效益之间关联对选择听证的影响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规定,决定行政立法听证是否举行的条件包括,立法事项是否涉及公民利益以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此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关系。从该听证事例看,由于“停车难”问题涉及广大的普通公民,并且他们对此如何解决有着重大的意见分歧,因此通过举行行政立法听证会是最方便,且最能听取意见的程序之一。尽管就我国而言,立法听证的程序性较强,组织工作量大,投入成本比较高。立法听证的过程是繁冗而漫长的,从前期的准备工作到中期的举行,再到最后的确立,这个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必须经过这样一系列的程序,才能达到最终我们所需要的结果。所以立法听证会的存在有着很大的必要性。此案中,该草案的制定为什么要选择听证会?主要原因是由于听证成本与立法效益之间的关联。通过听证会,可以最方便也是最高效的达到我们所需要的结果,让我们更快速地知晓公众对此提出的异议,从而可以总结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因此,综合各方面比较而言,听证会都是最好的选择。

(三)听证会的参与代表是否代表了公共利益2012年2月10日发表了此次“《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公告”名单。名单中共15人,其中包括:一是市民代表(4人);二是停车场(库)经营者(管理者)代表(4人);三是停车行业协会代表(1人);四是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代表(5人);五是市律师协会代表(1人)。那么,这些行政立法听证会的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了公共利益,“公民如何参与行政立法听证”这一问题将是笔者分析的重点。公民可以在指定地点或通过电话、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成为立法听证陈述人,报名者除了要符合报名规定的有关标准,还要提交作证的书面内容,由组织者决定。参加立法听证的听证陈述人的确定除了遵循报名先后原则,也考虑代表性和不同观点的平衡。目前实践中除了自愿报名的外,有的地方采取了邀请和公开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这是我国立法听证实践探索的一个特点。确定听证陈述人后要用书面形式通知或在媒体公告听证陈述人名单。为保证听证会的有序进行,各地人大还组织听证陈述人进行培训。就上海而言,如今遴选行政立法听证会代表的公告方式主要有,报纸、媒体、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等途径。首先,我认为这样的公告途径太少。召开立法听证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真切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所期盼的是,扩大公告的途径,让每一个和此息息相关的人都可以参与到其中来,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听证会的公正性。其次,报名的方式也太过单一。在首次公告中包括三个附件:(1)立法听证会议题;(2)听证代表报名表;(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需要在网上填写《听证代表报名表》的全部内容,并于指定日期之前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虽然说,如今科技飞速发达,什么都可以依靠网络,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熟练使用电脑。例如,4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以他们的生活经验,以及现在所处的生活状态,他们很愿意参与到听证会中来,但是这样的报名方式很可能成为他们的障碍。

二、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展望

听证制度是民主政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如何在行政立法听证中,听取民意,真正做到维护公共的利益,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存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缺失、听证制度规定不明确、公众社会认知和文化认同程度低、制度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低等一系列问题。开门立法、尊崇民意,让百姓拥有话语权,这是立法民主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立法工作中的实际运用。立法是充分反映民意,广泛征求民意的过程,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举行行政立法听证会就是一种重要的征求民意的方式。普通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立法中来,在此过程中,他们聆听了不同立场代表的辩论,自己的合理诉求最终在法律中得到承认和体现,实现了公民决策参与权,如此一来,这样制定的法律法规就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公众遵守法律就有了前提。所以,我们要将这些法律规则以及政治文件所确认的立法参与权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的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不断研究、探索、不断开拓创新,促进公众广泛、有序地参与到立法中来,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立法公正、执法为民,也才真正发挥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与长远性。

作者:闵丹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2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