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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家眼中只有法理没有法律,在执法者手中只有法律没有法理,普法者的使命是将法律交给人民,惠泽众生。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力地推动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在依法治省的道路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丰硕成果,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安徽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农村的重要地位自不待言。安徽还是全国粮、油、棉生产基地等农产品产量最多的省区之一,是全国重要的粮、油、棉生产基地。
我省农村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或制约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安定也决定了全省社会的稳定发展。从未来发展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也在农村。回顾我省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深深感到,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同样在农村,要想在农村形成一种法律理念,显得任重而道远。农村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关系到依法治省的成败,关系到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在推进依法治省的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农村的民主和法治建设问题。这里我们且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些许思考,试阐述如下。
一、我省农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分析
多年来,我省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提升。但在一些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一)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进步轨迹
为适应农村改革的需要,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撤消了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了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以宪法方式确立了基层自治制度。这在我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经过10年试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此村民自治开始步入规范化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轨道。据民政部门介绍,1998年以前多数地方曾先后产生了三届村民委员会,虽然从总体上讲也是一届比一届有进步,但仍然是初步的、不规范的,开始时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实际上多为乡镇领导指定,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经历了由户代表选举、村民代表选举到村民选举的过程。直到1999年和2002年第四届、第五届村委会,才真正从乡镇政权体系中独立出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据统计,在2002年全国第五届村委会选举时,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的情况下,选民参选率仍达到80%以上,这是非常了不起的,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安徽省是较早全面开展村民自治的省份之一,据省民政部门介绍,在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时,选民的参选率为85%.第五届村委会选举,参选率达到88.9%.在省社科院政法所直接调查的4个县,第五届村委会选举的参选率繁昌县为86.3%,铜陵县为94.2%,五河县为90.2%,泗县为96%,平均为91.6%.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绝大多数都由选民自主直接(海选)选举产生,大大提高了村民对村委会成员的信任程度,激发了农民积极主动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
村民自治主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途径实现。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是基层政治民主的体现,是实现村民共同心愿的基础和关键。因而村委会的选举,成为当前村民最关心的一件大事,选举前参照选举基层人民代表的办法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产生村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讨论提出候选人条件并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张榜公布,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阐述当选后的工作打算。对外出务工的选民由家庭或者村选举委员会通知到人,对于不能返乡参加选举而又不放弃选举权的选民,明确告知选举委员会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由选举委员会制作委托投票证,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规定每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二人。选举现场热烈而隆重。在许多地方,选举时都出现了令人激动难忘的情景:候选人竞争激烈,有的还动用财力、物力参加竞选;外出打工的选民或者候选人为了不耽误选举,有的不惜乘飞机赶回家。因为村民的重视,选出的村委会成员的综合素质逐届提高,如安徽省在第四届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中共党员占67.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5%,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90.7%;在第五届新当选的成员中,中共党员占69%,高中以上文化的占81%,平均年龄为41岁。乡镇干部普遍认为,村民参加村委会的选举,比参加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更加重视,积极性更高,原因就是因为村委会与他们切身利益的关系更加直接,更加密切。
五河县是全国的村民自治模范县,以村务公开推进村民自治是他们的主要经验之一。近年来该县一部分村正在探索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创新监督机制,即推行民主听证质询会制度—由村两委每半年或一年向自愿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报告工作,接受村民质询并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则限期解答。据介绍,这一制度能较好地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受到村民好评。
(二)客观评价现阶段农民的法制意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纳入正轨,改革开放政策提出并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渐趋复杂,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党中央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开始实施五年普法规定,至今我省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近完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村广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为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市场经济大格局的形成,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通过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和目前正在开展的“四五”普法活动与预定的目标尚有较大的差距,广大农村仍然存在着很多看似正常却与法不符的现象。
一是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从而直接影响了法律这一有力工具在农村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对法律的作用认识不足,总存在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就不会触犯法律,自己没有必要去学法,更谈不上用法。殊不知法律不仅调整刑事犯罪关系,还涵盖了农民的生活、生产、政治等方方面面,辟如农民建房,农民认为自己建房放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谁也管不着,其实里面就涉及了土管,村镇规划,邻里关系等多个法律法规。再如遗产继承,有的农民认为遗产归儿子而忽视死者父母及女儿的继承权等。再如在土地征用方面,许多农民不了
解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难以恰当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说明在广大农村虽然经过近二十年普法,但仍然有很多农民对法律认识不深,了解不足。
二是农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人民选。同时村级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农民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参政议政是行使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神圣权利和职责。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暗里利用村组织名义中饱私囊,侵害集体利益,坑害农民群众。
三是缺少权利意识,存在封建奴役思想。广大的农民群众受封建奴役思想影响,即所谓的人治,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甚至没有感觉,但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权力对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律规范,滋生腐败。
(三)农村法治建设薄弱的现实
法治的社会渗透力不足。在我国已经建设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几级政府,而党组织也深入到农村,国家政权对基层的是渗透力不可谓不强,但国家法律在农村的推行还存在种种困难。其表现主要有:
一是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处于滞后状态。从法律的分布来看,其中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多为城市而立法,而关于农村的法律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足以适应时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从立法的过程来看,我国制定法律多采用自上而下的立法形式,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往往更多的取决和体现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他“左邻右舍”机构的意见有时也能发挥一些作用。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声音和利益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农民与市民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机会和待遇的不平等。在这种状况下,所制定的法律往往与农民的实际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相脱离,从而使某些国家法律、法规难以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再如农民进城的暂住证问题,导致了孙志刚事件的发生,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这个问题并未得到完全解决。
二是执法过程的不严肃对法治造成损害。在当今农村,还存在少数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现象,这些都大大贬低了国家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形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在乡村社会难以贯彻执行,影响了法治建设在农村的进程。
三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还存在较大差距。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农民通过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应该是比较容易的,但是由于诉讼过程的繁琐、复杂、高昂花费、司法腐败、人治干扰、某些执法官吏的运作效率低下和办事不公等,致使农民耗了很大的成本和代价去打官司,但自己的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和落实,从而导致农民丧失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抑制了农民对寻求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造成法治建设在农村更加举步维艰。
二、我省农村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探究
我们认为,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主要有:
(一)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地区法制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据有关部门统计,1990年制定的小康水平的16项指标,到2000年实现了13项,其中未实现的3项都与农村有关。我省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省,农业和农民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全省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存在,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落后于其他行业,于是农村就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据安徽省统计局《2003年安徽农民收入现状分析》一文分析,安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势头出现较大回落。据省农调队对310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测算,2003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127元,比上年增0.4%.但是,农民增收基础不牢,增长乏力的问题依然严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滞后使农民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继续下降;以及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纯农户收入增长更为困难,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逐年走低;在农民外出就业空间愈来愈有限的情况下,农民在本地劳动和外出打工得到的收入不断增加,因城乡经济劳动生产率提高不一,商品生产程度和技术集约化程度不一,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且这种收入差距将长期存在。
第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业效益差,必将严重影响到多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1990年为1:2.2,2000年为1:2.79,2001年为1:2.90,2002年为1:3.11.目前我国农村尚有3000万人处于贫困状态,农民住房非常简陋(极少数地方还是茅草房)、用牛耕地、饮用非净化水的人还不在少数。我省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第三,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同城市比较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田水利设施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的现象相当突出,交通、电力建设严重滞后,至今我省仍有极少数村庄不通公路,用不上电,尤其是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缺少基本的条件。农村人多地少本来就是制约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因素,粮食基本自给以后,又出现了城市过度扩张,不珍惜甚至乱占、乱征、乱毁耕地的现象,可以利用的农用土地日益减少。农村现有的土地不仅不能让农民致富,随着人口的增加,农民生存都将面临威胁。
第四,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缺少社会保障。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大大落后于城市,全国不少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在农村普及初中教育,在城市普及高中教育。在医疗卫生方面,农村医院的数量、医疗设备、医生的人数、技术水平、拥有的床位数等都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据2003年9月5日《发展导报》转引新华社公布的数据,我国的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2000年农村人均卫生事业费12元,仅为城市人均卫生事业费的27.6%,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的70%,而农村的卫生费用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3%.农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本来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近年来由于种田效益太低,不少农民弃田务工经商或者抛荒不种,然而地上的负担不能减免,其保障功能随之降低甚至丧失。反观城市,不仅吃“皇粮”者各项社会保障齐全,就业者也可享有基本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即使是一般居民,如果收入低于平均水平还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前应
加上“城市”二字)。在不少地方的农村,连无依无靠的“五保户”的生活也要由其他农民来负担。
(农村教育、卫生事业落后是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据调查统计,全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比例亟待调整,目前的现状是:乡镇财政投入占78%左右,县级财政投入约占9%,省市(地)财政投入占11%,中央财政投入仅占2%左右。众所周知,在多数地方县级财政紧张,乡镇财政普遍负债,要他们拿出很大的财力投入教育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正是普及义务教育难以落到实处的原因所在。全国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0%,而在校大学生中农民子女只占30%,30%的城市居民的子女占据了70%的份额。并且农民子女上大学以后,极少有人回农村工作,致使农村的人才资源十分匮乏。目前农村每千人才有一个卫生员,而城市大约每二三百人就有一名医务人员和一张病床。这种巨大的反差,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需要从维护宪法权威和推动宪政的高度来逐步加以改变。)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民主法制意识是属于社会心理和认识层次,它主动或被动地适应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影响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影响到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长期的封建社会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封建意识在许多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在广大的农村还有很大的影响力,有时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思想统治,又没有经过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天授皇权特权统治的人治思想源远流长,广大农村深受其害,建国初期近三十年又处于与世界各国近于隔离状态,对资本主义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更是知之甚少。使得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但我省农村的大部地方仍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阶段,没有形成严格的社会分工和社会保障机制,农村很多地方的封建伦理规范和乡土规范还占绝对支配地位。因之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一些农村地区至今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许多地方,传统的人治思想对农民的影响比较深。农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是忍受,其次是考虑以非对非,最后是寄希望于明君和清官。在任何一种方针、政策的推行过程中,人们都是寄希望于领导者的指示,他们都是在被动地接受,而没有过多地去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他们自身的需求。这些都是缺乏法治意识的体现;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
(四)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农村地区,地域的间隔、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律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极少数基层干部为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存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以权压法的现象,有的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恶人恶事不闻不问,使广大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认为学法无用,使得有的农民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在一些地方出现裂痕。有些人还故意歪曲事实挑动不明真相的农民群众对抗政府,使法律在农村很难得以真正实施。这些极少数基层干部的消极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使得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影响了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法律在农村不能真正效地实施,社会腐败现象的存在和一些不公平事件,政府没有足够重视,都是重要原因。
(五)国家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整。调整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很多农村农业问题不能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仍要运用伦理道德或乡土规范来处理,乡政府的临时处置权利很大,随意性很强,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很多时候找不到处理的法律依据,乡干部只能依靠自己的思维方式来临时处置,事件的处理方式与乡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认为还是干部说了算,失去了对法治的信仰。
三、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实施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省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基层政府和涉农部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明显提高,这些都为推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氛围不浓、机制不全、形式单
一、内容单调、效果不佳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农村的现状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农村不断变化着的现实状况,制约着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一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的普法对象难集中。二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趋于多样化,农民经济意识增强了,农忙与农闲的概念淡化了,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时间由个人自由掌握,农忙早出晚归,农闲外出打工挣钱多,学习时间安排难。三是现有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规范理解难,对规范的、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学法的积极性不高。四是乡镇财政普遍吃紧,村级财力更是入不敷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活动经费都无法得到保障。
(二)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
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素质
,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是基层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职责,理应抓好抓出成效。但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基层政府和领导忙于经济工作,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基层干部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追求短期政绩效应,而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是费时费力的“软”任务。由于认识不足,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投入的精力和财力十分有限,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对法律的职能有片面的认识。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把法律理解为是“治民”的。对法律中一些赋予公民权利和保障公民权益的规定不去认真宣传,甚至隐而不宣,怕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不好管,更难管。三是措施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虽然各级都制定了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但在实施和执行中,大多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很多地方的普法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一些地方甚至流于形式,应付了事。四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规范,检查不到位,监督不得力,协调不及时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工作做到哪里算哪里,随意性大,检查考核走过场。
(三)形式单调,内容平乏,效果不佳
近些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上,虽努力甚多,但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形式,缺乏富有时代气息、寓教于乐、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无法充分调动农民学法的积极性。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地区的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乡镇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普法内容的安排,都是原文照套上级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不能做到因地、因人制宜,有的放矢,使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素质、不同需求的农民接受着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学法效果。三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阻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我省农村法治建设的设想
农村的法治建设促进或制约着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纵观当前我省农村的各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到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农村要想紧跟时代的步伐,得到充分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奔小康,真正形成一种法律理念与氛围,建立起稳定、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只有走“法治”这条路,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还权于民,让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村扎下根。
“以民为本,还权于民”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是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保证,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根据前面对农村民主法治现状和成因的分析,当前必须通过实施“还权于民”,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发展。
第一,要把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突出推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而完善和建全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必须把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提到强化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全面实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四民主、两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层“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要将“四民主、两公开”切实融入到还权于民工程里。在还权于民工程中,要将“四民主”与“两公开”紧密结合起来,使其相互贯通,相互促进,使还权于民的工程体系完整、操作性强、目标明确。实行“两公开”,主要是把群众最关心的土地承包投包、征地租地、集体基建项目投标招标、农民负担、计划生育指标、村政建设等重大事情向村民及时公开,并形成制度坚持下来。让农民直接了解村务情况,参与村务管理,这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必要手段。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声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目标,发挥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把村民满意列为村组织工作的第一目标。公开、公示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作为两个公开的主要措施,防止因村务财务关系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变“秋后算帐”为“事前监督”,变“官管民”为“民监官”,真正把村干部的评议杈、监督权交给农民群众,便民主监督制度更趋完善、真实。在农村工作中实行“两公开”,不仅使农民对于“民主”、“主人”有了亲身的体验,提高了农民各方面的积极性,也使农民对于中央提出的政策有更深刻的了解,从而积极参与“村务”,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村民自治必须有法治的保障,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规制和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实现。比如村长的选举过程,首先应让农民意识到这是个所有村民的事情,选举结果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同时公布选举条件、公开选举过程,每个村民都有权监督,对选举过程提出质疑和意见,让农民意识到有法律在维护他们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律作为后盾,他们才能更积极放开地参与村务,民主和法治精神才能逐渐在农民的心中扎下根。
第二,要以村务大事民决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和涉农重大问题。还权于民就是农村大事由农民以集体讨论来决定,建立完善的村务决策、管理、实施监督制度,凝聚民主、形成合力。村务大事民决制是顺应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的有效形式。通过村务大事民决制将广大农民紧紧团结在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务民主管理周围。切实提高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民主权利,有效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防止村务将干部权力私人化、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倾向,遏制村干部腐败的源头,促进村务管理的效率。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达到责权利相统一,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使村集体真正成为全村村民的集体。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我省农村基层的村民自治,迫切需要理顺村民自治与乡镇领导的关系,防止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基层党政组织在包括村民自治在内的农村各项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任何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如果没有它们的支持或认可都是不能成功的。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党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3、4条中已经作了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要
理顺二者的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前影响村民自治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村民委员会缺乏政治、经济的信息资源,其成员自主能力弱,有的不懂得或者说不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另一个是乡镇党政领导凭借自身拥有的各种资源优势和习惯,把村委会作为推动中心工作和日常工作的一个环节而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使村委会不能或者无暇开展自治活动,结果是村委会成员由“当家人”变成了“人”。久而久之就有可能出现使村委会带领村民离开依法自治而跟着乡镇中心工作跑的行政倾向。另外,还有许多地方村委会行使或者越权行使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村委会藉此以行政决策者自居。目前,把村委会视为行政(政权)组织而不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看待的思想,不论在干部中还是在群众中都有着深厚的基础。在有些地方,村民自治的阻力主要来自县乡两级的某些领导干部,他们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太超前了,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在目前的条件下实行村民自治不利于基层的稳定。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对村民自治的不良影响,远远大于村民和村委会成员不会或不习惯自治。行政化倾向的危害在于它将引导村民自治组织离开政治民主和依法自治的法治之路,最终步入人治的不归之途。
在最近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先富裕起来的农民进入村委会的现象明显增加,社会舆论对此种现象褒贬参半。据《人民日报》2003年8月21日的报道,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在民主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时竟然出现了竞价拉选票的局面,结果一人以230万元的代价当上了村委会主任,二人以29.1万元的代价当上了副主任。这是竞选还是贿选?本来是很清楚的,奇怪的是竟然没有哪一个部门出面干涉。如果这种现象任其发展下去,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将无从谈起,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将会大大倒退。发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第15第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条规定的缺陷:一是“有关机关”很多,具体责任不明确,在实践中是“有关机关”互相推委,谁也不愿承担责任“;二是”依法处理“,依什么法不明确。这里所谓”威胁“、”贿赂“与刑法中的”威胁“、”贿赂“含义是否相同,即便含义一致,而刑法第256条的规定,是针对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是否适用于村委会选举,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二)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是推进依法治理的基础。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在普法过程中:
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
其次,要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当前面向农民普法的突破口。法律权威的树立,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是公民自身受到法律的关怀。农民最为关切的是涉及他们自身的权益,教育农民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治官、治吏”的功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就从物质利益入手保证了实行法治得到农民最有力的支持。要向农民宣传农村常用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办事和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能力,切实培养参政议政,民主议事的意识和能力。在开展法制宣传的过程中,我们对农民的法律教育,“送法下乡”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宣传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农民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还要使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只有“法律意识”的觉醒,才有维护权利的法律行动,没有法律意识的觉醒,就难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如负担过重是各地农民最为关切的问题,要通过普法让农民了解党和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坚决抵制巧立名目收取农民钱物。由于农民不熟悉建房、征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水利山林、合伙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服务人员要深入到农民之中,结合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抓住农民最感兴趣的问题,围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把民事纠纷往依法解决的轨道上引导,如此才能让法治精神在农民心中扎下根。
再次,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村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应充分利用党校,举办基层农村干部法制培训班,集中时间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也可以以会代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应承担起首要的责任,切实做好农村干部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要调动农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农村干部的学法培训状况进行考试考核,把学法成绩作为基层农村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推动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在宣传形式上,要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践证明,结合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案说法,最易为农民所接受。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栏、有线广播、地方电视台、网络、学校、农贸集市等,开辟法制宣传教育专栏,设立法律咨询点,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并抓住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常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另外,还要大力开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和指导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要为村委会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区域经济和社会事务,帮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民民主权利行为作斗争,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的社会文化事业,改善农村地区的人文环境,引导和丰富农民健康的文化生活,从精神文明建设入手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
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是其重要组成。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应该是现代法治观念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应当是继承民族精神、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的文化,它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而生。先进文化引导农民接受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传播进步的思想理念,弘扬民主平等的法治精神,建构日新月异的法治文明。在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当逐步加大对各项社会文化事业的投入。要倡导培育健康的乡
村文化,减少渲染暴力、色情等西方腐朽文化对农民的侵蚀,丰富农民生活的精神内涵。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法律文化,将积极促进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积极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积极推动执法环境的改善,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村乡镇的执法者更好地公正执法、严肃执法;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民更好地学法、知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弘扬这样的法律文化,就是弘扬了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现代法律文化只有与先进文化与时俱进,才能在发展完善中不断丰富自己的内涵。
(四)改善乡镇政府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乡镇各项工作的依法管理。
要加大对乡镇干部权力的法律制约和监督,在法治实践中努力树立法律正义。执法环节对目前农村地区法治环境的形成有较大影响,普法与执法实践脱节的问题在一些农村乡镇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有从执法这个环节入手,才能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虽然经过了长期普法,屡次培训,但至今仍有一些地方的乡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对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即更多地将“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未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应有的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乡镇、村干部的法律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与农民切身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考核,不过关的坚决不让上岗,以此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务,提高透明度,从依法办事做起,建立起农民对乡镇干部的信赖,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镇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推行政务公开,这对方便社会各界和群众进行有效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只有让农民享受到实行法治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参与法治实践才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现代法律文化的社会氛围才能在千百万人的实践参与中的逐渐形成。
(五)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维护农村的法治秩序。
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改善农村执法环境。农村基层依法治理活动要结合普法教育,结合实际,结合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如围绕村务管理、计划生育、集资提留、廉政建设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进行重点和专项治理,切实抓出成效。要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作为重要内容。要抓好农村执法活动,树立农村法治权威。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书,加大执法力度,改善执法环境,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坚决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和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对农村中特别是村干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加大打击查处力庋、法律有规定的严格依法办事,以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政府工作人员出现的害农、坑农事件,政府机关更应重视,还群众一个明白,有厉行法治来取信于民,决不姑息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新晨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司法所(办)、综治办和人民调解组织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要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认真做好村民来信来访工作。依法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恶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要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以法理社会为前提,而法理社会呼唤着法律文化的建设。营造农村地区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做起。要通过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将法治精神溶入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此才能创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释放蕴涵在广大农民中的巨大潜能,激发农民创造文明新生活的满腔热情,从而创造出一片繁荣安宁的小康农村乐土,实现我们父老乡亲的美好梦想。
〔参考文献〕
①韩俊主编《中国三农100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研究部编
②敬元沭《农村基层法律文化建设谈》
③肖方扬《村民自治: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
④黎福泉/邓棋均《关于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