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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组织的中国NGO
1.关于几个术语之间的关系。NGO为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我国官方文件里一般称之为民间组织,(但英语翻译仍为NGO);与之类似的概念还有NPO(Non-profitOrganizations,直译为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简称社团,狭义的是指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但在中国很多时候它又泛指社会组织,因此在外延上相当于NGO);第三部门(ThirdSector);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VoluntaryOrganization,VO);公民(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等。对这些概念,大多数业内人士在使用它们时基本上是指同一概念,只是表现出个人的偏好差异。一般而言,NGO强调的是概念的非政府的一面,即和政府的区别。NPO则强调其与企业的区别,第三部门强调的是与政府和企业的区别,公民社会则是从社会的非组织的角度描述NGO,志愿者组织则强调其志愿性的特征(王名,2002)。
2.关于NGO的界定,在国际上没有普遍的共识。目前国内学界对ngo定义,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种:广义的NGO是指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含单位内部的、以企业形式登记的、未登记的社团等)(王名,2002,张明,2001);狭义的NGO是指严格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即官方概念里的“民间组织”,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组织(齐丙文,2000)(还有一种看法是仅仅把那些纯民间的草根组织视为NGO,而把那些有政府背景的都排除在外)。中间的定义是在广义的外延上去掉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3.关于NGO的类型,有学者按组织的形成过程、领导层的产生、主要领导的身份和经费来源等四个指标,把中国NGO分为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三类(王颖等,1993)或根据其起源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三类;或者根据其是否实际进行活动而分为经过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经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社团,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社团和干脆就不进行任何注册的社团等四类社团(康晓光,1999)。也有学者主张以分层分类为原则,首先依照组织构成和制度特征,将其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两大类,对前者又可根据它们所体现的公益属性的类型,分为互益型和公益型组织,后者再根据组织的活动类型分为运作型和实体型组织两类(王名,2002)。
4.关于中国NGO的主要特征,除了NGO的非政府、非营利、非政党、非宗教、组织性、志愿性等共性外,也有较多的人关注中国NGO的个性。有人指出,中国的社团在外表上是新的社会团体,但在骨子里还是官办社团,这就是中国NGO的“形同异质”性。概括而言,制度的束缚是中国官办社团的“形同质异”的根源(沈原,孙五三,1999)。另有学者认为,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中国社团“半官半民”的法律地位,也迫使它要从“官、民”两种渠道寻找资源,并只能活动于“官、民”之间的中间地带(康晓光,1999)。从制度上分析,“官民二重性”是因为社团(可能主要为会员制组织——笔者注)的自组织成本高于官方组织成本的事实,使人们选择了进入官方组织,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这是以牺牲自主性为代价的(于晓虹,李姿姿,2002)。
5.关于NGO的生成与运作。一方面,从动力机制上分析,体制内的自上而下型的社团成立的主要动力是满足党和政府需要。其成立、活动、注销完全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是为典型的政府选择模式。它具有人均拥有量不足、经费不足、能力不足、结构不合理的缺点。与之相反,那些体制外的自下而上型的社团成立的主要动力是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由社会决定其成立、活动和注销的全过程,是为社会选择模式。这是一种更有活力和效率的体制,因此,中国社团改革的方向是从政府选择模式向社会选择模式转变(王名等,2001)。而另一方面,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虽然中国NGO登记管理的预审制使NGO的进入门槛很高,但我国的众多的NGO们还是公开的或“好好地”在社会上活动,就在于他们都获得了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四种合法性中的一种或若干种(高丙中,2000)。
6.关于NGO的监督与管理。有学者认为,中国NGO发展要跳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陷阱,关键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NGO的非营利性、使命与战略、项目以及组织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邓国胜,2001)。换言之,“中国公益机构公共责任机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强化外部监督,实现道德驱动的自律向制度化自律的转变”(周志忍,陈庆云,1999)。对于NGO的监管学界也提出了不同的设计,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NGO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也就是未定型的阶段,过分强调构建NGO监管模式可能是不太现实的。
二、有关NGO的几对关系
1.NGO与政府及政治的关系。(1)就结构性关系而言,政府与NGO关系体现的实质上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或者说是第一部门与第三部门的关系。NGO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化形式,特别是把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理解时,更是如此。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内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多元主义论”者认为,中国正在经历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市民社会正在逐步发育和成长。相反,“中国特色论”者则认为,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的变化,社团只不过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间层”,是政府实施社会控制的“第二纵向沟通渠道”。而“法团主义论”者强调,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确实发生了变化,但是出现的或发展的并不是多元主义的市民社会,而是一种法团主义结构(康晓光,1999)。有学者认为,作为第三种力量的社会中介组织起着沟通政府、市场、公民的作用(唐兴霖等,2002)。还有学者发现中国传统民间组织具有“双重部门与影子国家”的特点。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由公产权的界定所导致的民间组织制度化需要代表公允的国家的间接介入。这样,国家和社会在一个民间组织里同时存在,同时运作,民间组织遂具有了第一和第二部门的双重特征(张小军,2002)。此外,有学者指出,政府和NGO合作治理社会问题是第三域(ThirdRealm)的“去国家化”,它预示了一种政治创新——新型的协商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它可能影响未来第三部门和整体社会变迁的方向(朱又红,1999)。在该模式中值得关注的是NGO介入政府的传统“领地”,而且是利用国有资产开展社区服务,提供公共产品,这表明政府和社团相互借重,可能预示了一种合作主义的趋势。但它也蕴涵着风险,关键是产权的不明晰,它将带来治理结构上的问题,并有可能导致社会国家化的“复辟”,由是,其政治创新意义就打了折扣。
(2)功能性关系。就实然或应然的角度谈中国NGO与政府关系方面,有较多学者倾向于认为或主张NGO与政府合作的关系更具体地体现为合作与依存,冲突与摩擦关系(王名,2001;夏义坤,2002;徐永光,1999;朱传一,1999等)。当然,这其实是合作加建设性批评的伙伴关系,而此时的NGO已然是上层建筑的新形式的代表了(胡为雄,1997)。就所以然而言,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是公共职能社会化,这决定了政府改革需要并将推动第三部门的发展(吴锦良,2001)。也有人认为20年来社团的迅猛发展是“集权失灵”而非所谓“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的产物。社团具有关注社会问题、表达和综合特殊群体的利益、沟通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功能。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国际环境,在政府主导型现代化背景下,社会发展将经历国家对社会的绝对控制到国家法团主义再到社会合作主义的路径(康晓光,1999)。
2.关于NGO与企业及市场的关系方面,有学者在对日、美欧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从需求层次、产业结构、市场失灵的角度论述并提出非营利组织的扩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的观点(陈晓春,2000)。也有学者指出,在传统的市场领域和国家领域之间事实上存在一个政府和市场都无法作用的中间地带即第三域。因此,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在客观上呼唤“第三只手”——非营利组织——作为新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出现,因为它具有市场和政府所不具备的优势(王玉明,2001)。还有学者从资源配置角度论证,NGO具有弥补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的功能,从而具有一定的制度创新意义(刘银喜,2002)。还有学者从微观的开拓资金来源的角度探讨NPO与营利组织的战略联盟的可能性问题(乐为,2001)。总体而言,NGO与企业及市场关系的研究,宏观的、大道理的较多,微观的、个案的、实务性的较少,这也间接反映了我国NGO还处于初级阶段,较少关注与企业的合作问题。
3.NGO与NGO、公民社会及社会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在传统中国,作为大共同体的集权国家的强控制使代表民间公益组织的小共同体受到极大抑制。在现阶段,中国人是从两个方向进入“衙门与公司之外”的:在城市,是带有政府部门痕迹的社团,在农村是具有传统小共同体色彩的纯粹的NGO。中国第三部门的前途或许就在于前者摆脱体制束缚而后者弥补文化缺陷,在两者的良性互动中共同发展(秦晖,1999)。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对私人产权的确立使人们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公民组织的出现意味着组织化的社会联合由私域向公域的变动,它也预示着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和未来社会公民自治的可能模式及其演进路径(张静,2002)。
三、评论
1.要有宽广的视野。中国NGO研究如果仅就NGO论NGO,其视野显然太狭窄。从纵的方面讲,中国NGO研究应有一种大历史的视角或曰动态的、发展的眼光。脱离具体的历史环境研究NGO是不可能的,也没多大意义。从横的方面来说,中国NGO研究应有一种国际的视野。可以从历史的比较中找到理解问题的线索之外,似乎还可以从国际比较中发现一些有用的东西,如日、德、法等大陆法系的或合作主义思想占优势的国家中,国家与NGO的关系与普通法系的英语国家如美国国家与NGO关系模式大异其趣,倒是与中国NGO的特征有很多惊人的相似之处,这是偶然的巧合还是必然的趋同?有待学者去研究。(注:根据日本有关法律,NGO或NPO是居民自发组织,具有较明显的对抗政府的倾向,像在日本经济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经团联之类财界、业界组织不算在NGO之列,但按很多中国学者的理解(就像中国学者把行业协会视为NGO一样),这类财界业界组织应归于NGO范畴。如此一来,日本NGO与政府关系之密切就丝毫不亚于中国NGO与政府的关系,当然,其活动方式等也还是有较大的区别的。)
2.要有正确的态度。中国人对NGO的态度呈现出两个极端:Ignorance和Myth。从英文字面意义上讲,Ignorance是指由于无意的忽视(迟钝)或有意的轻视(傲慢)态度造成的主体对客体的情况缺乏了解即不清楚、不知道的状态。这种Ignorance一方面是说中国NGO研究缺乏自己的创见,整体上还处于概念引进和模式模仿的阶段,另一方面是说它视野狭隘,对草根的体制外的NGO关注不够。其原因,首先是因为中国NGO尚处在发育和转变之中,其力量尚十分弱小,在社会中的存在感不强,其个性也还远未定型,要对其做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须有一个长时期的观察过程。其次是NGO研究在中国原本是一片空白,要有从一个概念的引进到创新的过程或从工具学习到对现实的本土关怀的过程。
与很多人对NGO的迟钝或傲慢相反的另一个极端——Myth(神话),即对NGO的作用、功能等过分夸大和拔高,表现出一种明显的NGO崇拜倾向。个中原由,是因为很多中国学者在反省了精英主义的自上而下的激进改革路线之后,转而认为,通过基础性的自下而上的以市民社会的发展达致政治现代化是中国的不二法门,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遂成为其首要任务(邓正来,1999a,1999b),而市民社会就是NGO或是以NGO为组织基础的。简单地说,是对NGO抱有一种“新政治”的主观期待,期望这些新兴的第三种力量能担负起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并进而完成政治民主化的历史使命。但问题是中国社会未来的走向可能取决于三个部门以及第三部门内部各类NGO的博弈结果,而不仅仅是NGO或市民社会的发展。换句话说NGO或市民社会的发展仅仅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新晨
无庸讳言,我们研究NGO首先表明我们的某种价值关怀,也就是:从理论上把握我国NGO的特征、结构、生成、与外部的关系和活动规律等,在实践上弄清我国NGO发展的现状、包括数量、规模、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社会可能产生的种种影响、政府的应对之策,从而对NGO的发展提供某种指导与预测。这种期待应该是理性但又不乏热情的,是一种谨慎的乐观的态度。这是因为:对于NGO,无论我们是否或愿否注意到它,也不管是用西方的“NGO”、“ThirdSector”等概念,抑或是用中国的“社团”、“民间组织”等概念,它都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且对我们的社会正在并将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这个事实是我们必须正视并研究它们的根本理由。所谓谨慎是说,我们应该谨慎地借用西方语境的概念工具来发现“社会事实”——但要注意区别该话语系统在适用场域上的差异——防止削足适履甚至指鹿为马,并以谨慎的态度——既不漠视也不迷信地观察中国的NGO。所谓乐观,是指我们对NGO应该抱持一种肯定的态度。毕竟,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它自有其存在的理由,必定对我们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方方面面要产生影响。我们要做的是努力发掘其积极的一面,为我所用。而这一切又都将最后归结于这样一个远大的志向——借用西方概念工具并尊重中西方在文化和价值观上的差异,以中国的本土经验为基点,构建起中国化的NGO研究话语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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