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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监督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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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监督论文

1、海洋执法机制的行政监督必要性

2013年7月,“中国海警局”正式挂牌,标志着国家海洋局重组落定,海域多部门执法的时代正式结束,同时也意味着对国家海洋局海洋综合管理权力的进一步扩大。海监、海警、渔政、缉私队伍的并入,扩大了海洋局综合管理的执法范围。也对海洋执法中的行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海洋行政监督方面,行政监督机制缺失,既不利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海域恶性竞争、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与海域邻国关系难处等问题,也不利于提升海洋局的依法行政效率和公众形象。

2、海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特殊性

2.1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种类特殊。

与陆上行政执法不同,海洋环境和气候的特殊性决定了海上执法的全天候性和不确定性。海上执法工作的种类繁多,且各项工作专业性强,需要极强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才能胜任。在涉及渔政、海监、缉私、海警等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中,更需要执法人员的密切协作和部门间的紧密配合。

2.2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机制不完善。

执法机制不健全,没有法律规定出海上完善的执法范围和执法程序,不仅影响了执法任务的完成的效率,也无法对执法人员的工作结果形成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一些地方执法监察队伍人员工资(即基本工资)虽然列入了财政预算,但工资的后两块(生活补助、津贴)以及日常办公经费、办案经费还是与经济任务和罚没收入相挂钩的情况。一些地方执法监察队伍人员工资(即基本工资)列入了财政预算,只要还存在经济任务的导向,就必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诱导执法人员办案时注重经济处罚而偏离执法宗旨。

3、海洋执法机制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3.1机构内部层级监督难到位。

海洋执法的层级监督,往往需要上下级多个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而监察机关未能独立于监督对象,或者受制监督对象,再加上一些工作人员把私人关系和感情掺杂到工作中来,直接导致办案时间长、阻力大、难查处、难执结和执法监察权威的影响弱。在一些行政监督中,一些地方海洋机关领导以权代法从中干预、说情,致使执法监察工作难以开展,层级监督弹性因素强、法治程度低。

3.2行政规章制定分散联合监督无据可依。

虽然各行政单位都制定了规范执法人员和活动的规章,但现有行政法律规章的制定主体大都着眼于各自管辖的领域及专业,如《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就是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关于海监渔政执法人员的规范性文件,这种专业性规范适用范围窄,对其他海洋行政人员管理不能起到约束的作用甚至会相互冲突。虽然倡导联合执法,但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权责对等的联合办案监督机制,单靠部门间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关系和感情来搞办案协作,也没有对“不协作、不配合、不处理”的追责制约措施,难以保证联合监督的效果。地方政府、海洋部门、海洋执法监察机构在一些问题也是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责任。由于监督主体众多,沟通、协调困难,信息共享性弱、导致分工不明确,更可能会出现虚监、弱监、漏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效能和司法的公正性。

3.3社会监督无规范舆论监督效率低。

人民群众应该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只有让民众的监督权力的权利落到实处,才能从根本上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而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往往监督无力,行政监察机关在一些问题的受理和处理上,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而舆论监督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而微博、微信平台等网络自媒体平台虽然给民众提供了发生的机会,但由于信息真伪难辨,呈现视角不同等种种客观原因,往往不仅不能有效监督海洋行政行为,还会起到事倍功半,激化社会矛盾的负面效果。

4、完善海洋执法机制行政监督的建议

4.1从基层建立起完善海洋执法层级监督网络。

建立和健全基层海洋基层监督层级网络,建立行政监督的单线垂直的监察机制,建立独立于监督对象的监察机关,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建立并实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案件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全面强化执法监察工作责任,真正把监督落到实处。在考核奖惩中,要加强上级对下级执法工作的检查考核,并严格按照考核情况实行奖惩。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停该地区用海审核报批。通过明确落实奖惩提高执法监督权威性,不断完善基层海洋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杜绝行政特权人员滥用职权、随意执法、玩忽职守的情况。

4.2订立统一规则监督联合执法。

国家海洋局重组后,扩大了海洋局综合管理的执法范围,基层执法的合作越来越紧密。这一现状加速了对宏观制度规章的需求。制定一部联合执法管理监督细则,既可以保证执法者的行动合法有效,提高执法效率,也可以让司法机关有法可依。这样对执法者和违法者都有一个交代。也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

4.3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

2010年6月25日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但我国的行政监察的现状还是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状况,真正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并不存在。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只有让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分立开来,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和初衷。在基层海洋执法监督活动中,可邀请当地乡镇的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召开座谈会,向他们介绍工作,让他们了解情况。聘请他们作为义务监督员,通过权威监督部门把民主监督工作引向深入,以实现强有力的全面监督的局面。

4.4加强司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统一。

加强司法监督,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海洋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执法违法的尴尬现象,维护司法的权威。加大事前、事中监督的力度,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消除执法人员自身的执法盲点,对于一些执法违法现象要实行公开曝光,起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也要对群众监督重视起来,多向人民群众宣传了解执法情况,鼓励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强化宣传群众监督,强化海洋执法部门政务公开,让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提高全社会海洋资源法律意识和对违法行政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

作者:周沐雨苏怡丹单位:大连海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