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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中的行政监察制度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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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中的行政监察制度小议

一、分析我国行政监察制度之问题

(一)监察机构缺乏独立

在组织结构方面,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规定,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监察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的依赖远大于它的上级监察机关,其中利益交织、权力关联复杂。尽管法律规定监察工作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是,因为监察部门的人事、经费、编制等主要都会受到当地政府的限制和制约,因此,现实工作中,监察机关容易受地方政府的领导的制约较多,缺乏制度的保障,监察机构难以独立开展工作。

(二)职权狭窄,监察乏力

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部门的职权有:(1)检查权。(2)调查权。(3)建议权。(4)行政处分权。但是随着行政触角的不断延伸,监察工作的涉及面越来越广,由于监察职权过窄,导致其权责不相匹配。权力普遍缺乏强制力,使得监察机构对行政机构权力进行监督时缺乏执行力,甚至形同虚设。

(三)监察缺乏有效监督

依法享有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腐败的潜在问题,这就要求有监察部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体表现为:被监察对象没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工作中监察机关往往打着“纪委”的旗号行使其调查权,某种程度上体制上的合署办公为监察机关逃避行政诉讼提供了合法便利的条件。因为,在中国,监察对象常常不服监察处理决定,这种情况下,监察对象仅可向监察部门提出复审和复核,却不能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二、我国行政监察不力之缘由探析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公正的权力如果离开了制衡和监督,必然走向腐败。在我国,行政监察法律规范,与其他行政法律和党内的监察规范性文件相比较,是比较匮乏的。现有的法律主要是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主要内容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规范、不准确,没有对组织、程序、外部监督等方面的法律缺位进行弥补,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二)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权利与权力体现了私人和政府的价值取向,“价值以及其价值体系是政府公共管理必须对其做出反应的重要方面,此价值观念的变革对整个行政体系的发展改革来讲,具有更为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成为必然。在此过程中,权利与权力不可避免地发生利益博弈,某种程度上,权力并不是为了权利的实现而提供必要的保障,相反,拥有权力的强势群体往往成为弱势群体实现权利的最大障碍。

(三)信息公开难以公开

法治政府是开放的政府、透明的政府、高效的政府。社会的公共信息越来越成为每个公民、法人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路径,我国目前行政监察工作的信息公开程度相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滞后,直至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才正式施行。各地制订的相关细则,内容上参差不齐,执行困难。

三、法治政府中行政监察制度之完善路径

(一)独立性之强化

借鉴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我国应该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从而加强行政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从内部监察逐步改为外部监察。慢慢实行监察人员独立任免、经费独立拨款,进一步实现人、财、物各种运作要素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只有通过组织机构、领导体制、财政体制的多方面改革,才能真正实现监察机关的公正和独立。

(二)完善对监察体系的监督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监察权也不例外。监察权倘若不受到正当程序的合理限制,无限制的扩张,异化和腐败在所难免。为预防行政监察权的失控,就应该就行政监察权的配置和运行机制进行完善,设计中立、理性、可操作、公开的行政监察程序,从而进一步实现有节制的自由和有保障的人权。在监察体系内部应该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督机制。政府和公共行政人员拥有权力,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对应该是行政管理的基本逻辑。

(三)健全监察法律制度

如果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渐渐建立健全行政监察法律,将柔性监督转化为刚性监督。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去实现设立行政监察的专门委员会、扩大监察职权的设想。第二,要推动《行政监察法》进一步深层次修订,尽快出台具有操作性的细则规范,建立完善监察官身份的保障制度。第三,应当着手对监察法规进行清理,出台《行政监察程序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相关法律,合理扩大监察机关经济处罚和财产申报等方面的权力,为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职能的发挥提供法律支持。

四、结语

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在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中十分必要。我国行政监察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问题,导致监察工作在现实中运行乏力。因此,在吸收香港行政监察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强化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扩大监察权能,完善内部监督,健全和完善行政监察法律制度,从而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作者:卢昱静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