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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权力的行使所出现的问题
目前,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来说,我国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为止我国的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某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在我国行政监督日趋进步的情况下,一些问题的出现还是显而易见的,而这些问题的出现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更好发挥,下面我们主要谈一下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中出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行政监督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
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具体的行政权力监督的实施中都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那就是缺乏与行政监督配套的法律规定,而行政权力监督的具体如何执行方面更是没有一个具体的程序,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实施。同时,其它的行政监督主体关于行政权力的监督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权力监督实行的一个程序,这样就使得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权限很空泛,而且缺乏相关的程序规定,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权更是无法实施。
(二)各监督系统之间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协调
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主体广泛,可是由于相互之间职责权限不清,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从而使得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从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行政监督制度从整体上缺乏一个有效的权力分配,具体监督权力的配置上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联接和沟通。其次,在监督主体的监督上,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的力量是不均衡的,在监督体系的设计上是不能使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行政监督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合力,从而降低了行政监督的效力。政党监督、司法监督等行政机关监督之外的监督都是彼此分散的,因此存在着行政隶属上受多重的领导,因此导致目前的很多监督都是流于形式,而未真正的形成监督的有效力量。在司法监督方面,其具体的监督内容比较狭同时由于其属于事后监督,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内部监督也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在具体的监督上却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专业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缺乏一种相对的独立性,在具体的效率上比较低。具体到社会监督方面,更是显现的有些薄弱,像人民的有效监督这一块更是相当于空白,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三)监督机构没有必备的独立性
行政监督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其有效的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各个监督机构只有与监督客体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才能保证监督行为的有效实施。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的这些监督机构一般都是接受着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机构的领导,在具体的行政监督方面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同时,在具体监督机构上,其具体的干部和负责人一般由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或者由行政机关来安排和任命,这样的话难以保证行政监督力量的纯洁性和有效性。在具体行政监督机构人员的安排和经费方面,其权利都掌握在与行政监督机构同级的行政机关的手里。因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由于缺乏行政监督所必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在行政监督方面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在权力监督上显得软弱无力。
(四)民主监督缺乏保障性有效性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行政机构在政务公开方面缺乏透明度。同时,中国自古以来的儒家正统思想对中国社会文化的影响非常之大,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之后,封建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现在依然影响深远。同时由于受上世纪的影响,更加的导致了很多人对政治的冷漠,因此在我国的社会中缺乏相应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从以下情况我们可以明显看出问题所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很多公民是不敢去监督行政机构和其工作人员的,而一些政府官员对群众所反映的一些问题互相推诿,甚至可能出现报复的现象,更是打压了群众对行政监督的积极性。
(五)行政监督的被动性滞后性
全面而高效的行政权力监督必须是全方位、多领域、成体系的,其具体的行政权力监督应该贯穿于政府机关和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全过程。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权力监督存在着明显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在具体的行政监督上缺乏有效的程序性规范,同时由于没有具体的配套法律规范的指导,导致很多行政监督主体不能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从而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在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预防工作,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之后更是不能进行有效的经验总结和学习。
行政权力监督的完善
最近几年来,随着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方面取得了很好效果。但是,毕竟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新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腐败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如果想要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则必须从思想、制度、机制和方法上进行不断的创新、不断努力使其加以完善,努力提高行政监督和制约效率。
(一)健全法制,监督法制化
当前我国实行的正是依法治国,在行政监督这方面更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因此可以说要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一个健全可靠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一,依法规范现有行政权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对本部门或单位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第二,进一步增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和行政措施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同时政府应当定期重要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并回答群众的提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三,加快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利用互联网建立政府的信息查询中心,扩大政府信息的宣传效应和群众的了解渠道。
(三)监督体系分工明确化体系化
监督主体要想真正有效地行政监督,必须是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力范围的监督,那么使得监督主体实现权,责,财等关系命脉的自主,是当前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健全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物质基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内部监督的缺陷,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四)监督的预防化和规范化
行政监督主体要加强事前的监督,以尽量减少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如果想真正的发挥效用,必须要有可靠的执行者,否者这套监督制度再完美也将形同虚设。因此,必须要加强行政监督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
综上所述,作为政府的职能之一的行政权力的使用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构建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但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正如一把双刃剑一样,在发挥你正当作用的同时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范,那么当政府的行政权力一旦超越了法定的界限,就会对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构成巨大的危害。所以,当前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就是明确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把政府职能限定在适度和必须的范围之内,建立一个职责明晰的政府,公开化的政府,同时不断地增强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和监督意识,从而更好地进行行政权力的监督,在不断的完善中去实现行政监督的有效实现,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本文作者:李杰、张泽国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