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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网络监督机制构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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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网络监督机制构建

行政权网络监督必须借助网络这一独特的环境传播媒介。然而,网络空间环境在给人们带来了充分的表达机会的同时,也致使许多消极行为的出现。首先,网络的匿名身份和虚拟交往很难形成主体间良性的政治互动和理性共识的达成。网络环境下,主体的身份确立是模糊地和可变的,意愿的表达也多是个人的和自由的,因此网络中往往存在许多意见,却很难达成共识。其次,网络空间易模糊“公私”之分,易造成“公私混杂的网络环境”网络空间的公共性时常被私人化,后果可能是既侵蚀了公共领域的界限,又侵犯了私人的利益。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网络空间得不到有效保护,损害公民的政治事件不能得到有效地关注,无法成为公共事件,也就无法达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第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特点容易导致非理性的参与行为,形成网络暴力。由于我国网民的年轻化现状,可能易导致网络参与的盲从和极端行为的出现。政治参与行为往往超出了法律和制度的许可表现出狂热、发泄和破坏性等特点。某些对政府的批评和监督太直接和透明,会出现一定的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现象。比如,网民往往愿意通过“人肉搜索”来曝光某些行政人员的个人信息及其行为,有些曝光行为过度或揭露的信息失真时,都有可能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在我国,行政监督主要还是依靠体制内的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相应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健全。比如我国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等。而行政权的网络监督是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外的一种群众监督方式,针对这种监督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网络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如,监督的主体范围、监督的条件方式、监督的程序处理反馈等尚没有明确地界定。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方式,缺少对网络监督的法律责任及监督主体的权利及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其长期的发展,也会影响社会公众监督权利的顺利实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要积极构建行政权的网络监督机制,使网民成为重要的监督力量,使网络成为重要的监督阵地,对行政权的运行有序、理性、合法的进行监督。

(一)构建规范有序的行政权网络监督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权、监督权有较为抽象的规定,有关法律也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如建议,听证等。党和政府的文件中也有对公民参与监督的政策性意见,这些都为公民进行有效的监督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性保障。但是,公民通过网络进行行政监督的原则与规则、范围与程度、内容和形式、保障与救济、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承担、步骤和方法、渠道和路径等规范性的体系化构建还是空白,而且既没有实体性的制度安排,更没有程序性的制度设计,要使得公民对行政权进行有序、规范、效率和质量的网络监督,必须首先构建监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因此笔者建议,应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制定专门的《社会监督法》,明确公民等社会群体的行政监督权,解决行政监督体制中的“重内轻外”问题。通过专章规定行政权网络监督的实体和程序性制度。

(二)构建公民网络监督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电子政务等监督途径

社会公众进行行政权的网络监督的前提是对政府事务有充分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悉和获取信息的权利。从2003年的“非典”事件开始,我国社会公众深切感受到建立现代开放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知情权是提高公众网络监督,保障民主权力的重要前提,也是促使政府政务公开化和法制化的催化剂。对于防止行政腐败、提高行政效率也有着重要的影响。行政公开是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异化的有效措施,也是各监督主体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应该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目前,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成为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权运行的途径之一。通过这种监督方式,公众可以较快获悉政府信息,同时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平台的反馈系统对反映的问题获得的及时有效地解决。目前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应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的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制度,对可以公开的信息公众有权查阅,从而切实保障保障公民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监督权。

(三)构建良好的行政权网络监督的环境机制系统

前已述及,行政权的网络监督存在环境缺陷。突出表现在网民行为的非理性和网络信息的失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构建行政权网络监督的环境系统,应进行两个方面的改进。一方面应加强对网站的行业监管和指导,提高网络媒体的自律意识,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网络媒体具有很强的开放性,但是论坛、社区、博客等产生的内容还是在网站的掌控之下的,只要加强管理和引导,增强媒体编辑的责任意识、把关意识,对剔除有害信息还是可以做到的。互联网行业组织、协会也要起到协调和管理的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制度,提高网络媒体的运营规范。另一方面,应加强网络道德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减少网络不文明行为。针对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应进行专门立法。既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为公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也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增强行政权网络监督意识,转变行政监督观念

我国是一个缺乏监督传统的国家。几千年封建专制社会的历史影响至深,人治思想、家长制观念、注重道德自律、排斥权力制约。传统行政监督的症结还表现为重内轻外的现象。因此,应加强行政权网络监督观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提高群众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群众的网络知识水平和网络规范教育。要向广大人民群众着力宣传其享有的的各项监督权利,保护好和调动起群众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和热情。具体而言,应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和建立群众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以物质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为辅的制度安排。设置专项的基金,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相关事务的处理。

(五)构建行政权网络监督与其他行政监督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具有行政主体多元化,监督层级化,监督机构分散化等特点。行政权的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监督方式,应与其他行政监督方式充分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这种协调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比如行政权的网络监督主体主要是社会群众,对于社会群众发起并进行的监督最终还是要由有权主体进行处理,这就需要构建二者之间的沟通机制。而是监督方式的协调配合。社会群体进行的网络监督对通过微博、论坛等途径进行,而有权主体往往通过政府的电子政务平台接受和反馈意见,二者应综合采用多种监督方式,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有的监督力量形成监督的合力,发挥行政监督体系的整体作用。(本文作者:李光霞单位:武汉东湖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