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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权力监督不完善的原因
(一)政治体制有待完善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实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很多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软弱乏力
我国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初步完成,如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和民法机关的制约监督机制等,但实际上他们的作用发挥受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由于各级政府向各级党组织负责,因而国家权力机关不可能对它形成有效的监督。②司法机关不再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而向各级党组织负责,具体的审判活动失去了独立性,党委的指示成为审判的重要依据。③行政监督体系融于党的监督体系,国家监察机构被撤销。④共产党与各派的双向监督关系,实际了变成了单向监督关系,即共产党对派的监督,而派对共产党的监督则缺乏制度保证。
完善我国权力监督的对策
(一)政治体制改革是核心
腐败现象并不仅仅是个人的品质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一个社会的政治结构问题。指出:“好的体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我国当前体制虽然进行了不断改革和完善,但都还存在种种弊端,如民主参与机制不完善,党政职能不分,权力过于集中,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这些弊端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温床和条件。要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就要消除这些弊端,而要消除这些弊端,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二)在权力结构上实行适度分权与制衡
实践证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是导致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进行适当的分权。具体来说就是要明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职责及其责任,合理划分政府内部之间的分权,中央和地方的分权,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分权等。
(三)完善监督立法,实行监督法制化
监督立法是充分保证监督权有效实施的依据,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为准绳,并通过一定的立法和合理的程序实施。长期以后,我国在立法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有许多薄弱的环节。如缺乏明确的监督细则和标准,监督主体的权力不能得到充分保证,从而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立法工作以确保监督活动的有法可依,具体来说可以制定一部《监督法》,从而明确监督主体的权利和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手段等,将监督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另外还可以频程序法,明确监督的程序和实施方法,从而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
作者:蒋护纹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