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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效能评价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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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效能评价探讨

一、评价行政监察总体效能的意义

(一)促进监察人员增强效能观念

思想、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对于从事任何活动的人来说,效能观念总是从根本上主导着管理活动的方向和有效性,监察工作也不例外。但是,正确的效能观念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来自实践。通过不断地进行的效能评价工作,将有利于促进监察人员效能观念的形成和加强,从而在工作中更自觉地去为提高行政监察效能而作出努力。

(二)促进监察机关领导水平的提高

行政监察是一种有领导的监督活动,从检查目标的选择到为实现检查目标而持续进行的检查活动,是一个动态过程。作为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者,必须时刻注意监察活动的开展情况,对其作出正确的、合乎实际的评价,并依据这样的认识和评价,对监督活动进行必要的调节,切实改进工作,以保证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所以,对行政监察总体效能的评价,是构成行政监察活动持续有效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领导水平的重要措施。

(三)促进行政监察制度的健全完善

行政监察作为一种动态的过程,表现为各种监察活动的开展,其效能的高低是由众多内在因素,包括监察体制是否合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自身队伍素质是否适应、法律法规是否完善、权利是否恰当运用、信息是否通畅、与群众监督是否很好结合等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开展对行政监察总体效能的评价,就必须涉及上述的各种内在因素,并研究扬其长、补其短的措施,从而促使行政监察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

(四)促进监察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

行政监察机关是一个整体,构成这个整体的每个职能部门预定目标实现的程度、工作的成效以及每个监察人员工作能力的强弱和工作态度的优劣,都会在效能评价中反映出来,这就为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实行奖勤罚懒、升优降劣、合理地用人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行政监察总体效能评价的内容与标准

行政监察总体效能是一个综合指标。决定行政监察效能高低因素主要有三个,即:监察目标选择的重要性、开展检查活动所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和最终取得的社会效果。因此,评价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一)监察目标的评价

行政监察目标是行政监察机关为保证政府工作目标的实现,按照法定职责所选择的行动方向和预定要达到的要求。行政监察目标从时限上看,有长期目标和阶段目标;从内容上看,有总体目标、各项职能目标和具体项目目标三个层次。行政监察目标,既是行政监察实施的导向,同时又制约着行政监察活动的最终成果。因此,行政监察目标确定的是否正确和适当,将直接关系行政监察总体效能的高低。评价行政监察目标确定的好坏,主要依据以下五个标准:

1.对大系统目标的服从性。

用系统的方法来分析,国家行政管理是一个由许多子系统所构成的复杂的、动态的有机大系统。行政监察作为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的功能作用必须服从于行政管理这个大系统整体功能的要求,并且作用于大系统。因此,行政监察目标的确定,必须服从于政府工作目标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看,全国行政监察是个大系统,而各省、市、自治区行政监察则是构成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因此,各级地方行政监察机关监察目标的选定必须符合上级检查机关所部属工作任务的要求。对于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来说,在总体目标确立后,各项职能目标必须服从于总体目标,项目目标必须服从于职能目标。

2.与行政监察基本目标的一致性。

行政监察的基本目标是维护政府廉洁,促进行政高效,保证政令畅通。而对于各级、各地行政监察机关,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它所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必然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要求,都必须符合行政监察的基本目标要求。如果偏离了行政监察基本目标,那就失去了行政监察的本意,也就不可能产生行政监察效能。

3.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同步性。

一级行政监察机关与其同级行政管理部门都是所在政府的职能机构。它们的工作目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都必须服从于政府的工作目标,并为之服务,这是内在联系之所在,而其区别则在于工作目标具体内涵的不同。各行政管理部门是依据法定职权对社会某些事物实施管理来贯彻执行政府的决策,而行政监察机关则是依据政府的决策,来检查各执行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以及时纠正执行中所出现的偏差。这就决定了监察机关所确定的监察目标必须与被监察部门所开展的工作及工作进程相吻合,并且只有实现了工作目标的同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才可能得以较好的发挥。

4.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针对性。

由于各地区发展情况的不同,各系统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所独具的特点,不同层次监察对象情况的差异,决定了反映出来问题的类型、严重的程度和产生的影响也是各不一样的。因此,各地、各级监察机关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自己在一个时期的具体工作目标。

5.目标确定的规范性。

行政监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开展。在确定监察目标时,对于工作任务、监察对象、管辖范围、运用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以及工作程序等一系列问题,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依法监察。上述五条标准是评价监察目标正确与否的出发点,也是确定监察目标所必须遵循的依据。通过对照这五条标准来分析评价所确定监察目标的正确性,正是为了给下一步确定新的行政监察工作目标提供经验和思路。

(二)监察效率的评价

监察效率是行政监察机关在一个时期内或是在某一专项监察活动中所取得的监察工作效果与为此所作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与时间之间的比率关系。它反映了涉及监察效率的最基本的关系。评价监督效率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监督目标已明确的情况下,评价可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

1.评价目标实现的程度

即对已确定的监督目标是否完全实现和实现的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如依据年度工作计划来评价一年的工作,依据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中的目标要求来评价该项监督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价目标实现的程度是衡量监督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对于一级监督机关来说,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在有些方面是可以用数量来衡量和表达的,如执法检查的效果、查处案件的数量、受理了多少件控告和申诉等。但是,行政监察是一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因此,更要注重分析所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是否达到了质的要求,包括检查活动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严格依法进行,是否较好地发挥了监察职能作用,特别要分析是否取得了最佳的检查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应。

2.评价投入的有效性

即对为开展监察活动所做的各项投入是否都合乎目标要求。如果所作的各项投入在所开展的监察活动中都完全地发挥出合乎目标要求的作用,而无任何所谓的消耗,这就是监察工作的高效率。在各项投入中,最重要、最关键的是人力的投入。就整体而言,一级监察机关人员的编制数是相对稳定的,并分布在各个职能部门中。在这种投入已为一定数的情况下,评价投入的有效性,应着眼于两点:一是各个部门是否担负起其应尽的职责,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二是各部门中的人员是否都在满负荷的工作,并且发挥着有效的作用。对于专项监察活动,则是目标要求已定,根据任务来安排投入力量。因此,评价活动投入的有效性,应着重从投入的人数,及投入人员的专业技术、层次结构、对监察对象工作领域的熟悉程度,是否形成了优势互补、具有活力的工作集体等方面进行分析。只有投入的合理,才能保证工作的高效率与投入的经济性。

3.评价活动的有序性

即对各项监察活动是否有序的展开进行评价。检查活动的有序性主要在于:

(1)统一的目标。

不论哪个部门和其中的人员都必须围绕实现有效监督这个大目标,按照职责分工,运用法定的职责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工作,而不得自行其是。

(2)周密的计划。

计划的周密有序,是活动的前提。任何一项检查活动的开展,都应在实施之前,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来自外部因素的影响作出充分的预测,并提出对策方案。计划是否周密,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它是否符合监察活动本身和制约监察活动的客观规律。

(3)良好的协作。

行政监察是具有多种职能的整体活动,因此,具有良好的协作对提高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但协作绝不意味着分工的消除,而是要更有利于发挥协作各方在履行职责上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以上所述三个方面不是截然分割的,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显然,目标实现的程度越高,投入的合理性越强和活动开展的井然有序,所反映的就是监察工作的高效率。

(三)监察效果的评价

监察效果,即按照监察目标开展监察工作,发挥监察职能的作用所取得的有益的结果。检查效果包括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直接效果是指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所取得的各项工作成绩。间接效果则是指由于开展监察活动取得了直接效果而在社会上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对于直接效果的评价应主要依据反映工作成绩的实事,这些事实应是可见的,有的可以用数字来计量。而对间接效果的评价,则取决对民情的深入了解,须经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民意测验,才可能作出较为符合实际的判断。对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工作效果评价时,不仅要看直接效果,还必须评价它的间接效果,因为行政监察工作的成效从根本上讲,是要反映在维护政府廉洁,促进行政高效上,而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搞得如何,最终是要以人民群众满意的程度,作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如果直接效果显著,社会反映良好,那说明工作成绩大,监察效能高;如果直接效果看来成绩显著,而在干部群众中反映冷淡或是不好,那说明在选定监察目标时,未能抓准主要问题。但在对监察机关中一个职能部门或是一个人的工作进行评价时,则应着重于直接效果的评价。

三、行政监察总体评价的原则与方法

(一)评价原则

1.评价量与评价质相统一的原则。

即不仅要考虑做了多少工作,还必须考虑工作的效果如何。只有工作做得多,收到的成效大,才反映它的效能高。因此既要重视量的评价,更要重视质的评价,坚持两者的统一。

2.评价单项工作与评价全面工作相统一的原则。

行政监察的高效能必然是建立在监察职能作用都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因此,不仅要重视对所开展的每项检查活动的评价,更要重视对发挥各职能作用的评价,这才能促使监察工作的全面展开。

3.评价直接效果与评价监督效应相统一的原则。

直接效果是具体的,而监督效应是无形的,但它会更广泛、更长久的存在。只有直接效果及由此产生的监督效应都是积极的,才反映了行政监察的高效能。因此,评价监督活动的直接效果决不能脱离由其产生的监督效应。

(二)评价方法

由于影响行政监察效能的因素众多,且各因素之间互有联系、互相作用。因此,评价行政监察效能就不可能只采用单一的方法,简单的作出判断,而是需要针对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从各个不同的层次、不同角度加以综合分析,力求得出一个符合实际、比较准确并具有指导性的结论。通常可采用的方法有:

1.自我总结法。

应是由行为主体以回顾的方式对所开展的工作进行剖析,肯定成绩,找出不足,研究其中的经验和教训。

2.对比分析法。

在对比分析时,应注意把握同类型事物才具有更强的对比性特点,与同类型的工作对比,与同层次监察工作机关的工作对比,与过去自己情况比,甚至与国外同类型比。在对比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进而研究提高行政监察效能的途径。

3.实地考察法。

实地考察是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必经途径。对一项监督活动开展后,在被监察单位和人员中的效果和反映如何?整个监察机关工作,在社会和群众中反映又是如何?都必须深入到监察对象、监察活动影响范围内的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中去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这些反映和意见正是评价行政监察效能的重要依据。

4.问卷调查法。

在评价行政监察效能的过程中,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可在更大的范围内了解社会信息,对估计由于监察活动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5.诊断评价法。

即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剖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以对症下药。在行政监察中,遇到困难或障碍难以突破,或者由于目的性的不明确,徒劳而无力,或者由于措施、手段运用不当,带来了不良后果等,这种种情况都直接影响着行政监察效能,因此,在评价行政监察效能时,应抓住其中典型的问题,群策群力的重点解剖分析,研究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从中总结出经验教训,找出行政监察效能的有效措施。

四、结语

上述评价方法,各有特点、各有作用。在行政监察效能评价的实践中,应将行为主体的自我总结贯彻始终,并综合运用其他各种有效方法,以求得出客观、准确、科学的评价结果。

作者:姜秉东单位: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