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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境外行政监察的理论基础,了解境外行政监察体系的构成要素,根据新时期我国行政监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分析其有效运作的特征,认真分析、总结、吸收其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行政监察体系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1.加强监察主体的独立性。
行政监察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在一定程度上为立法行政监督,司法行政监督等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宪政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为其独立行使职权,保证监察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创造了基本条件。只有独立性才能产生权威性。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行政监察机关。这样做就保证了监察主体对监察客体处于一种超然的位置,才能产生监察的震撼感。为确保监察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人民代表大会下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将现有的各级信访部门,行政系统内部监察部门归于其中,独立行使职权并对其负责。实行审计部门单列,直接对人大负责。以保证在权力机关的领导下实现其监督权威。
2.行政监察工作法制化。
西方的行政监察是市场经济与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因此在民主政治的宪政保障和市场经济的法制内涵条件下,行政监察顺其自然地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行政监察的法制化,就是要将监察主体的权限、权力行使的方式、程序地位、职责等用明确的法律规定下来,做到监察活动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了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例如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美国的《监察长法》,韩国的《监察院法》,埃及的《行政监察署法》等。我国应当借鉴西方的行政监察的法制化原则,从宪法的高度和角度统一规约行政监察,使其规范化、科学化,不断促进《行政监察法》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行政监察程序法》的制定。
3.行政监察工作公开化。
公开是最有力的监督。公开是最透明的监督。监察系统必须公开检查,公开取证,公开宣布结果。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行政监察公开性方面,瑞典做的比较有特色。公开化制度能够有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极大地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促进行政法治化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应当加强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监督,尤其是对信息公开的监督。行政监察对行政公开化的监督,可以促进政府的行政公开,有利于行政监察内容的拓展,有利于促进行政民主化、法治化建设,有利于有效地防治腐败,更好地实现行政监察的目标。国外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由于没有直接处罚或处分的权力,但是他们手中确有致命的“杀手锏”,就是公开调查结果,从而取得理想的效果。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程序之一,加大信息公开化的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促进清廉、合法与合理的行政。
作者:张俊王琴单位:烟台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