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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衔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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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衔接

摘要:目前,我国对于专利行政执法和保护使用的是双轨机制,有效的推动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并对司法和行政资源的合理分配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双规机制不仅仅结合我国基本国情,还提高了专利执法效率。然而,随着时展的需求,要求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更加紧密的结合。以下将对此加以分析,以期望更好的保护专利拥有者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专利行政执法;司法程序;衔接

一、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结合的基本原则

首先,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只有确保两者的协调性,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单位基本职责,并提升工作效率;其次,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的原则。司法程序可以有效监督、纠正专利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以此才能保证专利保护更为高效、便捷;再次,一致性原则。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应当保持一致,只有使用相同的参照,才能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最后,正确引导的原则。可以引导专利拥有人使用正确的救济方式,防止因为他人盗用导致的损失等。

二、分析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衔接方式

(一)制度方面的衔接首先,针对协调制度方面,主要涵盖了三点内容。分别是:第一,行政案件审查过程中和司法审查的协调制度。当侵权案件出现时需要分别向两者进行审查申请,不管是哪一个先申请,行政执法单位都需要依法对侵权事务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性对策;第二,行政执法完成之后方可进行司法保护。在同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当行政执法所有程序操作完成之后,权利者才能进行司法保护申请,不管行政执法是否存在问题,人民法院都必须予以受理。根据民事制裁要求,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倘若发现专利管理单位并没有根据要求予以处罚,就可以根据民事通则有关要求作出制裁。全方位核查之后可以依照民法予以赔偿。当专利侵权案件处理之后,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员的诉讼请求进行全方位核查,并根据民法通则予以评判;第三,司法程序完成之后才可进行行政职责评判。针对同一个案件,司法程序审核完成之后,倘若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其侵权行为不成立,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再次申请。倘若认定为侵权行为,那么当事人只能进行再次复查,并要求有关人员承担应有责任。其次,针对事实和结果。基于相互确认的原则,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都是侵权案件的主导者,在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时使用的原则主要为: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互不影响;行政行使权应当符合司法要求,以防止出现相矛盾的现象;注重资源节约,防止在同一问题上反复确认。此外,针对案件事实和结果的确认,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有: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中,不可以将行政执法结果作为最终结果,而是结合实际状况和各自提供的证据,单独予以判定;第二,针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行政执法对侵权案件的审查判断,或者侵权者所进行的审查判断,用来验证侵权者是否为主观臆断,司法程序审查时将不会再次进行此操作,直接予以肯定;第三,针对行政单位的审查报告、搜索、查询、调查等资料,都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认可。

(二)机制方面的衔接首先,划分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权利范围。专利管理单位是法律行政实施的主体,然而其权限和司法单位存在矛盾,所以,要明确细分两者权利范围,并确定各自职责。因为专利法是一部特殊的法律,所以其具备公法的特点和私发的独特性。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就需要考虑其私法的特性。在处理专利民事问题的时候,带有行政关系的案件主要有专利权不明确问题、专利申请冲突问题和专利侵权问题等。我国以前将专利申请权问题归为专利管理单位优先处理,然而由于国际将专利权作为私权的影响,随后改成权利所有人向专利单位和法院进行申请。其次,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程序的操作应当保持一致。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以,两者在审查的时候需要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其参考的标准、依据等都需要统一。以此才能确保最终审核结果的合理性。此外,还需要保证两者的协调一致。也就是说,为了防止因为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保护力度上的不同,造成案件所有人的救济差别,就需要确保协调的统一。以此才能有效解决各项问题,防止和打击侵权案件的发生。最后,使用双轨机制的衔接。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机制,双轨机制不仅仅最大程度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解决效率,还可以对最终结果予以公正,从而增强了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效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办事,并以问题为中心点,为当事人处理各类问题,以此不仅仅加强了大众对解决纠纷的意识和思想,还可以起到保护当事人的作用。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简单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目前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主要采用的是双轨机制,在新的环境之下,为了增强对专利的保护,就需要加强两者的衔接,以此才能规避各自短缺,发挥自身优点。可以说,两者衔接度越高,对于专利保护越强,这无疑会对未来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何雅,安雪梅.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衔接机制研究[J].法治社会,2016(04):85-91.

[2]刘银良.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弊端:历史的选择与再选择[J].知识产权,2016(03):33-44.

作者:刘畅 单位:南通市通州区家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