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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接管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经济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实践中必不可少的市场监管制度。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状况下,对于行政接管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基本上都是分散地规定在金融机构监管法律甚至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和政策性法律文件中,市场对行政接管的完善法律制度的需求是迫在眉睫的。其次接管对象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市场主体,对市场经济、公共利益有极大的影响,因此行政接管在实践中的应用分析问题十分重要。
关键词:行政接管;金融机构;公共事业
特许经营企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对市场的监管也更加地丰富,其中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接管,对调节整个社会市场的经济秩序和对市场自由经济的干预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我国行政行为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接管,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对金融机构的接管和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接管两种。但我国法律未对行政机关接管制度做出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存在诸多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接管处于无法可依、有法乱依的状况。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行政机关接管企业制度的合法性做出探讨,希望建立完善的行政机关接管制度,从而解决实践和理论不相统一的现状。
一、行政接管的理论概述
市场自我调节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仅需要市场无形的手的调节,还需要政府有形的手的调节,而这只有形的手,即政府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干预,就包括了行政接管制度。行政接管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在金融机构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经营不善出现经济危机可能危及到公共利益的状态下,对其进行全面的接管和管理,以保护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和损失,来维持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经营的制度。
二、我国实践中行政接管制度的运用
目前我国实践中对行政接管制度的运用还是仅仅存在于金融机构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两个模式中。一方面来看,行政接管行为毕竟是政府对市场的严格管控了,所以范围不宜过宽,只能作为一个最后一个终极的制度来运用,市场主要还是要依赖其自我的调节。从另一方面来看,金融机构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济危机,都是挽回难度最大,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最大的。因此从这两方面来考虑,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都是需要行政机关的接管予以调控的。(一)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两种行政接管行为的模式1.行政机关对金融机构进行的接管行为指我国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对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出现经济危机可能危及到公共利益的状态下而进行全面的接管和管理,以保护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实行接管的主体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的对象是金融机构,但并非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被接管的对象,其接管对象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但实践中对经济危机的判断,尽管法律有了规定,却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制。2.行政机关对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的接管行为指我国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对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经营不善出现经济危机可能危及到公共利益的状态下而进行全面的接管和管理,以保护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我国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对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接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建设部门。接管的对象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接管的条件是因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经营不善而出现经济危机可能危及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3.两种模式之间的关系很明显,两种行政接管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迄今为止,也并未有法律法规将这两种模式作为一个统一的制度进行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接管的主体是谁,无论接管的对象是谁,其行政接管行为都是我们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接管行为。他们之间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联系,也即接管对象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市场主体。
三、我国实践中行政接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机制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问题及解决机制1.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问题对于被接管的金融机构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企业来说,都是濒临破产的状态,其就免不了处于一个官司缠身的状态之下,那么各种诉讼、保全、执行就会接连不断,在金融机构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企业被接管的状态下,难免发生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问题。2.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完善机制在存在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的情况下,行政接管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市场调节手段,而诉讼是保障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本人认为应首先保障行政接管的进行,在行政接管解决有困难时,再考虑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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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蹇尚庭 单位: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