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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依法行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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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依法行政

行政管理是国家机关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通常说的行政管理除国家行政机关之外,也包括立法、司法及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管理的手段既有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也有法律的,这就是通常说的依法行政。

当前,我国的立法日趋完备,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基本上有法律调整,行政管理也不例外,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但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渡阶段,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尚需不断制定,原有的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的法律法规需要废止或修改。在行政法的实施中更需要执法者在法律控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行政管理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管理的方法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灵活性,这是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要完成的使命决定的。作为权力机关决定的任务的执行者,必须在千头万绪的管理活动中主观地快速地作出决定并付诸实施,尤其是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因此,容易发生违背管理原则的行为,而认真、正确地依法行政则是减少管理失误的一种有效手段。

行政管理的内容十分庞杂,从国务院到基层政府,从宏观决策到微观管理都应受法律控制。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行政管理如果离开了法律控制,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既无法建立,也难以正常运行。

首先,宏观上的行政决策必须有法律控制。作为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功能的行政决策,尤其是宏观上的行政决策对市场经济是否能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回顾11届3中全会以来,我国重大的行政决策多数是正确的,这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但也有失策。如在一定时期对农业的基本建设的投入与发展缺乏应有的重视,造成连续几年农副产品增幅不大或停滞,广大的农村市场难以快速形成;国民经济投资过大,与社会产出的比例失调,是物价上涨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行政决策必须科学化,即是说其决策要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结合的原则,符合客观规律。行政决策决定于少数决策者的意志,这种主观意志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除了决策者将其决策建立在对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加以认真核实,对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和咨询系统提供的各种论证进行比较、鉴别、在权衡得失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方案之外,还要考虑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决策的具体内容及措施,尤其是依法决策。

计划管理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实行计划经济,由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直接调控,调控的主要手段是行政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有计划,但与计划经济不同的是国家通过计划经济活动实行宏观间接管理。管理的手段除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之外,也包括行政手段,有些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本身也是法律手段。宏观上的计划管理贯穿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始终。其实,计划本身就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种控制手段,一种控制标准。

以价值规律导航是市场经济运行共有的属性。价值规律容易引发投资生产的盲目性,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发展实行宏观汁划调控避免重大失误更显得重要。只有依法制订计划、实施计划,保证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较大城市的宏观计划指标的基本完成,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的运行、发育提供最基本的物质保障。

其次,市场经济的运行也需要微观上的行政管理。如果说运用计划、投资、金融、税务等法律法规实行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间接调控十分必要,那么,市场运行中,尤其是商品交换中,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场也不容忽视。无序的市场不能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不可能使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因此,以商法、市场法、合同法、交易法、价格法、股票法、股票交易法、反不正当竟争法、反暴利法等规范竟争者的行为,以法行政保护竟争者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成为正常市场秩序形成的有力保障。行政管理的主体如利用手中的职权参与“官倒”,以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去处理交换中发生的纠纷,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职权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行政行为不仅不能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相反破坏了市场经济,必须制裁,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控制上述现象的发生。

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管理中如果有意或无意地不顾或者忽视法律的约束,必然造成失控。如何克服法律失控,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是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必须增强行政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行政管理凭长官意志的习惯根深蒂固,至今仍存在严重影响,依法行政观念的形成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新中国建立后又在一个t[J当长的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对经济的千预方式是直接的行政管理,习惯于以长官意志办事,法制观念淡薄;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行政干部尚不习惯以法行政管理市场经济.因此提高行政干部的行政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观十分重要,具体的说,就是要使行政于部理解既依法享受国家和人民给于的一切待遇的权利,又必须依法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义务;按照法律规范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去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在行政管理中既要大胆行使自己的职权,又不能越权行政。

其次,必须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严密行政法网,不因无法可依而产生失控。党的11届3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的行政法规数童很多,但相当多的法规已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有些调整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因此.应由原法规制定机关认真审核原法律法规,过时的及时废止,雷同的合并,矛盾的调整,没有而又急需的应尽快制定。为了使决策失误降到最低限度,应制定重大决策和计划制定的程序法,并在各大中城市建立决策的咨询机构协助政府行政机关决策;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干部的奖惩办法,鼓励行政干部在法律范围内创造性地完成行政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制裁违法乱纪者,彻底改变好坏不分、懒勤不分、能庸不分的现状使行政管理充满活力;重要的行政法要进行全方位的、配套的立法,不仅使遵守和执行主体明确、依据明确,而且有检查、监督的保障;加强地方行政立法,使各地的依法行政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更符合本地区的实际状况。

再次,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管理容易产生随意性,法律失控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微观管理,往往不是失之过宽,就是失之过严。为了使法律这一划一的标准对行政管理加以有效的控制,必须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管理涉及面广,仅仅依靠某一方面的监督不可能达到有效的控制,必须建立并健全包括国家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在内的、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交错渗透的法律监督网络。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有关的社会组织与公民的监督形成纵向行政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各党派、社会团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上述监督仁体之间的相互监督.新闻媒介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形成横向行政法律监督,其中又以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监督部门为监督核心,加强法律监督网络首先必须有完备的监督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如审查、补充、完善或制定法律法规确认的主体地位、职能、权利与义务及监督程序;审查、补充、完善或制定法律法规确认各监督主体监督权行使办法。其次在党的领导下,协调各监督主体,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保证行政管理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