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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气象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之一,它在《气象法》构架下所赋予的气象部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气象行政权也得到了扩张,其主要表现在行政权、行政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扩张,因此,对气象行政权的控制也应在气象行政权、气象立法权和气象司法权方面加以控制。
关键词:气象;行政权;扩张;控制
1气象行政权力的涵义
布莱克在《Black’sLawDictionary》一书中认为:“行政权(Executivepower)即执行法律的权力,它是总统根据联邦宪法第二条的规定而享有的广泛的权力;它与制定法律及对法律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相区别。”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根据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理解气象行政权力是在《气象法》的构架下及其相关的气象法规规章所赋予的气象部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它的主要分类是:(1)气象预报管理权力。如《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2)防雷减灾管理权力。如《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3)施放气球管理权力。如《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376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项目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权力。如《气象法》第三十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5)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权力。如《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行政权力扩张形式
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弱小到强大的演化历程,行政权力的这种不断扩张的趋势,是其最为典型的外部特征之一。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阵地,还逐渐享有过去所难以想象的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其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和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
气象行政权力作为国家事业单位行使管理社会的行政权力,同样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特征,气象行政权力扩张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2.1气象行政立法权的扩张
《气象法》所规定的各项社会管理职能,往往较为原则与笼统,如防雷减灾管理,《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但在随后制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则对以上的防雷社会管理权力进行了细化和扩张,而这种扩张是由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过程中对法律涵义的解释与扩张,因此,本质上是行政机关行政权的扩张。
2.2气象行政司法权的扩张
狭义的司法权概念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所依法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主张居中进行判断,并进行终局性裁判的一种权力,它来源于宪法权力。司法权一般具有判断性权力、被动性权力、中立性权力、独立性权力、终极性权力等特征,一般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而广义的司法权是指除了法院的审判活动外,还包括了行政机关的仲裁,调解,复议等活动。同样在《气象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号)中,确定了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复议的权力,它本质上仍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的一部分,显然是行政司法权的扩张。
2.3气象行政权的扩张
行政权通俗地讲,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所行使的权力,从现代意义上讲,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从权力的形式来看,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指导权等。气象同样具有行政立法、处理、司法、监督、强制、处罚等权力,如《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号)规定了行政处罚权力;《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第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许可权力;而中国气象局令的制定本身就是行使立法权的结果。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权时,必然要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气象主管机构在行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时,同样也要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判断该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违法的轻重等,也就是行使自由裁量过程。正因为气象主管理机构有行政自由裁量的权力,在实际行使权力过程中,就会造成了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其根源就在于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不正确的目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或小团体利益考虑,滥用行政处罚权;二是不相关的考虑。考虑不应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三是违反客观性(排除主观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参与了不正当的主观因素;四是显失公正。具体行政处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明显不公平;五是违反法定程序。气象主管机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罚决定时,不按法定程序进行。
3气象行政权扩张的控制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现代行政权的控制机制有了新的变化,而不象传统那样仅仅采用制衡原理,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社会控权与行政权自控机制的兴起以及对程序控权机制的日益重视等方面。气象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极小一部分,也同样受到国家立法权的控制和行政权的自我控制。气象行政权扩张的控制有如下几种方法:
3.1气象行政权的自我控制
中国气象局是由国务院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属于垂直领导的体制单位,也是典型的上下级领导、命令和服从关系的单位,上级可以随时纠正下级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从提高气象行政效率和维护气象良好形象的角度来考虑,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有必要加强自身的监督控制机制的作用。这种控制不仅迅速快捷,效率很高,而且具有日常性和全方位性,能满足随时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以及既不影响行政效率又减少行政违法的良好愿望。气象行政权自我控制形式主要是:(1)行政复议制度。《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的制定,确定了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复议的权力,它能保证行政相对人对于下级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复议的权利,从而保证上级气象主管机关及时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利。(2)信访制度。国务院于1995年10月颁布、1996年1月实施的《信访条例》,使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于行政活动之中的信访成为一项较为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行政相对人可以依该条例的规定,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气象主管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的气象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3)申诉和控告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第41条)”。当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权力的伤害时,可以向其上级气象主管机关申诉、控告以寻求救济,上级气象主管机关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解决问题。(4)专门机关监察制度。如气象部门设立各级纪检组的监察、各级审计监察等。
3.2气象行政立法权的控制
立法控制即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运行程序,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逾越和无序运行。气象立法权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关来控制气象的立法权,因为任何的气象法规或气象部门规章的制定及修改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国务院等专门审查机关来审查所制定的气象部门规章。它主要通过制定气象部门规章时的控制和在立法后对气象规章的跟踪监督控制。一旦气象部门的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关有权予以撤销,从而达到控制行政权力的目的。
3.3气象行政司法权的控制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正式确立于1989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加以规范。司法审查制度不仅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改变了国人传统的法律意识,促进了人们法治观念的形成。因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气象行政行为如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不服,行政相对人即可通过法院以行政诉讼方式来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作出公正的判断;另外,如前所述,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据《气象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号)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从而达到对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司法权的控制。
4结语
气象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一种,随着国家行政权的扩张,气象行政权也相应地得到了扩张,扩张的形式表现在行政权、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的扩张,对气象行政权的控制也集中地对气象行政权、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