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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一起某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诊疗科室卫生行政案处罚过程中的立案、调查、结案,认定本案是一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条文准确的典型的卫生行政案处罚案件。揭示出卫生监督机构在医疗执法工作中,对合法医疗机构隐蔽出租承包科室的调查应采取暗访调查取证的方法,查处非法行医,严格依法执业,严禁无证执业现象。
关键词:出租承包诊疗科室;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
1案情简介及调查情况
1.1案件来源
2016年11月4日,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来信来访转办单,转来某县一群众举报:有人打着某市某区人民医院的招牌,以国家开展“三高四病”预防工程为名,到周围县区宣传召集群众到该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有病无病均诊断有心脑血管方面疾病,欺骗群众进行所谓预防治疗等[1]。涉嫌出租诊疗科室和非法行医违法行为。
1.2调查过程
2016年11~12月,某市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先后多次对某区人民医院进行暗访,均未发现举报的违法行为存在。2016年12月31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医院进行暗访,发现该院组织召集了50多名中老年群众,正在进行所谓健康教育和抽血检查,遂立即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赶赴该医院进行调查取证。①书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16年该院心脑血管科账单,2016年该院9~10月份工资表,个人资质证明。②物证。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形式收集保存了抗栓胶囊、益脑宁片、冠心康胶囊等药物。③影像资料。利用照相在有关现场收集证明了案情事实的影像资料。上述证明材料的收集,形成了证据链,证明了该医院对外出租诊疗科室违法事实的存在。
1.3处理结果
根据所查证的违法事实,该市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执法程序对某区人民医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该院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892.35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2]。本案被处罚主体没有要求听证,以及后续的复议和诉讼,并在查处的过程中停止了出租承包诊疗科室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按期缴纳了没收款和罚款。
2案例分析
2.1注重线索,认真调查
医疗机构出租诊疗科室承包开展诊疗活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整顿,有了根本的好转,但也有一些基层和厂矿企业及行业的医疗机构,由于注重经济效益,变相地将医院批准设置的科室出租承包,严重地影响了医疗市场秩序和医疗质量。由于近年来出租承包手段越来越隐蔽,当事人对出租承包的敏感性和警觉性越来越高,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就本案而言,群众举报中提到的问题虽然涉及到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的嫌疑,但如果调查取证不严谨,难以查到违法事实。为此,在接到上级批转的群众举报后,首先进行暗访了解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在取得该院外联宣传组织召集群众来院检查进行诊疗的事实后,再正面接触,全面展开调查。虽然医院避重就轻,不予配合,但卫生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在取得比较可信的证据后,对主要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使其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无法自圆其说。
2.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该医院出租诊疗科室案,出租和承包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文字性的出租承包协议及类似文件,双方只是一种口头默契,如果必靠文字协议存在及获取来证实承包行为存在的话,本案也将以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就此结案。在查处本案中,医院及承包人否认其行为为出租承包,也不提供任何文字性协议合同时,办案人员加大了对相关人员的调查,通过收集大量证据,客观反映了案件的事实真相,以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有形载体展示在人们面前。对要证明的事实具有说服力,具有证据的可信性;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和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最后形成一套完整一环扣一环的证据链,并利用证据链充分的说服力及卫生部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对承包出租诊疗科室认定答复对照,使该区人民医院和承租方不得不承认双方实施的出租承包行为的存在[3]。
2.3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
2.3.1该区人民医院出租诊疗科室根据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並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4]。
2.3.2使用非卫技术人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
2.3.3出租诊疗科室该区人民医院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违法行为是出租诊疗科室给非本单位人员胡某某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在承包该院心脑血管科开展诊疗活动中的所有诊疗行为均可认为非法行医,本案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司药工作等违法事实,作为证据形成证据链,佐证承包人非法开展了诊疗活动的事实存在。本案如何实施行政处罚,有人提出该区人民医院只承担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的法律责任,出租承包后开展诊疗活动出现的违法行为应由承租者承担。但笔者认为,承租者开展诊疗活动打的是该医院的旗号,其开展的一切诊疗行为都代表该区人民医院,在诊疗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该区人民医院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针对本案,分别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对该区人民医院给予了行政处罚。
3思考建议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虽然办案人员没有查到出租承包双方有关文字协议合同文件,但通过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及收集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都佐证指向了该区人民医院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给非本单位人员承包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的存在,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以及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有关规定,当事人最后不得不承认其行为属于出租承包行为[5]。通过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别是群众举报的涉嫌出租承包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不要由于调查取证较难而轻易放弃,要加大力度,从侧面围绕着其诊疗行为发生过程中及其他证据,结合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有关规定来指证认定。本案查处,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询问调查手段,进行深入的询问调查,采取先对牵涉本案但利益关系不密切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对在出租承包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行为和现象进行固定,而后再用掌握到的证据询问出租承包双方最大利益受益的当事人,使其无法辩解及自圆其说,掌握调查主动权,使本案的调查、处罚、结案顺利进行[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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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红莹,田泽玲,王英浩.北京市昌平区2013-2015年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6,23(6):541-546.
作者:路义峰 单位:平顶山市卫生计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