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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是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代表高校主体,依法律、法规、校规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可分为民办高校行政法制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即指制定规章、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因此,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就是指制定规章法治化、行政管理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这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1.制定规章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若要达到国外一流院校,如哈佛、剑桥等私立大学的水平,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规章。目前,许多民办高校参照公办高校,制定了一些行政管理规章,包含教育管理、学籍管理、人事管理等。因各民办高校建立的时间较短,参照标准不同,造成了内部规章冲突、杂乱,与上位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明确制定程序,规章制定一般要参照上位法,国家、省、部门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经周密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提交学院权力部门表决通过。二是明确制定主体,必须是授权的单独组成的制定机构,而非某所属部门或某个个人,必须有专业法律素养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
2.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是指民办高校所属机构,代表民办高校主体依法依规,对特定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管理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核心就是具备法律构成要件。一是实体要件,包括行使管理权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这四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二是形式要件,必须遵循必要的程序和必备的形式。
3.民办高校行政处罚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处罚是指民办高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高校规章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对人进行制裁的行政管理行为。在我国民办高校存在着不敢处罚、处罚权不明确等问题。从高校自身来说,敢于依据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违法相对人进行必要的处罚,这是法律赋予的权限,也是高校进行内部建设,扭转校风学风的最后一道屏障。从法治化角度来说,必须贯彻法治原则:一是法定原则,包括处罚权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条件和程序法定,以法定规章的形式明确化、公告化;二是数罚从一,无论触犯几种规范,不能以数罪并罚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从一角度,并适当量化,不能重复处罚,只能处罚一次、按一个规章标准处罚、定一种处罚方式。此外,必须制定必要的文书形式,包括内容和格式明确化,使相对人明晰化,对不合法的处罚,有权拒绝。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监督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监督是指民办高校自身授权部门对民办高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具体指民办高校督导、民办高校行政监察。
1.民办高校督导法治化
民办高校督导,类似于公办院校督导,但又有不同。这是对民办教育自身最直接的监督。民办高校要敢于尝试建立一支有着丰富教育经验的含教学督导、行政管理督导的专门机构。这是专门的日常督导机构,主要进行日常规律化督导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对教学、行政管理(不含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督查。民办高校督导要隶属于民办高校权力机关,是民办高校校长负责下的独立部门,建立民办高校督导,并制定相关的督导规范,可以直接从高校内部加强高校规范化管理,使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规范化。
2.民办高校行政监察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监察,主要通过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人员,对高校教学、行政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所属部门违法违纪行为,保障高校健康发展。民办高校有必要设立行政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履行监察职能,对监察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敢于提出监察建议。对于民办高校所属部门领导不作为、履行职务有重大过失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监察。只有做好民办高校行政监察工作,明确监察权限,使监察行为、程序法治化,才能保障民办高校自身公平。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救济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救济是指民办高校主体依法依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恢复和赔偿。包括申诉活动法治化和民办高校行政复议法治化。这是对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违法的有效补救,也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实质意义体现。申诉活动法治化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诉。申诉是我国法定的制度。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民办高校行政复议法治化,民办高校应设立复议机构,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处罚相对人请求复议的权利,严格复议机构组成人员,建立健全复议程序,使复议主体、复议程序、复议时间、复议文书、复议内容法定化,特别要遵循《行政复议法》规定,实现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
综上所述,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来规范民办教育主体,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以保障民办高校正常运行,保障民办高校参与者的权益。
作者:宋祺单位:黑龙江东方学院建筑工程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