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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政府采购在质量与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
县级政府采购的工作质量(下称质量)与效率相对较低,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表现是:运作不规范,监管乏力;采购范围狭窄,规模偏小,政策目标单一;工作透明度较差;单位逃避采购现象较严重;采购随意性大,计划性不强,次数多,周期长,工作效率不高;甚至还滋生了一些腐败行为。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不足、观念滞后,不能给予政府采购工作以足够的重视。客观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体制尚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机制运行不畅;人员少且素质低,设施缺乏,经费短缺,工作起步晚、起点低,既得利益人受到影响、工作阻力增加等等。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一)、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观念滞后
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概念、制度框架、作用和意义不甚了解;二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认为实行政府采购权力过于集中,容易产生“集中腐败”,对政府采购信任度不高,配合欠佳。给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阻力。
(二)、体制不健全——关系不理顺
县级政府采购多数是二合一的机构,监管与执行职能尚未分开,本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做到公正裁判难;机构级别偏低;政府采购尚未纳入预算管理,财政直接拨付制度尚未建立;计划性不强,随意性大,不便于采购中心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准备,不便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影响采购质量。
(三)、法制不完善——政策不配置
我国虽然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但法的规定只是框架和原则性的,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规定,尚需制定《采购法》实施细则、货物和服务招投标办法,尚需修改与法相配套的部分规章制度,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地区封锁——行业垄断
为了保护本地区、本行业的利益,时常出现以行政手段干预政府采购行为的现象,使采购工作无法按正常的采购程序进行,影响了采购质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采购范围小——项目单一
目前只局限于对一些简单普通的货物进行政府采购,比较敏感的工程及劳务类政府采购尚未开展,对于一些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林、蓄、牧、水等方面的专项物资的政府采购也难以实行。
(六)、新旧制度转换——权利重新分配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现行一些管理制度与规定进行修改,新旧两种管理模式难免会出现一些冲突,给我们带来一些协调上的难度。二是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规模的迅速扩大,必然会触及一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尤其是在打破与重组等实质问题上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阻力。
(七)、办公条件差——人员力量不足,经费短缺
硬件不足,软件落后;人员配备少,专业力量缺乏;经费短缺。有的县区管理、采购双职能只配备了一两名人员兼任,难以正常开展工作,无法胜任大型复杂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八)、制度不健全——基础工作落后
由于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起点低,内部管理制度很不健全,缺少规范操作的必要措施,比如:缺少内部牵制、绩效考核、完善的培训制度、严密的质量验收制度、责任追究等项制度;激励机制、供应商库、评标专家(经济、工程技术、管理)库等尚未建立。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
三、提高县级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的对策
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有跳跃式的提高,跟上时展的步伐,关键在于是否把政府采购工作作为财政支出改革的重点来抓。既要抓好硬件、软件建设,也要抓好人与事,重在制度的创新与执行。针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笔者试图从观念、主体、制度、方法、行为等诸多方面,尝试探讨对策如下:
(一)、树立“四个观念”增加重视程度
要树立质量、效率、效益、服务与法制观念。一是要树立质量观念。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是其生命所在,质量好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得到社会的认同。二是要树立效率、效益观念。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同时还要兼顾工作效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支出效益得到了迅速提高,但工作效率还不够理想。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提高管理水平,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努力使工作效率与财政支出效益同步提高。三是要树立服务观念。《政府采购法》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是单纯为了强化财政部门的权力,而是要求财政部门更好地提供服务。在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做好服务的同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要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为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四是要树立法制观念。要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要学会使用法律和经济双手段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二)、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职能作用
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是从源头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理顺管理体制要做到“裁判员”与“运动员”分开。划分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已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划清职能。职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隶属财政部门独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货物、工程、服务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接受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根据实际需要,主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的考核制度。
(三)、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规定,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省级《政府采购条例》,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要建立、完善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建立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管理制度,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要重点抓好政府部门行政资源配置标准、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等制度建设,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将《会计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引入到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内部及环节间的运行做到相互牵制与约束。
为了规范采购操作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管理制度化。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重点抓政府采购运行规程、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项的制度建设;二是程序规范化。重点规范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具体步骤,并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从而确保政府采购全过程透明、程序规范;三是文书标准化。重点研究制定规范的招投标、评标文件等文书的标准样本,规范操作行为,提高运作效率;四是激励机制化,实行政府采购人员聘任制,根据工作质量实行重奖重罚。五是政务公开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制度》,坚持做到政策、程序、结果等信息公开,把所有的采购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之中,坚持政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通过公平的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依法行政。
对经常性的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定点,招标定点的服务项目主要有定点保险、维修、加油、会议、接待、印刷、购置办公用品等。对工程项目的采购,应坚持严把市场准入、公开招标、工程质量、资金结算关等四道关口,建立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稳步推进工程采购。
(五)、扩大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实现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拓宽县级政府采购范围,尤其是要增加专项农用物资、工程、服务、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扶贫及捐赠等项目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规模要逐年扩大,并力争尽早与占GDP10%的国际标准接轨。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制度,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要逐步改变传统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统一由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合同直接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应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既是有效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需要,也是配合全面推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定要明确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范围和标准。凡是未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一律不予列支。
(六)、强化学习抓好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政府采购工作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复杂性、全面性、多样性的特点。大家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好法律、管理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做到知识系统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特别是要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要通过有效的培训形式,使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学习新业务、新技术,全面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能和政治思想水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队伍,以适应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需要。政府采购是财政部门的窗口,是反腐倡廉的卫士,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坚持“两手抓”,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用文明创建促工作;一是要用制度管理人,完善内部工作规程、制度和办法,在程序上做到滴水不漏;二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形式,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具有开拓性的经济、法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政府采购队伍;三是要加强队伍业务培训,建立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要制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能,逐步做到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持证上岗。
加强硬、软件建设,逐步推行电子采购制度。对于场所和设备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实现标准化。改变以人工操作为主的采购形式,实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实现无纸化交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的建设,是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拟从三方面分步实施。一是搞好政府采购信息网建设,要在近期完成与各县市区的联网,为建立区域政府采购大市场、加强上下交流实现联动创造条件。二是搞好内部管理网的建设。建立从接受委托、制定采购计划、招标管理、档案管理到投诉处理等工作流程的计算机自动化管理;三是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充分利用这种方便、快捷、成本低、信息公开化程度高的采购方式拓展政府采购范围。提高工作效率。
(八)、完善监督体系强化采购监督增加透明度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建立包括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新闻部门及供应商在内的监督体系,研究监督的重点、方式和方法,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实现对采购项目的立项、招标、采购、资金拨付、采购商品等诸环节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进行。二是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程序,及时对供应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四是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五是严厉打击逃避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强化监督,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办法,更应侧重事中监督。一是按照政务公开与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业务的实际,实行“七公开三分离”的运作制度。即公开采购责任人、政策法规、采购程序、采购结果、采购纪律、服务承诺、采购信息;实行采购、验收、付款三分离;二是严格内部监督,制定“四不准”工作纪律并建立了内部牵制制度。即不准单人操作,不准泄漏采购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准接受贿赂,不准吃拿卡要;实行项目复核制度,即项目主持人主持询价(询价必须是两人以上,同时间、同地点,互相监督)、签订合同等事宜,采购中心负责人进行程序复核和把关。三是引入外部监督。凡大型招标采购项目都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采购全过程。使政府采购工作的信息及时披露,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设政府采购的“阳光工程”,实现“阳光交易”。
(九)、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要统一策划、统一部署,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把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为营造一个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各界参与的外部环境,信息宣传的重点是:面向社会抓宣传,普及知识,推销自己,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增强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自觉性;面向领导抓宣传,集中反映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争取领导重视;面向广大政府采购人员抓宣传,交流经验,沟通信息,促进工作。一是建立宣传网络,实行政府采购信息通讯员制度,选择业务骨干作为政府采购信息通讯员,负责本地宣传工作,形成一个涵盖各县市区的信息宣传网络;二是举办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与时俱进,探索创新。
(十)、加强业务领导发挥整体效益
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由于人员力量差、资源缺乏,降低了工作质量与效率,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支持与监督。建立市内统一市场,统一调配资源(人才、设备、技术等),做到资源共享。在采购业务指导上,实行“区域一体、目标一致、上下连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方法。凡纳入市直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各县区可以委托市直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在政策上实现四统一,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操作程序,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监督体系。以增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全面提高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