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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和完善执法督查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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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和完善执法督查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手段,对于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推动“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实践,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一是对执法检查工作普遍比较重视。坚持把执法检查摆在人大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每年都要精心组织1至2次较大规模的执法检查活动。近几年来,我们先后对《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二是逐渐形成了做好准备、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形成执法检查报告、跟踪检查整改等四个环节的比较规范的执法监察程序。三是执法检查效果比较明显。执法检查不仅有效推动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通过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增强了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同时,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还促使政府及“两院”进一步增强了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提高了全社会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强化了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

一、目前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绝大多数区县人大常委会已经探索出了一套从动员、实施到跟踪监督的执法检查经验,有的区县还就某项法律的贯彻情况进行了连续执法检查,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总的来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执法检查的权威性不够,或者说震动性不大。执法检查一方面是为了肯定遵守法律的行为,包括法人的行为和自然人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发现违法的行为,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因而不能把执法检查当作一般的检查,更不能视为例行公事。

二是执法检查的主体不够突出。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组成员常委会组成人员较少,有时还把政府执法部门领导列为执法检查小组成员,使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部门系统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变为帮助执法部门推动工作,而失去了对同级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

三是执法检查的针对性不够强。有些执法检查项目的提出,往往只是由人大机关相关工作部门根据自己主观判断提出,或机械地照搬上级人大的执法检查项目,造成执法检查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相脱节、与本行政区域改革和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相脱节的问题。

四是执法检查的方法不够完善。当前,执法检查的方法一般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察看等。而实地察看的地方多是执法部门确定的亮点、闪光点,参加座谈的人员也都是执法部门指定的。由于缺乏更多能够直接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使执法检查了解的情况只限于表面。

五是执法检查报告质量不够高。一方面由于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不够完善,掌握情况不够全面,在执法检查报告中一般揭露局部问题的多、查找整体问题的少,有些报告甚至变成为执法部门解决人、财、物的呼吁书。另一方面由于执法检查组成员来自方方面面,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在检查中提不出有见解的意见,也使得执法检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权威。

六是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跟踪监督不够有力。执法检查普遍存在重检查、轻落实的问题,有的虽然提出了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督办和执法部门向常委会反馈的要求,但缺乏约束,往往流于形式。

二、改进完善执法检查工作的对策

一、要加强协调,科学组织。一是要处理好检查数量与检查质量的关系。组织执法检查要坚持“少而精”、突出重点的原则。要对重点专项查,即对国家颁布的基本法和其他重要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能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及时组织执法检查,确保其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要对难点深入查。对那些矛盾比较突出,且长时间未能有效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深究细查。要对弱点集中查。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缺乏应有的力度,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得到落实的问题加大力度查。要对热点认真查。对尤其是群众十分关心、反映强烈,涉及社会稳定的一些实际问题扎扎实实认真查。二是要把开展执法检查与督促“一府两院”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结合起来。不仅督促“一府两院”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督促执法主体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三是把开展执法检查与舆论监督、法律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透明度,以取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强大的监督声势。

二、要完善制度,规范机制。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人大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一府两院”,执法检查的内容是以上机关的执法情况。二是要对政府及其部门、“两院”配合人大常委会搞好执法检查提出明确的要求。包括提供全面的执法情况汇报,回答问题、对审议意见按期整改和答复。三是明确执法检查报告必须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总之,通过完善制度或制定相关法规,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法律依据,使执法检查具有法定性、权威性。

三、要与时俱进,创新方法。在执法检查项目的确定上,可以探索实行向社会公开征集与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相结合,使执法检查项目更贴近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更贴近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执法检查的方式上,要积极探索运用个别走访、微服暗访、问卷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方法,拓宽直接听取群众意见的渠道,还要注意运用现代先进技术,比如应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执法检查的网站或网页,执法检查的有关信息,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依法跟踪,监督整改。一是将执法检查整改监督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反映出来的倾向性问题,采取不同形式的审议,要求“一府两院”认真贯彻落实;二是将执法检查同行使决定权相结合。对重大或比较突出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依法行使决定权,加大监督整改工作的力度;三是将常委会的跟踪监督与有关工作机构的跟踪监督相结合。在继续强化常委会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基础上,对整改难度大、时间长,需要长期跟踪的,应由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监督,直到问题解决。

五、要提高认识,增强素质。作为执法检查主体的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平时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积极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每次执法检查前,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组成员进行学习和培训,使参加检查的同志了解相关方面的工作情况,学习和掌握拟开展执法检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工作知识,提高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奠定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