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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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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对策

摘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行政保护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就目前而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存在着机构分散、政出多门的不利现状,亟需推进其一体化进程。推进展会各类参与者共同参与的一些思考,对于多角度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行政保护;机构一体化;共同参与

一、知识产权相关机构一体化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纠纷也日渐普遍。从表面看来,所谓的因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是侵权人和权利人两方,但国际展会上所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则会涉及到与之相关的多数人的利益纷争。展会纠纷涉及面很广,例如相关的行业(主要是经济商务机关的政府机构、包括法院、检察院在内的司法机关、海关)、组织展会的主要机构及主办单位等多少都会卷入其纠纷之中。[1]实践中,我国一般采取以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以防止受到侵害,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同于别国的特色之一。至于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究竟起到什么作用,究竟是强化还是弱化,目前一直处于争论之中。但就目前来看,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尤其是针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行政保护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且国家出台的一些行政法规及其他行政文件,也必然要依靠行政执法工作来落实,否则再到位的行政规定都只能是一纸空文。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纠纷中属于私权的纠纷不属于主管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所要采取措施的范围。然而分析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情形,多元化和多层级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所具有的特点,即不同问题由不同的行政机关来处理、出现若干个不同层次的管理的特点。由于各部门所管理的方向不同,相应的管理权限差异也比较大,在某些方面还有重合,因此,在现实当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极大地影响了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例如:开展展会的时间短暂,而后续的侵权问题的处理则需要漫长的过程;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难以均衡;外观设计专利在展会中难以得到行政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可能造成权利救济过当甚至滥用。[2]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管理体制分散,职权不明在中央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中,不同的知识产权会有不同的管理部门来进行分工管理。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所属专利局)管理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管理商标权的使用;国家版权局具有规制著作权的权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具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管理权;国家海关总署负责部署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监督原产地标记的合法性。从上面我国中央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现状[3]不难看出,即便在中央一级,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是比较分散的。在这种体制下,难以确定应由哪种机关负责何种权利,有时还会出现部门的交叉或是执法竞合。

(二)行政成本高,而行政效率却偏低当遇到行政问题时很容易使申请人求助多个管理部门,造成效率低费用高的难题,这无疑对于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挥其相应的作用是不利的。

(三)地区和部门协作行政执法有待加强目前各地区和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往往各自为政,促成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源的有效整合势在必行。在展会期间,加强地区间协作执法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是克服其弊端的有效途径,且从法理角度或是行政学的角度分析,都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4]事实上,虽然知识产权各种权利不尽相同,但彼此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共性,有些方面可以一同保护。且知识产权还涉及到财产权及作者的精神权利,因而对其保护也要采取立体交叉模式,这是整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所要走的方向。而事实上也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并不完善,现实中各个管理部门也是分散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应采取这种一体化模式,恰恰相反,如果在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能够首先迈出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的步伐,反而会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发展。

二、展会知识产权相关机构一体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随着各类展会的举办,很可能会出现一批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而且一般出现纠纷以后,由于行政保护相对快捷迅速的特点,人们往往会先寻求行政救济,这势必加大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工作量。而就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下,一些相关的纠纷有可能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从而影响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展会期间权利的正当行使,尤其在这种国际性的会展中,因时间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巨大的。而如果能够设立统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弊端,推进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在展会期间,势必会涉及到很多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果形成统一的管理主体就可以对一些敏感问题做出较快反应,从速解决问题。因此,建立统一行政管理机构将有助于发挥其职能。此外,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一体化还有两点政治意义:第一,是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的有力举措。时任总书记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第一次把法治思维上升到党和国家指导思想层面来看待。对此,法制日报将“法治思维”作为2012年十大法治热词来把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的概念,但绝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基于对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特定阶段的特定要求提出的,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现实性。透过这个词,我们可以清晰地把脉中国未来的政治走向、社会走向、法治走向。[5]法治思维要求用法律约束权力,这在思维认同的意义上提高了法律的地位。[6]不同的管理主体往往有不同的部门利益,不同的管理习惯,通过一体化,可以把各种分散的管理资源有效地统合起来,在固定的机关、规则的指导下,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有效地治理人治思维,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法治思维的树立。从这一意义上讲,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也是作为典范带动我国行政机关从总体上实施依法治国,具有较大的作用。第二,是推动节约型政府建设的题中之义。一般来说,“节约型政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要求政府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予以科学评估,并制定发展规划,力求避免因计划不当造成资源不应有的损耗和浪费;部分地方政府缺乏长远的城市发展规划,管理混乱,经常出现矿产资源和人力资源不必要的浪费等情况;在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上大兴土木,重复建设现象非常严重,不仅劳民伤财,而且不同程度地造成了资源的损失。其次是要求政府廉政和节约。三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府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向前推进,当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其中政府机构的浪费现象不容忽视。当前,我国虽然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依然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仍承担着巩固温饱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双重任务。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务必艰苦朴素,厉行节俭,必须从全方位思考什么是节约型政府以及如何建设节约型政府,各级政府要以党的报告所提出的重要指示为指导原则,运用正确的宏观调控政策,大力推动政府治理的效能建设和法制建设,确保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在改革创新中,各级政府应当转变行政职能,坚持以市场供需为导向,逐步放开市场,通过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加强自身建设,全力打造政府公信力和自制力,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我们应该结合历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心布局,合理谋划,加大能源结构调整的力度,积极变革生产方式,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打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体化平台,相信一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行政开支,真正践行节约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此外,统一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也有实际可行性。以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为例,从展会组委会的构成,一些展会专项文件的出台,还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看出政府在展会的组织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而且事实上也起到了相应的促进作用。而同样,建立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从而集合行政资源,把各个相关部门有机地协调起来,统筹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展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也是可行的。具体来说,可以成立由现有的各个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联合组成,并有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参与的总的展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这样既可以有一个总的机构来统筹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同时又以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为基础,重在“统筹”“协调”,为我国统一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作出探索。

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务的协调推进

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固然要靠国家相关机关的推动,但更需要社会层面的共同保护,需要组织者、参展者、服务者、参观者等各种展会的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比如,在展会志愿者的组织工作方面,在法律角度可以引导组织一批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法律志愿者展开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尤其可以在诸如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方面组织相应的法律服务组织,与相关的部门配合,共同保护展会知识产权。还应让参展者明确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应在相关的一些程序上予以指导并提供相应便利,保证履行手续时渠道的畅通。对于展会的参观者,也应普及相关知识产权知识,要求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比如对一些设计外观专利的产品禁拍的执行过程中,既要做好禁止工作,又要做好宣传工作。再如,行协应及时做好政企间的沟通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7]总而言之,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只有完善相关司法制度,建立高效的行政机制,并且在社会层面上让所有展会的参与者共同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来,才能真正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为展会的顺利召开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武卓敏.关于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证研究———从冲突调解到“5+X模式”[J].电子知识产权,2010(6):20-21.

[2]厉宁,刘凯,周笑足.展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初探[J].知识产权,2009(4):32-37.

[3]邓建志,单晓光.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J].法学,2006(4):43-50.

[4]朱雪忠,黄静.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J].科技与法律,2004(3):82-85.

[5]佚名.2012法治热词[N].法制日报,2013-01-07(5).

[6]陈金钊.用法治思维抑制权力的傲慢[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1-17.

[7]田欣.浙江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1(12):124-125.

作者:黄韵 单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