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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规章革新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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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规章革新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2。。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第四次会议通过,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1998年以来我国中央直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性章程,标志着我国进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崭新时期,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中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隙望》周刊的评论认为,在规范行政许可权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高效施政等方面,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一部实实在在的反腐倡廉法。这部被称为“里程碑”式的法律,使得“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政府权力有了法律的边界,从而成为“有限政府”。然而,从网上评论、电视新闻和所做的民意调查结果来看,人们对于这部法律的期望值超乎寻常的高,似乎出台了这么一部空前盛典,就万事大吉、一了百了了,就可以解决我国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所有瘤疾。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如果把《行政许可法》比喻作我国法律界开出的一朵鲜花,那么这朵鲜花是不是昙花一现,到底能开多久,到底能结成怎样的果实,果实是艰涩还是鲜甜的,还要看《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是否能够到位,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和立法工作是否能够同步;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必须进一步深化,决不能堰旗息鼓,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与时俱进的具体要求。按照这个思路,下面笔者就当前如何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以及湖北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谈谈一家之见,供大家参考。

一、贯彻《行政许可法》首要步骤—掌握好行政许可及法律本身内容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首先必须对这部法律有充分的了解,有怎么样的意义、目的和内容,其精华又是什么,为什么会被法学界、广大媒体津津乐道。理清法律本身这些内容,就是贯彻落实的起点,也才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将《行政许可法》的真正内涵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否则就会多走弯路,就可能出现类似哈尔滨市“人流审批”的荒唐规定。不可否认,哈尔滨市政府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其规定—“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未获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本身就已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主体的规定。究其原因,就是哈尔滨市政府事先没有学习领会好《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实质。因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对行政许可和这部法律的重点内容进行介绍。

(一)行政许可含义、类别

通俗地说,行政许可法就是规范行政审批制度的法律,内容主要是如何设置并运作协调好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纵向关系等问题。一般认为,行政许可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是普通许可。即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如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等。二是特许。即有权机关代表国家授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力,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排污许可等。三是认可。即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如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会计师法规定的会计师资格、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四是核准。即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认,如消防法规定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动植物出境检疫等。五是登记。即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的注册登记等。

(二)行政许可立法缘由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必须依法治吏,吏治的关键在于制度。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一个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成坏人,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成好人。因此建立一套运作良好的吏治制度相当重要,《行政许可法》正是其中的一部法律,它是当前我国反腐败的一记重拳,是: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一把利剑,它的出台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为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如:行政许可范围不清,行政许可事项过多过滥;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随意性很大,甚至县、市政府也用文件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琐,缺少必要的程序规范,群众办事很难;行政许可不透明、不公正;行政审批机关只讲权力不讲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利用行政许可搞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妨碍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公平竞争。因此,怎样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行政许可,从法律空白变成法律有效制约,其意义和作用就变得十分重要。《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无法可依”的状态,必将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我国履行WTO协定的要求和承诺(即:行政许可应当以透明和规范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对贸易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的客观需要。

(三)《行政许可法》基本框架

上文提过,本部法律的出炉,主要是对1998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成果的制度化、理论化、法律化,目的是从源头上、制度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消除政府权力“寻租”的“温床”。此部法律通篇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进步思想,倡导建立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人本政府等治国理念。本部法律共有8章83条,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部分:

1.立法宗旨: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2.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3.基本制度:

(1)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对行政审批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如集会游行示威、制造炸药等;二是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事项,如煤矿采伐权的取得;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比如,律师、会计师、医师、建筑施工企业、医院、餐馆等职业、行业的资质、资格;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比如,电梯安装的检测、出人境卫生检疫等;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A.设定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B.设定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C.设定权限: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前提下,法律可以设定一切行政许可事项;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D.设定规则:内容上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程序上应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立法论证和听证;要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定期评价,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A.实施主体,包括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B.实施程序。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C.费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般不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按规定要收取费用的,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4)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A.关于监督检查制度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监督的方式。对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应当进行实地检测。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签字归档,供公众查阅。三是“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被许可人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行政许可法规定由行为发生地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四是每个公民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B.关于法律责任制度一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贯彻《行政许可法》关键步骤—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行政管理制度

(一)对现行行政许可规定进行认真全面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多现行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法规、规章都要作相应修改或者予以废止,除国务院的文件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都将失去效力。为此,各级行政机关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应当由政府管理又不宜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取消行政许可后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方法,不能因取消行政许可出现行政管理上的“真空”;对确需制定法律、法规的,要抓紧依法上升为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如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对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又不能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应当报请国务院决定。

(二)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比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听证制度,行政许可决定中的招标、拍卖制度,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制度等。为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方面清理或废止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规定、制度,另一方面要及时更新观念,转换思维,要改变那种一出现问题就要审批、发证,以及“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源头上遏制各种滥设行政许可事项现象的重新抬头。勿庸置疑,正在我国各地兴起的贯彻《行政许可法》而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定促进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但如何充分发挥《行政许可法》长处,克服其本身不足呢?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目标在哪里?到底该如何贯彻呢?笔者认为,正如《人民日报》2005年2月25日第二版《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万一文提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我国改革后的行政审批制度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行政管理、依法治国等发展的需要,内容如下:

1.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应该只是市场竞争的“守夜人”,政府的使命就是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环境。凡是可以交由市场解决的事项,政府就应大胆放权,而不再大包大揽。对那些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可以由企业、社会集团、中介组织和公民个人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或者追究其他民事责任解决的事项;可以通过实施强制性标准加强管理的事项;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招标拍卖实现资源配置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或调整。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天生缺陷,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挥好行政审批制度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又要注意避免政府管制的弊病。另外,还要积极学习和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有关行政分类审批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建立并实行竞争性领域备案制、准竞争性领域准人制、非竞争性领域审批制、审批项目评估制度和审批许可拍卖制度等。

2.建立与依法行政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目前,我国行政管理正逐步从全能性的政府管理体制向有限政府管理体制转变,这就要求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适应行政管理制度转变的需要。(l)重新构建行政审批制度的权力体系。社会本身可以解决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就应该将之转移给社会。同时,政府必须管制的事项,就应该采取合适形式加以确认,并合理分配其内部权力。

(2)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有步骤、有计划地放权,促进多元化、分权化和服务化的公共行政的形成。(3)建立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质量的行政审批机制,满足社会的需要,促进社会公平。

(4)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政府及部门之间的事项分工,理顺职能配置,改进审批方式,大力精简行政审批程序,实现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化。对政府各部门原有的审批事项逐一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合并的合并。同一部门对同一事项实行多次重复审批的,调整为一次审批;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交叉审批的,调整确定一个部门为主审批,其它部门不再审批;确需审批的可告知内容由申请单位作出承诺。每一事项的审批必须规定合理时限,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予以答复。

3.建立与法治国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首先,设定行政审批权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政审批的赋予、审批事项的范围、条件、行政审批主体的资格及其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都应由法律作出统一规定。其次,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审批自由裁量权的最好办法就是将行政审批的条件法律化,由法律加以明确,凡是符合法定条件者,审批机关应当无条件同意,有些事项可以规定以申请申报制来代替审批制。第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审批项目,防范滥设事项。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经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同一事项的审批依据有多个且相互矛盾,有新法和旧法的,以新法为准;有不同层次法的,以较高层次法为准。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存遗留的空白领域和薄弱环节进行增补。尽快制定出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第四,对审批重大事项引人听证程序,保证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性。“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将之体现在行政决定中,相对人能动参与了行政程序,进而参与了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的作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第五,明确审批机关进行审批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对保留的每项审批都制定严格的审批操作规程和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措施,凡审批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审批机关的主要领导和其它责任人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审批行为从司法监督、内部监督和公众监督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扩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允许人民法院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以有效防止行政审批权和审批事项的滥设滥用;就内部监督来看,要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审批的层级监督制度,需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来从事日常监督工作,督促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就公众监督而言,就是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外,要公开审批的机关、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负责人,并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真正做到责权统一。

三、湖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一)湖北行政审批制度现状分析

分析研究湖北行政审批制度,离不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这个大环境。因此,首先我们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说起。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因此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具有涵盖面广、涉及领域多、对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影响大的行政审批制度。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这种审批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展的要求,甚至在有些地方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作为我国内陆省份—湖北省和全国其他省份一样,其行政审批制度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和全能政府色彩,行政审批制度存在不少弊端,如:行政审批权的来源不确定,不符合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审批机关设定行政审批规则非常混乱,标准不统一,范围界定不清,不符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审批制度的运行不规范,滥用行政审批权的情况相当普遍,等等。同时,在经济上,行政审批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的调节,直接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没有阻止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反而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垄断的形成,非常典型的行政垄断如“诸侯”型垄断、行政权力型垄断都是与行政审批有着莫大的关系。因而,改革传统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它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从上世纪70年代末至1998年,湖北省先后进行了4次规模较大的行政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有:一是改革的主动性不够,每一次改革都是在全国统一部署下进行的,属被动型改革,“等、靠、要”政策的依赖性强,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二是改革的目的性不明确,缺乏统一标准,哪些项目必须削减,哪些项目应该保留,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改革程序可以遵循;三是改革成果难以巩固,一直在“膨胀一精简一再膨胀一再精简”的怪圈中循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包括湖北省在内全国各地政府机关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纷纷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内容的有关行政审批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除的废除。自去年7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修订或正在抓紧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等九部法律中与《行政许可法》不相符合的有关条款,湖北省也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技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了重新修订。二是大力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的数量,大多数地方的减幅达40%以上,近l年来湖北省共裁减行政审批项目1000多件。三是广泛建立集中式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许多地方包括湖北都建立了“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是大力推行电子政府,发展网上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五是实行行政审批信赖保护原则和一般不收费原则。六是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公开化、规范化,采取了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推行听证程序和论证程序。七是加强行政审批监管、跟踪,实行权责挂钩制度。但是,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改革的目标单一、模糊,一味地追求削减审批项目的数量指标,而忽视了科学性和合理性、长远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结合。行政机关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这种为改而减,并不能真正地起到作用。行政审批在当前是需要的,并不是不要,因而一味地减少,很可能会导致泼水连孩子也一同泼掉的情况。

2.《行政许可法》本身存在的不足,直接影响到行政审批的法治化进程。一是缺乏对行政审批类型的规定,在实践中还可能造成滥设行政许可;二是行政许可条件法律上没有一个基本框架;三是对行政审批设定的范围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可以不设定行政审批的事项范围也只是作了模糊规定;四是赋予了省一级人大和政府较大的设定权力,而实际上《行政许可法》颁布前有很多的行政审批都是由省一级的人大和政府通过规范性的文件进行规定的,这种规定往往很难实现《行政许可法》的初衷,等等。

3.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可能直接影响到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实际效果。《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各级财政保证行政许可实施的经费。但是,按照目前政府机关的财政收支情况看,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行政许可的实施经费,有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很可能在《行政许可法》涉及范围之外,扩张自己的行政权力,加上《行政程序法》没有出台,无法对这类行政行为进行强有力的规制。因此,必须大力推进人事机构改革,改善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保证行政许可实施的顺利进行。

(二)湖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议

湖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跳出“膨胀一精简一再膨胀一再精简”的怪圈,又要克服《行政许可法》本身不足,就必须做到:

1.积极更新观念,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主动地积极地参与和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树立服务思想,当好“裁判员”和“服务员”。同时,必须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力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依法对现行行政许可的规定予以认真全面清理。凡是可以下放的权力一律下放,凡是可以取消的收费一律取消,凡是可以精简的审批一律精简,将同部门不同事项的审批尽量归并到主要处室,不同部门的审批事项尽量归并到少数主要部门,把大多数行政审批改为行政部门内部事务。进一步改革省直审批的组织体系,建立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审批”;行政审批权,能下放的尽量下放,不能下放的可采取委托制或备案制;实行“企业直接登记制”、“告知承诺制”、“网上审批”、“现场审批”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整合机构、人员结合起来。依法对原有的行政机构相应地进行归并或整合,对原有的行政人员相应地进行重组或精简,以便从整体上提高政府的效能。对可能需要加强的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实行权责统一。

4.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顺利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列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据《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继续违法设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予以政纪处分。

5.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我省依法行政步伐。《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落实其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力解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法律顾问及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要把法制工作机构作为培训行政法律人才的重要基地,实行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职务专业化、规范化。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理论素养、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WTO规则结合起来。WTO为各成员国的经贸往来确立了一系列游戏规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和市场准人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我国加人了WTO,也要遵守这些游戏规则。WTO规则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参考。根据WTO规则,我国的行政审批要公开、透明、公正,而且要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依法审批,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