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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乡村社保法制的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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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乡村社保法制的完善

摘要:构建和谐,改善民生是时代主题,完善乡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新乡村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现阶段乡村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我国乡村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它是体现社会正义的需要、是保障农民基本人权的需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关键词:乡村社会保障 乡村新型合作医疗 乡村养老保险

一、我国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乡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加强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波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新乡村”的大环境下,乡村社会保障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但是目前我国乡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当前乡村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乡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目前我国乡村社会保障法律层次比较低,除了《宪法》第45条之外,并没有形成如《社会保障法》之类的基本法,乡村社会保障制度散乱于法规政策之中。

2.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滞后。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社会保障在执法和监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隐患。乡村社会保障基金被占用现象时有发生。建立健全乡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乡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3.城乡保障项目差异巨大。目前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而乡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薄,呈现出比较明的城乡二元性。

4.乡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虽然2009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但乡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乡村最低生活保障、乡村特困群众救助、五保及灾害救助资金破占用、乱用的情况依然存在,乡村社会保障体制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保事业的发展。

5.乡村社会保障资金用难。日前我国乡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统筹层次较低,大部分由县、乡、村统筹,要保证充足的乡村社会保障资金是相当困难的。近几年中央加大了乡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但范围还比较窄,资金水平仍然偏低,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工作。

二、我国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分析

构建我国乡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制约我国乡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乡村土地保障对乡村社会保障的影响分析

“国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的同时也一并让渡了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农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与国家无关,一切保障都必须押在承包的土地上。”这是过去几十年中国乡村土地问题与乡村社会保障关系的真实写照。这种现状已经不符合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产成本又大大提高,收益减少,土地收益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功能远远大于发家致富的生产功能。根据中国乡村的现实情况并考虑到现实的土地承包制度,可以在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乡村社会保障体系,承认现阶段土地保障在中国乡村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通过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协调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能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政府在乡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问题分析

政府对农民的社会责任。中国过去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把农民排除在外,即使是实行过的乡村养老保险、乡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也因为组织管理混乱,资金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各部门互相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挥霍,农民报销无门,四处碰壁,最终对政府失去信心。政府要担负起对农民的社会责任,恢复农民对乡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政府对乡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责任。由于我国目前乡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建设我国乡村社会保障体系时,政府的资金责任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对乡村公共设施和资源配置的安排仍然过低。乡村社会保障工作由于缺乏资金陷入困境,乡村“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还比较严重。

除了筹集保障资金外,政府还应当注意运用国家财政更好的发挥对乡村社会保障资金运作中的保障作用。政府财政可以通过编制、执行政府保障于贝锋.,从预笄中划拨一部分用以维持社会保障开支,或用以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以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与其他投保人的待遇实质平等。

三、乡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乡村社会保障法制比较分析

1.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模式。强调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将农民与城市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保障水平高: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模式比较完善,统一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科学高效: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制度开支过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从业者的税负过重。

2.以德、法为代表的专门制度型模式。是根据自身农业特点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一开始并没有顾及农民,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迫于农业的特殊情况而制定;保险原则与社会原则。通过缴纳保险费、国家补贴,社会共济等方式:将城市与乡村社会保障体系分开,组织和管理方式呈现出多样性。

3.以日本为代表的统分结合型模式。日本的社会保障一开始只是对城市居民,后来加入乡村居民,但农民的保障项目和范围小,再到后来的统分结合使得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级统筹:法律严格,体系严明。

(二)国外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国外社会保障发展规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建立乡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考虑结合自身的实际国情。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城乡一体化不可能短期实现,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的乡村社会保障应该采取以专门制度型为主、统分结合型为辅,多法并行、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多法并行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乡村的社会实际情况,而且,社会法本身己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又以社会保障法为主要构成,我国可以通过颁行多部适合乡村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一起构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对于保障水平来说,由于我国城乡差异、地区差异都很大,很难统一实行救济型、福利型、社区型和保险型等模式只能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福利水平高一些的模式,落后的地方可以采取救济水平高一些的模式,总体来说,对中国乡村社会保障而言,保障水平模式是一种多层次混合模式。

四、完善我国乡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设想

(一)乡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乡村已经广泛展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证明比较符合我国乡村状。但是,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仍存在总体上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较低,地区之间不平衡,收缴的经费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村集体垫资代缴、基金赤字或节余率过大、困难群体未能应保尽保等问题。

完善立法的内容有: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乡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作为统领乡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然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各地的《乡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条例》等的法规来规定筹资方式、账户模式、筹资责任及资金监管方面的问题。各地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制定《乡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条例》等来规范各地的保障发放问题。这些规定,要统一服从《农利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在此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立法制度的规定,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下一位阶的地方性法规,用《乡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来指导各地方法规,共同构建我国的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乡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乡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在乡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构建上,国家可以制定一部指导全局性的《乡村养老保险法》,然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乡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我国乡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行基本目标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低水平、广覆盖”的乡村养老保障体系。在这个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以下问题:

1.适用对象和范围。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乡村人口,投保年龄应该以参ju劳动并获得一定收入为起点,并考虑年轻乡村人口的职业方向。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乡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规范,jju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规定各自的补贴比重,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来说,也可以实行不同的政府支持和筹资模式。

3.实行安全高效的基金监管、运营机制。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在制订的乡村养老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加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工作,对违反监管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在基金的保值运营上,可以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资本投资。

(三)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

我国乡村福利保障将主要致力于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这是保障农民生存的最后防线。有必要颁布一项统领全局的《乡村最低生活保障法》,来规定乡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资金筹集、保障对象、管理制度等问题,各地在《乡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颁布一些地方性法规,配合《乡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共同完善乡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乡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筹集。目前我国乡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往往是政府临时拨付,这不利于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议今后将乡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低保资金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四)“五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五保”制度源于20世纪50年代,到l99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乡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标志着五保制度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五保制度发展到今日,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在于五保经费不足和五保设施滞后。五保制度的资金主要源自乡村集体经济,但随着乡村集体经济的削弱,五保制度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原来的五保是实行分散供养,现在乡村集体经济基本不复存在,五保户的保障设施得不到保证今后,应该重新完善制定新的《乡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敬老院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乡村五保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和资金安排。对于乡村五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可以在《乡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单独列出.明确保护措施,如可以加强孤儿院的建没,或者在未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交由社会愿意扶养的家庭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