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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听证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之一,满足给予当事人以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的基本要求。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保证依法行政。本文对我国各地现行地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我国一部规范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
行政复议;听证;回避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许不同法系对听证制度有不同的解释,其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了基本人权的实现。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处罚领域中的听证制度。《价格法》中关于听证的规定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行政许可法》更详细的规定了行政许可中的行政听证。这些关于行政听证的规定,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各部门及地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比较研究,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基本问题得出个人结论,希望对构建统一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所帮助。
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现状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目前实行的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行政复议可以用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听证程序。行政复议听证的规定多规定于单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里,如《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在我们实际工作生活中,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仍存在一些认识不一、标准不同、程序各异、流于形式的问题,制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深入发展。造成这些不同地区、部门适用不同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现象的原因大都是因为上位阶法律规定过于抽象,需要下位阶法律的进一步解释和规定。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借鉴司法程序构造的一种制度,它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而且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设立应当明确具体,否则,听证会只会流于形式,任何流于形式的制度都不会发挥其原本的作用,不仅不能查明事实,反而会延误案件的处理,降低行政效率。
二、行政复议听证的概念
关于听证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虽然在概念的细枝末节会有不同的声音,但是主流还是认同听证概念的主干。我们通常所说的听证是指国家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前应当为充分倾听了解民众意见而举办的活动。在一些地方行政复议规定中都有对行政复议概念的规定,博众家之长笔者将行政复议听证定义为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举行的活动。目的是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合理。关于该概念,我们需注意以下几点问题:第一,需要进行行政复议庭长的案件应当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关于重大、复杂的界定我们将在下面进行探讨。第二,要求举行听证是行政相对人和利益受影响第三人的权利。第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才举行听证。这样就给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该权力的行使基本上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整体素质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素质高,准确理解重大复杂的概念,那么复议案件的解决必然有效,快捷。如果复议机关素质低,滥用复议听证程序,必然会浪费人力物力资源,这便违背了复议制度的宗旨及时、有效。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或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这里的“案卷”指的是听证笔录。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复议决定前必须依据听证笔录,而不受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从而使行政机关独立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案卷排他性原则有利行政复议机关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定复议程序,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查清案件的真相,然后依听证笔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若不确定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复议的听证难免会流于形式。《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对行政复议听证的概念界定相对更具合理性。所以,我们可以参考南京市规定的概念来对其他地方规定加以修正,以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
三、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范围
在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时,各地方行政复议规定大都明确认定复议听证的范围应该是“重大、复杂案件”。地方规定多解释“重大、复杂”为:(一)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三)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还有解释方法是运用排除法,将不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进行例举,如: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不启动听证程序;2.能通过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查明事实的案件不启动听证程序,等等。笔者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及时、便民原则,运用排除法的方式确定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并不可取,还是列举式的方法能够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兼顾行政效率。既然不能将听证程序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那么如何细化确定听证适用范围就很关键,具体来说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前后的时间不同,其标准也可以是不同的。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前的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已进行适用,据法制日报报道,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已经在某些案件中进行了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前听证制度,对28件行政复议案件尝试了听证方式,结果有21个申请人撤回了复议申请,案件得到完美解决。行政复议立案前听证既有利于有效地解决争议,又节省了财政支出。按照大多数地方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后举行听证程序的范围规定比较简略,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得更加具体,以便明确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机关权力,因此,我们在确定听证范围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案件的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对社会舆论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因为听证程序会增加案件的透明度,使公民最大程度的了解事实。防止群众因不明真相而引发骚乱,提前预防事件的扩大。第二,案件的复杂程度。难以查清事实的案件,对事实有较大争议的案件都可以作为疑难复杂的案件。这种判断标准就与行政机关的综合素质息息相关,素质高的队伍的疑难标准是会高于普通队伍的。所以各地方机关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来应对工作。借鉴黑龙江和云南省的行政复议听证规定,笔者建议,可以将行政复议听证范围在各地方普遍规定基础上扩大至:(四)听证申请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有独立请求权,对同一或者同类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合并审理的;(五)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理解和适用有较大争议的;(六)对提交证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存在较大争议的,等等。我们还应注意听证一般多采用举行听证会的方式,但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四、行政复议听证的通知、回避
借鉴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对此的规定“通知的作用是告诉当事人关于听证的问题,以备其防备,因此,通知的内容应当保证当事人知悉所有影响其及时有效参加听证的事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性质;听证所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将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结合我国各地区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中关于通知程序的规定,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关于通知的规定部分地区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笔者建议采用《行政复议通知书》这一名称,因为该名称简单明了。第二,通知书缺少重要事项的列举。如当事人的不按时参加或缺席听证的后果,对听证事项异议的解决措施等等。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程序中回避制度,目前各地方条例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诉讼法中关于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因为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制度,借鉴该制度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人力物力资源并取得立竿见影的显著效果。实行该制度可以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防止听证主持人徇私舞弊,偏袒一方,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五、行政复议听证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才会充分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程序,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体会到程序公正,从而对行政决定拥有更高的接受度,对决定才能更加信服,而使行政决定能顺利实施,使矛盾顺利解决。也为行政机关弄清事实,规范行政行为运作,作出合理行政行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利。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复议听证制度的建立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依据听证时做出的书面听证笔录做出复议决定。当人们对复议决定有异议时,也可以查询听证笔录来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做出明显不合理的决定。由此来规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听证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切实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此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权力。通过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使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只有各级工作人员能够做到依法行政,才能使法治政府的建设根基牢固。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在诸多方面还有亟待完善之处,如听证主持人资格规定不明确,听证代表筛选规则不明等。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尚处于方兴未艾的势头,当然在理论和立法上还存在很多障碍,但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与研究,会使该制度将更加进步和完善,并推动我国行政复议工作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为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添砖加瓦,确保依法治国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发挥其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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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颖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