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宠物动物保护的行政法研究范文

宠物动物保护的行政法研究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宠物动物保护的行政法研究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宠物动物保护的行政法研究

一、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

(一)宠物动物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1.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乱。

我国多数城市的养犬条例规定,宠物动物的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这借鉴了对人类的户籍管理规定,将宠物的主人与宠物相联系,看似为宠物安排了良好的归属,保证了其基本权利的实现,实则不然。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犯罪、保证良好社会治安的基层行政机关,本身肩负着繁琐重大的任务,每天处理的案件应接不暇,放在宠物身上的精力毕竟有限。

2.收费和免疫制度不健全。

虽然我国很多城市颁布了犬类登记管理条例,比如《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但前来为宠物办理登记、打免疫的人却寥寥无几,原因何在?第一,登记费用过高。像北京市规定,每只犬的年管理费用是5000元,如此高昂的费用,愿意负担的人少之又少。同时,除打免疫需要的少量费用外,公安机关将此笔款项用在何处,我们也不得而知。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这样就把宠物免疫机构的决定权利交给了各地方政府,而各地政府都各自规定了不同的宠物定点免疫机构,宠物登记机构与免疫机构的不同一,增加了人们的负担。

(二)立法缺失。

新中国成立后,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我国都制定或缔结了一系列与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国际方面有1959年的《南极公约》,1973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等。国内方面有1988年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2004年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等等。然而,看似保护动物的立法,实则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这是我国与西方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区别。所以,总的来说,中国目前的动物保护立法非常落后,在宠物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空白。

(三)民众的宠物动物保护意识差。

1.虐待、屠杀、扑杀现象严重。

首先,虐待宠物动物的现象屡见不鲜。被台湾网友称为“杀猫魔”的台大博士班学生李念龙,2008年领养逾10只出生不到2个月的幼猫,不过多久,就对猫进行了残忍的虐待。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滋生了人类驱逐利益的温床。基于人类贪婪的本性和金钱的驱使,把动物当作获利工具,屠杀动物的现象随处可见。有些人强制盗窃、捕杀归个人所有的宠物动物,做成食物,取悦人类。

2.不当饲养现象的大量存在。

人类饲养宠物动物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往往因为饲养知识的匮乏和条件限制,饲养方式的不正确,给动物带来不仅是身体,也是心理上的伤害。有的人为了动物看起来更加美观,带它们去美容院美甲、剪耳、剪尾等,对动物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另外,还有人饲养动物是为了训练它们表演,使自己盈利,动物的营养和休息跟不上,造成动物的疾病、死亡。

二、关于建立宠物动物保护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行政管理途径。

应当明确对宠物动物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笔者认为,应当将管理权力交给动物防疫部门,并在此将收费和免疫事项一并解决。宠物的主人先带宠物到动物免疫部

门办理登记,并在动物皮下植入便于管理的芯片。这样能时刻给动物定位,更好进行管理,还能将登记和免疫放在一个部门处理,减少了当事人来回跑的麻烦。

(二)行政立法途径。

目前,我国有关动物的立法体系的层次是比较丰富的,有国际条约、国内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但是,在我国,尚无全国性的统一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律。只是在2009年9月1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结果到现在还没有正式通过,更不用说针对宠物动物的专门立法了。基于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的困境,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动物保护的立法。我们可以降低立法的层次,从低到高,逐步推进。可以从地方性法规入手,作为试点改革,制定动物保护条例。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等时机比较成熟,地方性法规实施地比较好的时候,可以适时地将立法层级上升为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在全国范围进行动物保护的立法,最后制定《动物保护法》。另外,针对宠物动物,也应该有特殊的管理方法。应充分分析宠物动物的特点和不同情况,专门立法,或者在总的动物保护法里分章节对其进行规制。

(三)社会团体的参与。

如果公民的宠物动物保护意识没有提高,真正实施起来还是存在很大困难的。所以,提高公民的宠物动物保护意识势在必行。第一,充分借助社会媒体或者网络的力量,进行保护动物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动物的热潮。第二,举行爱护动物的宣传活动,利用其影响力,增强社会各界对宠物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鼓励公民爱护自己和他人的宠物动物。

作者:徐金金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